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6年4月林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某公司为每个职员都拟定了一份3~5年不等的劳动合同。由于林某是某公司的亟需的销售骨干,所以某公司为林某拟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林某认为期限太长,拒绝在合同上签字,于是某公司瞒着林某,指示当时林某的上司代替林某在上面签字。2007年4月,林某向某公司递交了书面报告,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7年5月,某公司没有任何回应。于是林某就不去上班了,并且要求公司结清工资,返还其档案材料。这时,某公司以2006年的那份由当时林某的上司代林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放人,并且要求林某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某公司代签的劳动合同,林某是否有权单方面要求解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某公司代签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林某有权利予以解除。(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某公司代签劳动合同,林某还是在该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当属于追认了该合同的效力,所以林某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的原则。”第25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他人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出示的合同是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林某不同意其中的期限条款,也没有在上面签字,这就证明了该劳动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某公司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期限的条款属于无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为合适。《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虽然某公司代签的劳动合同有关期限的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某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林某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林某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且在递交报告的之后一个月之内仍然照常上班,直到一个月后,公司仍然没有回应才停止上班的,并两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返还个人档案材料。由此可见,林某解除合同的方式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尽管公司不同意,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林某递交书面的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后就自动解除了,所以林某不用向公司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在劳动争议中,林某需要提供以下证据包括:其一,那份并非林某本人签字的劳动合同和本人的签字样本,从而证明该合同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二,向公司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三,公司尚欠林某的工资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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