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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以员工属于临时工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某来到公司上班后不久,发现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孙某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以孙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能否以员工属于临时工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打工人员孙某在人才招聘会上发现一家合资公司所招聘的职位自己能够胜任。这家公司由于经营需要,采用的是招临时工的办法,此岗位是临时性的,孙某只能干三四个月的时间。孙某来到公司上班后不久,发现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金。孙某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公司以孙某是临时工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合资公司应否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资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孙某采用招临时工的办法,并无不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不论从事的是何种性质的岗位,不论属于何种类型的工种,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这是劳动者所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

[解析]

1996年10月,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所以,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了,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1996年11月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又进一步明确,关于是否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通过以上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临时岗位上的职工,除劳动期限有所区别外,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孙某所在的公司以孙某是临时工为由,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作法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裁定该公司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该公司支付孙某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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