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云某于1997年4月被招工到某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云某先后于2000年3月至9月和2002年4月至10月因病休假2次。2007年4月底,劳动合同期满。云某与某企业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发生异议。云某认为自己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企业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企业认为,云某在工作期间因病休假两次,累计12个月,依此计算,云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某企业主张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用工需要,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云某认为某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企业应否与云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云某自1997年4月到某企业工作。期间,云某虽因病休假两次,但未离开该单位。至2007年4月底,云某在该企业工作满10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云某与某企业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企业应当与云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云某虽然在某企业工作满10年,但期间休病假两次,累计12个月,工作时间有中断,因此,云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0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云某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企业有权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第13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后续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在遇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由于劳动关系的建立重在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一旦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不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云某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正确解决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延续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这一条件。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所谓“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连续无间断,并且累计达10年。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有所间断,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间断,即使累计达10年,也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其间因病或因伤等退出工作岗位,不能认为是造成了连续工作时间的中断。如果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连续达10年而无间断,期间因病或因伤而退出工作岗位,仍然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云某自1997年4月到某企业工作,至2007年4月劳动合同期满,在某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其间,云某虽因病休假两次,累计达1年,但与某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终止,云某仍是某企业职工。所以,云某在某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且云某与某企业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云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企业主张云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不满10年,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其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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