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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合同到期时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所以某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

住院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3年6月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中旬,张某生病住院,据主治大夫介绍,张某要住院治疗两个月。2006年6月,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为由拒绝继续承担张某住院的医疗费用。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某公司继续承担其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并发给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某公司能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某公司和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复存在,该公司有权拒绝继续承担张某住院的医疗费用。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无权拒绝继续承担张某住院的医疗费用。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较为详尽而全面的规定,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具有人力和财力优势的一方,因此法律对其解除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严格的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优势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在第41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谓“医疗期”,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的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法律、法规之所以对医疗期作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患病时期提供物质保障,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并对不同情况下的医疗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属于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由某公司发给病假期工资、疾病救济费并报销医疗费。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因为张某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生病住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是有本法第4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患病,合同到期时仍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所以某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承担张某的医疗费用。因此,对张某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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