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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用人单位违规加班怎么办?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砖厂对因事未能加班加点的张某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缴纳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定制砖厂加班加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对张某的处分决定无效;撤销制砖厂的内部规定,向张某等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费,并退还张某缴纳的1000元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案例:用人单位违规加班怎么办?

[典型案例]

某制砖厂是一家私人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该厂向全县招用民工200多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制砖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凡经本制砖厂招用的民工,一旦进入我厂,就必须严格遵守本厂的规定,服从本厂的安排。否则,就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2007年2月12日,因本县为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大规模建造楼房、厂房。于是,制砖厂发布通知,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12个小时,砖紧缺时,甚至长达13个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制砖厂作出内部规定:“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外,任何事假、病假都不允许。否则,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处以缴纳1000元的违约。”1个月后,在繁重的体力活重压下,绝大多数工作都出现了身体不适,因此,工人纷纷向厂领导反映,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制砖厂领导认为,此时本厂的砖销路正旺,正是创收的大好时机,工人应该从大局利益出发,任劳任怨,提高本厂的经济效益。如果个别工人不听劝说,消极工作,本厂就按违约处理,让其缴纳违约金。为了严肃厂规厂纪,制砖厂对因事未能加班加点的张某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张某不服制砖厂的处理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制砖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归还张某缴纳的1000元违约金。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制砖厂应否继续同张某履行劳动合同并归还违约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制砖厂与张某等民工订立了的劳动合同是在公开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合同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全面履行。既然在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凡经本制砖厂招用的民工,一旦进入我厂,就必须严格遵守本厂的规定,服从本厂的安排。否则,就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制砖厂对因事未能加班加点的张某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缴纳违约金,并无不当。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制砖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生产条件。而且无视工人的身心健康,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3个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甚至支付劳动者报酬,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砖厂制定的内部规定:“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外,任何事假、病假都不允许。否则,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处以缴纳1000元的违约。”对劳动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附加条款,违背了劳动法规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应当撤销。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某的仲裁请求,裁定制砖厂加班加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对张某的处分决定无效;撤销制砖厂的内部规定,向张某等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费,并退还张某缴纳的1000元违约金。(www.xing528.com)

[解析]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内,为了完成某项任务继续工作。加点,则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劳动时间。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进行加班加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在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的、合理的加班加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劳动法》第42条又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险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作了灵活性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允许加班加点,但是,为了发展生产、稳定社会,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制砖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无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安排张某等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合理的延长劳动时间,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且在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后,并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制砖厂利欲熏心,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每日工作12个小时,甚至长达13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限。而且,制砖厂不顾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就连法定节假日也安排劳动者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劳动合同法》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在本案中,制砖厂显然没有和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直接发出通知在工厂内施行。在工人们纷纷向厂领导反映制度不当要求缩短劳动时间时,用人单位根本没有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而是简单粗暴地予以拒绝。制砖厂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定不平等的内部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其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的张某的确因事请假,在请求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没有加班加点,制砖厂依据内部规定,认为张某违约,让其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对张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张某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此制砖厂加以剥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制砖厂的行为违法,并应当支付张某加班加点工资,归还张某缴纳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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