(四)偶然犯罪人
偶然犯罪人(occasional criminal)是“那些并不寻找犯罪机会,但总是遇到犯罪机会,或者由于极其轻微的原因而犯罪的人。他们仅仅是那些与隔代遗传和癫痫完全无关的人;但是,正像加罗法洛所观察的那样,恰当地说,这些人不应该称为犯罪人”。(43)
偶然犯罪人又可以区分为四小类:(44)
1.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
虚假犯罪人或准犯罪人(pseudo-criminal)(45)是指为了保卫个人、名誉和家庭而偶然地实施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并不违背社会意愿,也不损害社会。他们的行为所以被看成是犯罪,是因为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的缘故。龙勃罗梭认为,正像这个名称的含义那样,这些人毕竟不应当看成是犯罪人,但是由于法律的缺陷,才做了这样的标定。这些人是司法上的犯罪人,而不是实际上的犯罪人,因为他们是由法律的缺陷,而不是由这些人本身的缺点造成的:他们不会在将来造成恐惧,也不会扰乱大众的道德感。
2.倾向犯罪人
倾向犯罪人(criminaloid)(46)是既无特殊的生理特征,也没有可以识别的精神疾病,但其精神和情绪特质在某些情况下会有特殊表现,从而使他们容易进行凶恶的和犯罪的行为的人。有的犯罪学家认为,龙勃罗梭所说的倾向犯罪人,大致相当于后来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中所说的“病态人格者”或“人格障碍者”。龙勃罗梭认为,大约有一半以上的犯罪人既不是他所说的生来犯罪人,也不是精神病人或癫痫病人,但是,他们的缺陷更加难以捉摸,也更加复杂,这些人被称之为倾向犯罪人。这类人的特征是,软弱,屈服,在一定时期内总想犯罪。龙勃罗梭把受托人作为倾向犯罪人的例子,例如,受委托经营或管理金钱的银行家或律师、商人(他们总有机会进行诈骗活动),与邪恶的丈夫结婚一段时间后变得堕落的妻子。倾向犯罪人与生来犯罪人仅有程度的不同,没有性质的差别。情况确实如此,倾向犯罪人中的很大一部分变成了习惯犯罪人,长期关押在监狱中,除了他们的犯罪性的生理标志不太明显外,很难再将他们与生来犯罪人相区别。(www.xing528.com)
3.习惯犯罪人
习惯犯罪人(habitual criminal)是指养成犯罪的生活方式的犯罪人。根据龙勃罗梭的观点,这种犯罪的生活方式并不是由于其一种环境造成的,而是由早年生活中发生影响的一系列环境所造成的。这类犯罪人似乎最接近“正常”犯罪人,因为习惯犯罪人在出生时并没有严重的、会促使他们进行犯罪的异常或者素质倾向,他们所以变成犯罪人,是由早年时来自父母、学校和社会的不良教育和训练的缘故。龙勃罗梭把有组织的犯罪家族的成员作为习惯犯罪人的例子,例如,像意大利那不勒斯的卡莫拉(camorra)、西西里的黑手党(mafia)和西班牙的黑手党的成员。
4.癫痫犯罪人
癫痫犯罪人(epileptoid criminal)是指具有在任何时候都会表现出来的潜在癫痫的犯罪人。不过,这种动态的犯罪性在癫痫犯罪人的一生中都有可能处于潜伏状态,而不实际表现,变成犯罪行为。根据龙勃罗梭的论述,由于癫痫病人特别容易产生犯罪行为,所以,癫痫病人与癫痫犯罪人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在龙勃罗梭看来,生来犯罪人和悖德狂者在身心特质上是一致的,癫痫病人或癫痫犯罪人就是这两类犯罪人之间的一种退化类型。
此外,女性犯罪人虽然没有纳入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体系,但是,龙勃罗梭对女性犯罪人做了系统的研究,其主要成果是1893年发表的与其女婿古格列莫·费雷罗合著的《女性犯罪人;卖淫者及普通妇女》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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