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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民法知识转型与民事司法解释引证规范化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影响力的规范化程度同样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改进法院判决书的表达,更有助于重塑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

现代中国民法知识转型与民事司法解释引证规范化

1.2 民事司法解释的引证规范化

笔者试图讨论的不仅仅是——其实也只是点到为止——通过判决书对司法解释的引证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影响力的大小。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影响力的规范化程度同样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改进法院判决书的表达,更有助于重塑最高人民法院的形象。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否应该通过被引证来发挥其司法影响力。无论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引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传统,即使是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有制订司法解释的权力,但仅涉及规范法院组织的程序性规范,并不涉及实体性权利规范,因此,毋须在判决书中引证。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法院体系具有科层制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司法解释更像立法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既涉及程序规范,又涉及实体规范;特别是通过立法制定的法律的可适用性不理想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替代立法的功能。[12]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先引证法律,后引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尊重法律为前提,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司法解释引证的合法性。[13]

在法院判决书中,司法解释被引证并不只是出现在判决书的裁判依据部分。不同类型的司法解释还出现在判决书主文的不同部分,因此,其被引证的意义也各有不同。一般说来,法院判决书主文可以分为“事实认定部分”、“说理(说明理由)部分”和“裁判依据部分”。司法解释最常见的被引证情形是出现在“裁判依据部分”,即如前所言,先引证法律,后引证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判依据部分”被引证的司法解释,往往是那些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司法解释,即“解释”和“规定”。而那些规范化程度较低的司法解释,比如,“批复”、“解答”、“会议纪要”等往往是出现在判决书主文的“说理(说明理由)部分”。如表2-1-3所示:(www.xing528.com)

表2-1-3 判决书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函、通知、会议纪要的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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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3中的判决书都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的,其中只有“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与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2000〕经终字第94号”判决,是将会议纪要作为裁判依据,但我更愿意将其看作是一个“意外”。其他的判决中,规范化程度较低的司法解释均是出现在“说理(说明理由)部分”。这其实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规范化上的一种努力。当然,继续努力的方向,应该是进一步减少制定规范化程度较低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影响力进一步规范化,而不至于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借助于行政化的科层制度和权威来发挥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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