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罗某于2004年6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罗某担任公司的办公室文员,月工资为1000元。2006年6月,劳动合同届满。罗某仍留在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2006年10月,罗某被公司调至某分公司工作,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00元。罗某认为自己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己的月工资为1000元。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自己继续留在某公司工作,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某公司将自己调至分公司工作后,降低了工资标准,违反约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罗某于2007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公司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某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支付罗某工资,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罗某仍留在某公司工作,应当视为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当事人双方既没有明确表示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也没有对续订之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所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以在劳动关系的延续过程中达成新的一致为准。某公司将罗某调至分公司后,调整了罗某的工资标准。罗某对新的工资标准表示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罗某无权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内容继续履行。某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罗某仍继续留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某公司单方面降低罗某的工资标准,违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罗某有权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履行。
[解析]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届满时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2006年6月,罗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未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罗某继续留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2006年10月,某公司将罗某调至分公司后,降低了罗某的工资标准,是违反约定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罗某有权主张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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