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3年8月,包某受聘于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6年1月,包某为春节回家探亲向公司借款8000元。事后,包某一直未向公司归还借款。2007年3月,包某因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业务损失,被公司解聘。公司在解除与包某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包某归还借款。包某以没钱为由,未予归还。2007年5月,某公司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某公司与包某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包某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的,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就不可能发生这种借贷关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包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有权仲裁,应当依法裁决包某偿还某公司的借款。(www.xing528.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包某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某公司应就该借贷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显然,职工为个人的事项向所在单位借款,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借贷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反映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项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应该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履行、录用与调动、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劳动纪律和奖惩等劳动问题方面的争议,而不包括其他争议。在本案的借贷关系中,某公司作为出借人,居于债权人的地位,包某作为借入人,居于债务人的地位,表现的均不是劳动关系上的当事人的地位,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是一个与借贷关系无关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借贷关系中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事实。所以,本案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进行裁决。对于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某公司就该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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