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5年2月,王某与某私营家具厂签定了合同,合同期为三年。2006年4月,家具厂与王某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家具厂给每人每月增加安全补助费20元,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家具厂概不负责。2007年5月,王某在操作电锯时两个手指被锯掉,需要住院治疗。王某要求家具厂解决部分费用,家具厂断然拒绝,理由是合同中写明了工伤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家具厂概不负责。王某不得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家具厂承担一定的费用。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某私营家具厂应否赔偿王某一定费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某私营家具厂变更的劳动合同对工伤事故如何处理有明确约定。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分配责任。合同中既然写明了工伤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家具厂概不负责,
王某就不应再主张用人单位解决治疗费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与某私营家具厂变更的劳动合同对工伤事故如何处理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某私营家具厂承担一定的费用。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两条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合同的变更才是有效的。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很显然,该家具厂和王某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家具厂概不负责”的约定是跟《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违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应对无效的部分进行撤消、修改,但合同的其他条款依然是合法有效的,该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家具厂与王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裁定用人单位某私营家具厂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王某因工负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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