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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处理方法指南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为自己安排其他工作。制药厂裁减刘某后,双方便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第4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处理方法指南

[典型案例]

某制药厂是一家全民有制企业。该厂建立之初,经济效益一直不错。但是,自2005年10月1日以来,制药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经营决策失误,成本费用过高等原因,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资不抵债,负债数额巨大。2007年4月12日,作为债权人之一的某市医疗器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制药厂破产。2006年5月21日,制药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的申请。制药厂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决定改善经营管理精简职工。经过审查,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在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裁定中止破产程序,进入和解整顿。和解协议达成后,主要成员在市卫生局的监督下开始整顿,下大力气改善经营管理,裁减职工。经过市卫生局和制药厂领导的联合决定,并与工会协商,提出以技术水平、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等综合指标作为裁减职工的标准方案。该方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制药厂将该裁减方案和被裁减的职工名单予以公布。之后,又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裁减的职工分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刘某是从农村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因综合状况较低被裁减下来。刘某认为,自己是制药厂的工人,制药厂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帮助其寻找工作,如果不帮助自己寻找工作,就应该给自己发放生活补助金。用人单位制药厂认为,本厂已经与刘某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无义务为其安排工作,也没有义务为刘某提供生活补助金,遂拒绝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为自己安排其他工作。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制药厂应否帮助刘某寻找工作或者支付生活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制药厂之所以破产整顿,是因为其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落后、经营决策失误、成本费用过高等原因造成的,与普通职工无关。制药厂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刘某等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制药厂把单位的困难转嫁到普通劳动者身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药厂的行为归于无效,应当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为其安排其他工作。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药厂在破产整顿的情况下,裁减职工,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而且,裁减程序也是合法的。制药厂裁减刘某后,双方便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制药厂无义务为刘某找工作,刘某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合法。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解析]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整顿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了继续挽救该企业,使其扭亏为盈,减少资产流失,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方案进行整顿的程序。企业为了减轻负担,提高经济效益,往往采取裁减职工的方法,进行破产整顿。《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企业宣告破产时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负担,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裁减职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破产整顿时,裁减职工存在着特殊的情况,法律作了特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41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用人单位在进行破产整顿经济性裁减人员时还必须给予被裁减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金额为劳动者二十个月的工资总额。”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破产整顿,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作具体的考虑。

在本案中,制药厂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进行破产整顿,在此情况下,制药厂为了实现恢复经济、提高效益的目标,通过裁减职工的方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具有合法的依据。刘某在用人单位破产整顿时,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裁减下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我国法律不予保护。刘某被制药厂裁减,就与制药厂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即使刘某找不到工作,制药厂也无义务为其另谋职业或者提供生活补助金。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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