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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是否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5月8日,罗某接到解除保洁合同的通知后,随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医院应当向劳动者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判决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劳务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是否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

罗某于2006年4月在某医院打扫卫生,签订了卫生保洁合同,协议暂定1年,每月底经验收合格后,医院支付罗某250元。2007年4月15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2007年5月8日,罗某接到解除保洁合同的通知后,随即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医院应否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某与医院签订的卫生保洁合同协议书仅规定罗某为医院提供一定的劳务活动,性质为劳务合同,应按民法有关规定处理。罗某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因此应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与医院签订的卫生保洁合同协议书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医院应当向劳动者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应判决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定罗某与医院签订的卫生保洁合同协议书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如果属于劳动合同,则医院就应当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劳务合同,则医院就不需支付罗某经济补偿金。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自比利时1900年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20多年的发展,2007年6月2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

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待遇。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www.xing528.com)

(3)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不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二)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的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因此,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作特别规定者除外。

经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罗某与某医院是劳务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罗某要求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因此应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注释】

[1]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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