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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员薪酬领取: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窦某的请求,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窦某未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演出和其他收入的分成。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窦某之间所签订的演艺合约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据此,公司解除了与窦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可。

艺员薪酬领取:劳动合同还是服务合同?

[典型案例]

2006年10月,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艺人窦某签订了演艺合约。在合约中,双方明确规定了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窦某工资每月3000元;公司为包括窦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电视台MTV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窦某要缴纳签约费1.5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窦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2007年3月,窦某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连续数日夜不归宿。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约束公司艺人人身和行为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窦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1.5万元。当事人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窦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1.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窦某的请求,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主张,演艺合约中规定的窦某可以拿到每月3000元的工资,实际为生活费,而窦某则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经查明,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窦某未按照约定取得相应的演出和其他收入的分成。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公司应否退还窦某的签约费,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艺人窦某签订的演艺合约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演艺合约中详细规定了窦某的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窦某从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处获得了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制度。以上事实均表明窦某和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窦某从没有作为一个和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进行合作、利润分红;窦某缴纳的签约费的性质是具有担保劳动合同实现作用的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窦某之间所签订的演艺合约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因为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从事的是一种文化艺术活动的居间、行纪、代理、经纪的业务。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包括窦某在内的歌手提供各项服务,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费用,分享获得的收益。这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合作关系。由于窦某的工作需要大量先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窦某收取一定的签约费。这里的签约费在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预付款。(www.xing528.com)

[解析]

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窦某之间签订的演艺合约中,尽管有关于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收入的条款,公司也以此为据来证明此合约是服务合同,但在合约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并没有把收入按约定的分成分给窦某。此事实表明此合约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是将窦某作为公司职工来对待的。这从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包含的严格的作息制度、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规定中就可以看出。由此可见,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隶属关系。

至于当事人双方对“工资”一词的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演艺合约一般为格式合同,合约中的工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它作出的解释应当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窦某每月是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所以,应适用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含有约束公司艺人人身和行为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窦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可。根据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演艺合约中关于签约费的双倍赔偿规定,可以看出此笔签约费具有担保合同成立的定金作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限期返还窦某1.5万元的签约费,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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