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何某于2006年8月到某旅游公司应聘担任导游。该公司提出:到该公司担任导游,必须先缴纳公司规定的工作抵押金。何某为尽快地找到工作,便向单位缴纳了3000元工作抵押金。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抵押金在何某离开该旅游公司半年后返还给何某。2006年11月,何某向该旅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7年5月,何某要求该旅游公司返还当初缴纳的工作抵押金,但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返还。2003年8月,何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旅游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返还其缴纳的工作抵押金。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某旅游公司应否返还何某缴纳的工作抵押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当受理。何某在与某旅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何某离开公司时,公司应当返还工作押金。本案是由于某旅游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返还工作押金的义务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所以,本案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劳动争议。《劳动法》第77条、第7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均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应当受理。(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就其本质争议而言,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不能将任何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争议都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在本案中,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劳动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都没有发生争议。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半年以后,因工作押金的返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上的争议。在当事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某旅游公司拖延返还工作抵押金,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个财产返还之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以该工作抵押金的返还为内容的新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因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同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本案,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问题上相互推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本案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某旅游公司在与何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抵押金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也产生了一个财产返还之债,并与因某旅游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返还押金而产生的返还之债在标的上重合。据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某旅游公司限期返还何某3000元的工作押金,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何某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某旅游公司返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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