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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厂后享受合同待遇?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第六车间职工能否享受集体该合同规定的待遇,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企业全体职工显然包括集体合同签订前加入企业的职工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某工厂与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规定并没有违反集体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

入厂后享受合同待遇?劳动合同法案例解析

[典型案例]

2005年8月,某工厂与全体员工签订了集体合同。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对工资和奖金作出了约定:该工厂员工除了按月领取基本工资和奖金之外,同时还将根据工厂的效益享受额外的季度奖。2006年10月,某工厂筹建了第六车间,并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在与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新员工享受高于老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但没有季度奖。第六车间成立后,经济效益较好,但员工无法享受其他车间员工享受的季度奖。2007年3月,第六车间员工集体向工厂提出在第六车间实行季度效益奖的要求。工厂以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季度奖为由,拒绝了员工的要求。第六车间员工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第六车间职工能否享受集体该合同规定的待遇,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某工厂在与个别车间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新员工享有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季度效益奖。换言之,某工厂与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的标准上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新员工要求享有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季度效益奖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工厂第六车间的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均高于老员工,虽然该车间员工不享受季度效益奖,但其整体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不低于集体合同中确立的老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况且,集体合同订立时,第六车间尚未成立,新员工尚未招募进厂。所以,原来的集体合同是工厂与老员工订立的,严格来讲并不适用于新员工。如果新员工要求通过集体合同规范其与工厂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工厂目前的全体员工与工厂重新订立集体合同。某工厂与新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法》和集体合同,新员工的仲裁请求不应当支持。

[解析](www.xing528.com)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9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在本案中,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即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按此规定,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包括对集体合同关系人的效力和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对集体合同关系人的效力。集体合同的关系人,如果集体合同本身没有特别限制,一般是指:(1)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他们是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和直接关系人。(2)集体合同签订后加入工会的职工。除非法律或集体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加入工会的职工,从加入之日起,就具有签订的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资格,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终止或集体合同关系人退出工会企业时,原订集体合同即对这些集体合同关系人失去约束力。我国集体合同的关系人一般是指工会组织、企业单位行政、企业全体职工,其中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在内的全体职工与全体行政管理人员。只要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即对上述集体合同关系人发生约束力。只有在职工离开签订原集体合同的企业时,才能脱离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53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该规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即承认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就具有约束力,企业劳动者与企业单位行政或雇主都必须遵守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个人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只能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不得低于或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违背,否则,个人劳动合同中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条件的部分无效。

按照《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效力的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全体职工显然包括集体合同签订前加入企业的职工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加入企业的职工,自加入企业时起当然地取得集体合同关系人的资格,不需要与企业另外订立协议加入集体合同或重新订立集体合同。所以,在本案中,某工厂第六车间在集体合同订立后加入企业的新员工与老员工一样,在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劳动合同法》仅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但对哪些情况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对此,只能结合案情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进行认定。

本案中,第六车间的新员工的基本工资和奖金高于老员工,但没有享受老员工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享有的季度效益奖。季度效益奖是一个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而波动的变量。企业经济效益好,职工就可以取得季度效益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就无法取得季度效益奖。在前一种情况下,老员工的劳动报酬可能会高于新员工;在后一种情况下,新员工的劳动报酬则高于老员工。因此,从整体上看,新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是与集体合同中确定的老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持平的。某工厂与新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的规定并没有违反集体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新员工要求享受季度效益奖的仲裁请求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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