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关于材料、对象和方法
引证分析作为文献计量学或信息计量学的一个分支,通过对出版物引证和被引证现象的统计和数学处理,可以显示学科发展动态、出版物影响程度、学者个人影响、学科间相互影响等许多重要的参考指标。整体而言,法学的引证分析属于引证研究的一个分支,法学中的引证研究既可以是在已有文献数据库(如CSSCI)的统计基础上按不同参量进行的再处理,也可以是较小规模的、针对性较强的专题统计和分析。[1]
笔者拟采用引证分析的方法,对包括《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当代法学》等CSSCI来源期刊[2](法学类)自1984年至2010年的有关民法论文的域外文献之引证进行分析。之所以仅以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作为考察样本,主要是因为综合考虑了样本的可信度的因素。
首先,当下各种法学期刊多如牛毛,参差不齐,有许多法学期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顾论文的质量而刊发论文,并且这些期刊每期采纳的论文数量也很多。比如《法制与社会》,其采用旬刊的发行方式,以2007年第12期(下旬刊)为例,仅一期就采纳了55篇民法论文,这基本上也是一个相对平均的数值。如此算来,以年为单位,仅《法制与社会》每年刊载的民法论文就有2 000余篇。这2 000余篇论文中,比较有质量的民法论文凤毛麟角,大多数论文都是滥竽充数或应急之作。类似的期刊还有很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法学权威期刊的《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每期刊载的论文中,民法论文仅2~4篇,并且它们采用的都是双月刊的形式,因而一年的民法论文最多20余篇。如果不对考察的样本进行筛选,诸如《法制与社会》之类的期刊会在统计基数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这样势必会严重影响引证分析的可信度。
其次,诸如《法制与社会》之类的期刊,在其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二次引用的现象也很严重。所谓二次引用,是指一些学者在引用文献的时候,并没有阅读该原始文献,而将其他学者引用的该文献进行引用的现象。如果二次引用的文献数量过多,对于整个样本的研究价值肯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尽管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刊载的文章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二次引用的现象,但由于此类期刊的权威性,其刊载的文章一般经过严格的遴选,因此其刊载的文章的参考文献中,二次引用所占的比例相对而言要少得多。诚然,出于对统计样本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的考虑,在本文的样本分析过程中,理应剔除所有二次引用的域外文献,但由于用于分析的统计样本的数量过多,如果逐一筛选,统计量实在过大,因此只好对其采取技术性的忽略了。(www.xing528.com)
结合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考虑到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评定的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在法学界较具权威性,已经获得学界的普遍认同,这些期刊刊载的民法论文质量显然都属上乘,代表着民法学研究的阶段性水平。因此,本文的引证分析仅以CSSCI来源期刊(法学类)刊载的民法论文作为研究样本,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引证分析的可信度。
本文所指域外文献,包括了来自除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文献资料,涵盖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司法案例、法律文本等多方面的内容。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两点是:其一,本文所言域外文献,既包括原文的域外文献,也包括已经翻译成汉语的域外文献,但侧重于原文的域外文献。不过,分析原文的域外文献以及已经翻译成汉语的域外文献的侧重点不一,这在后文将有所体现。其二,部分统计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也被包括在域外文献中,这是因为虽然台湾地区在主权上隶属于中国,而且其采用的语言也是汉语,但其法律体系却与大陆的法律体系有所区别,而本文所做引证分析,旨在分析域外文献引证偏好对我国大陆地区本土民法学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因故将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列入域外文献。
作为考察样本的这些民法论文涵盖了民法总论、债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人格权法等领域,但不包括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论文。尽管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之一部分的性质不容置疑,但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区别,甚至对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突破和叛逆,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3]而本文主要意旨,是通过对CSSCI民法论文引证域外文献的分析,折射我国传统民法的知识转型。因此,我们没有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列入统计分析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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