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董某于2004年8月受聘到某装修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6月,董某承包了公司的装修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董某仍按月从公司领取工资。承包合同的工程款待工程交工后另行结算。2007年2月,承包工程如期交工,但公司没有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并拖欠了董某6个月的工资。董某在向公司多次索要工资和工程款未果后,于2007年5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工程款。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装修公司与董某之间的内部承包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与某装修公司的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对董某的仲裁申请应当不予受理。(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属于存在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董某与某装修公司订立的虽然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但在该合同中有关于董某工资的发放和领取的规定,包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在履行该条款时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争议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履行、录用与调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纪律和奖惩等劳动问题方面的争议,而不包括其他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客体,即劳动争议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法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而提出的异议。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它是“企业内部职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企业的财产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向企业交纳承包费用的合同”;是企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措施,一般不包含工资、保险、福利等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因此,当事人之间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福利等,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因履行该条款发生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在本案中,董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董某又与公司建立了企业内部的承包关系。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仍按月从公司领取工资。承包合同的工程款待工程交工后另行结算。这就等于在承包关系中又确立了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工资关系。因某装修公司拖欠董某的工作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而董某主张的由某装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则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对董某相应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应当受理。董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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