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于某为某全民所有制工厂职工。2005年8月,该厂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规定中指出:职工申请调离并经单位批准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调离手续,单位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未能如期调出而要求回厂工作的,不予批准。2007年1月,于某因夫妻两地分居而向工厂提出调离申请,获得单位批准。在审批过程中,于某作出书面保证: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出,同意按照工厂制定的关于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于某未能如期调出。于某提出撤销调离申请回厂工作的要求,遭到工厂拒绝。2007年3月,某工厂以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调离手续为由,决定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将其辞退。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工厂是否有权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在申请调动的过程中,与某工厂达成了书面协议,保证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调出,将按照工厂制定的关于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该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某工厂因于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调离手续,按照工厂的有关规定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是执行双方事先达成的有效协议,并无不当。于某在未能如期调出的情况下,要求撤销调离申请,回厂工作,违反了原协议,也不符合工厂的有关规定,对其请求不应当支持。(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全民所有制工厂制定的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某工厂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将于某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于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解析]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某全民所有制工厂经厂长办公会研究制定的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果该规定合法有效,于某申请调离并获单位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调离手续,某工厂便有权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相反,如果该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某工厂拒绝于某撤销调离申请,要求回厂工作的要求,将其辞退的决定便是无效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用人单位内公式,或者发给劳动者。”《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第2项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奖惩办法等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时应当在用人单位内公式,或者发给劳动者,否则就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依据。本案中,某全民所有制工厂在制定职工调离的有关规定的过程中,仅经过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没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在用人单位内公式或者发给劳动者,显属违法,因此没有法律效力。某工厂依据该规定中“职工申请调离并经单位批准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调离手续,单位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未能如期调出而要求回厂工作的,不予批准”的内容,对申请调离并经单位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调离手续,并要求回厂工作的于某,作出将其辞退的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对该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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