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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正式职工又招聘临时工是否违法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沈某认为,某企业通过让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下岗,聘用临时工来降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某企业让其下岗的决定无效。因此,某企业安排沈某下岗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而且,某企业单方面安排沈某下岗,并未提前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正式职工又招聘临时工是否违法

[典型案例]

沈某为某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至2010年)。2007年3月,某企业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召开厂长办公会决定裁减企业职工总数的15%,同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临时人员以增加企业效益。2007年4月,某企业沈某下岗。下岗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代缴三险。2007年5月,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又聘用了大量临时工,经济效益较好。沈某不服某企业的下岗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沈某认为,某企业通过让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下岗,聘用临时工来降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违反了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决某企业让其下岗的决定无效。某企业则认为,企业实施减员增效,竞争上岗,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改革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没有违反劳动合同,请求裁决该企业的下岗决定合法有效,维护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企业应否裁减正式职工招聘大量临时工,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某企业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实施减员增效,竞争上岗,并无不当。在竞争上岗的过程中沈某落选,企业安排其下岗,不构成违约。沈某的仲裁请求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央的精神,减员增效的对象是企业富余人员。某企业在安排订立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下岗后又大量聘用临时工,以减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显然是曲解了中央的大政方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同时,某企业是在经济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实施减员增效,安排沈某下岗的,不存在《劳动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因此,某企业安排沈某下岗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沈某的仲裁请求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www.xing528.com)

[解析]

按照中央的政策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对象是企业目前存在的大量富余人员。这一部分富余人员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沉重负担,使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情况下激烈的竞争。因此,改革劳动用工制度,裁减富余人员,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是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之计。但一部分企业在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过程中,曲解了“减员增效”的措施,将非企业富余人员纳入减员增效的范围之中,通过裁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和聘用临时工来降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支出,以达到降低劳动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目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的本意。在本案中,某企业在实施减员增效,竞争上岗的过程中,安排落选的沈某下岗。此后,该企业又招聘了大量临时工上岗。由此可见,沈某并不属于企业的富余人员。某企业安排其下岗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沈某与某企业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某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面决定让沈某退出工作岗位,侵犯了沈某的劳动权利,构成违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由于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四)因防止污染搬迁的;(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该条同时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一)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在本案中,某企业经济效益较好,存在大量工作岗位,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而且,某企业单方面安排沈某下岗,并未提前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也没有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使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也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而某企业在安排沈某下岗后又大量招聘临时工,没有优先安排沈某上岗。中央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是为了使存在大量富余人员,包袱过重的企业通过减员增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以贯彻中央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为名,将非企业富余人员安排下岗,显然是曲解中央政策的本意,滥用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主权。

综上所述,某企业实施减员增效,安排职工沈某下岗,没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对某企业的下岗决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企业应当承担违约给沈某造成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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