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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农民抗争、谈判与补偿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行征地制度的高强制性特点在一个官强民弱的体制下不断与被征地农民的诉求发生冲突,从而引发愈演愈烈的征地纠纷。征地补偿实际上是一个不同利益相关者博弈后的公共选择结果,换言之,即使在一个“官强民弱”的体制下,通过谈判这种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从而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征地补偿方案的可能性依然是存在的。

中国征地制度改革:农民抗争、谈判与补偿

在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征地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很多地区地方政府最头痛、最棘手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各地因土地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日趋频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切。发生当前征地矛盾的根本原因当然在于现行以“低补偿、高强制性和无征地范围限制”为特点的征地制度本身,随着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培养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价格信号和征地相关信息的传递日益便捷,被征地农民开始质疑政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征地补偿的公正性。而现行征地制度的高强制性特点在一个官强民弱的体制下不断与被征地农民的诉求发生冲突,从而引发愈演愈烈的征地纠纷。刘守英(2012)的调查统计发现,自2003年以来,由征地引发的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呈上升趋势。在127个被报道事件中,2007年以后明显增加,2010年频繁发生,达到45件。2010年和2011年两年发生的征地群体性事件就占到2003—2011年被报道事件的62%。从地区分布来看,征地冲突案件不仅分布广,经济越发达地区,冲突爆发越集中。

然而,我们也观察到,近年来面对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加及社会矛盾激化现象,一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如何在现行征地制度框架内作出变通和让步。比如在浙江、广东等地,地方政府在不断提高传统补偿项目标准的同时,还给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经济发展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标准厂房、铺面等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当然不管征地补偿标准如何提高,各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政策仍然具有高度强制性,补偿标准仍然表现出高度刚性。

然而,撇开上述政策层面的改进,我们还可以观察到的有意思的现象是,在一些地区实际征地过程中,农民获得的实际补偿金额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着很大的差异。我们在2009年全国12个城市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过程中发现,在各地,既有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现象,也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农民实际获得的征地补偿超过了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迥异的现象?

征地补偿实际上是一个不同利益相关者博弈后的公共选择结果,换言之,即使在一个“官强民弱”的体制下,通过谈判这种方式进行利益博弈,从而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征地补偿方案的可能性依然是存在的。潘扬彬和郑庆昌(2006)指出,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农民虽不拥有程序上的参与权,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着博弈,就是强制与抵制的较量。邹卫中(2005)认为,在既定的政策框架下,政府与农民之间属于零和博弈,这种此消彼长的博弈模式,导致社会利益为零,而农民维护利益的筹码就是跟政府拖延时间。面对农民产权意识的提高、谈判意愿的强烈,今后正面的博弈将会愈加普及,矛盾也会愈加尖锐,因而有人(王朝华,2009)主张打破现实制度框架,赋予农民征地谈判权。

然而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着谈判,谈判的形式是什么?谈判的结果是什么?迄今为止的研究仍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支撑。基于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本章旨在阐述我国征地过程中的谈判现象的广度和深度,揭示谈判机制在征地补偿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在中国,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用地单位、村委会及农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2009年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耕地就达到148.67万亩。但是,实施征地方案是由被征土地所在地县及以上政府负责的,因此撇开全国性征地补偿政策制定层面,从微观来看,绝大部分征地案例中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地方政府、用地单位、村委会及农户。这些利益相关者共同形成了以征地补偿为核心的利益整合格局(秦加军,2006)。尽管郎翠艳和张英魁(2008)认为,在这场多重博弈中,中央政府既是局中人又是局外调停人,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整合社会利益,为相关利益主体的表达制定规则和秩序,建立制度安排,同时又以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征地博弈过程,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协调利益差异,以期取得“多赢”的积极非零和博弈状态,然而根据我们的长期观察,中央政府在微观上对征地过程的介入实际上极少。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角色是代表公权力的一方,受到土地财政制度的激励,希望一方面能够压低征地补偿,以获得较高的商住用地出让净收益,或者可以以较低的地价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另一方面受到现行政府考核机制中“进京上访一票否决”制度的影响,希望能够顺利地完成土地征收过程,因而有可能会对农民作出一些让步。

用地单位:按照现行相关法律,土地被征收后才会出让给用地单位,因此一般情况下用地单位进场施工时,土地已经转为国有,用地单位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法律意义上土地已经不归村集体所有,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顺利推进工程进度,用地单位和村集体或农户的博弈也客观存在。而且在一些基础设施用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农民抗争,地方政府征地不顺利,影响项目施工进度的现象经常存在,用地单位因而会在征地阶段介入,和地方政府一起直接面对村民。

村两委:村集体的组织管理权掌握在村两委手里,而村干部是类似行政机构的一个群体,具有内在的自我膨胀和自我获利的冲动(韩纪江,2008)。村两委和农户的利益并不必然一致。征地是否能够顺利推进,和村两委是否配合地方政府有很大关系,因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长书记在村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通常可以左右或者影响村民的决定,因此在多数地区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非常倚重村委会。然而执政党在农村基层的控制权在各地并不一致,根据我们的观察,在温州地区村委会的选举过程会受到包括县乡政府、宗族、企业等在内的各种势力的影响,因而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经常会凸显出来,村委会对村集体管理的合法性来自选举,而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应该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合法性来自上级授权(孙昕,2010)。村长、书记互不相让,这种矛盾带到征地过程中就使得地方政府无法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作用,甚至村干部和村民一起与地方政府谈判,一旦谈判破裂就会起诉地方政府,或采取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等行动。但是,我们也观察到在某些地区的农村,村书记的威望远高于村长,村委会的选举过程顺利、平静,几乎没有悬念,因为以村书记为主的村两委班子凭借他们在村内的威望、地位、能力和上级政府的支持事先做好了村民的工作,在这样一种农村基层政权架构下,地方政府完全可以依赖村两委顺利推进征地工作。由此可见,在征地过程利益者中间,村两委的角色是很特殊很复杂的。他们有时代表村两委和村干部自身的利益,期望在博弈中获得更多好处;有时站在村民利益一边,代表村民和政府及用地单位谈判;有时又协助地方政府做村民工作,站在地方政府利益一边。

农户:处于直接维权的一方,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我们重点观察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博弈关系。这里将谈判界定为被征地农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征地问题,主要是补偿问题与地方政府进行的讨价还价,主要形式包括开会,以及一些不拘泥于形式的沟通途径,如挨家挨户谈判,地点可以是会议室、农户家中,甚至田间地头等。总之这种谈判的形式和地点具有灵活性,且谈判具有广泛性、随机性和随时性。

在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模式有合法征地、违法征地(强制征地等),或不征地。对被征地农民来说,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在不接受之后通常会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进行维权。由于被征地农民一旦采取激烈的手段进行维权,可能会给地方政府带来麻烦。为了缓解矛盾,地方政府可能会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框架内,适当作出让步。我们将这种转变归结为受以下两个方面影响。

第一,地方政府的认知。地方政府的认知通常深受地方经济状况、历史渊源、地方政府管理理念、区域发展模式、政府的政绩观、趋利程度,以及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博弈结果、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此外,如果有些地方有过上访或有过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那么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自觉性地将政策进行调整,希望在一定程度上稳住“多事”的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通常会影响征地行政效率,而这种效率(或利益)的损失包括时间成本、工期延误等,更多情况下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受到“进京上访一票否决”考核制度的约束,被动向农民作出让步,希望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

第二,农民是否参与征地谈判。农民进行谈判的对象可能是地方政府也可能是用地单位,其实当农民对用地单位施压时,用地单位往往会请求地方政府出面,所以最终我们仍然可以把这种谈判归结为农民同地方政府的谈判。农民的谈判意愿受到补偿和安置方案接受度的影响。

这里从农户这一视角切入,观察农户与地方政府的谈判对征地补偿的影响。我们要提出的假说是,即使在“官强民弱”的体制下,尽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和补偿刚性的特点,只要存在谈判,征地补偿的实际水平就会偏离当地的政策标准,朝着有利于农户的方向发展。

我们仍然采用基于2009年全国12个城市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在剔除谈判相关内容残缺的样本之后,共获得773个征地样本,其中296个只被征过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和鱼塘),191个只被征过宅基地或其他非农用地,286个既被征过宅基地或其他非农用地又被征过农用地。

经统计,在773个征地样本中,有364个样本回答在当时征地时有过谈判,17个样本表示不清楚是否有过谈判,各地具体情况分布如表5-1所示。

表5-1 征地谈判情况统计

续 表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

表5-1显示,773个征地农户中,47.09%的农户表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过与地方政府的谈判,其中成都谈判的比例高达79.63%。从四大都市圈来看(见图5-1),成渝地区的谈判比例最高,达到58.40%,其他依次是环渤海(55.92%)、珠三角(39.47%)和长三角(28.13%)。这表明,尽管现行征地制度表现出高度强制性和补偿标准刚性,谈判在征地过程中依然普遍存在,而且谈判的比例相当高。

图5-1 四大都市圈征地谈判情况

1.村民方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向每一位有过谈判经历的被访者提出如下问题:“在征地补偿谈判中,村里有哪些人参加?”表5-2统计了这一个问题的回答结果。从表5-2中可见,村干部、生产小组干部和被征地农户代表是参与谈判的主要人员。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其他社会组织或人员也占了一定的比重。某些村庄,一些农村民间组织如老人协会代表村民参与谈判,这种社区非政府组织更有号召力,并且在谈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乡镇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迅速推进,乡村基层治理结构发生着由传统的、政府主导的“管制型治理”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参与、正式与非正式组织紧密合作的“公共服务型治理”的重大转变(刘永东,2009)。这似乎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农民可以倚靠这种整合能力参与谈判,并对地方政府施加影响。

表5-2 代表村民参与谈判的人员情况 单位:户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

注:1=村干部;2=小组长;3=被征地农户中的党员;4=宗族中的长辈;5=被征地农户中的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6=被征地农户中的企业家或商人;7=被征地农户代表;8=其他社会组织或人员;9=不清楚。

2.政府或用地单位方

我们在调查中也向被访者询问了如下问题:“在征地补偿谈判中,谈判的对方有哪些人参加?”表5-3统计了征地过程中农户谈判的对象,我们将农户谈判对象分为市(县、区)以上政府部门干部、乡镇干部或街道办事处干部、用地单位代表、警察或联防队员、社会闲散人员和其他等六类人。经过归并后我们可以看到,农户谈判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干部,有362人次参与了农户谈判过程;其次是用地单位代表,有137人次。警察参与谈判的案例较少,但也有15人次。

表5-3 谈判对象情况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笔者整理。

表5-4统计了农村征地谈判形式,有217个被访者表示征地谈判是通过开会协商进行的,占59.62%;可见开会协商是农村征地谈判的最主要形式。有70个被访者表示政府是通过挨家挨户协商进行谈判的,占19.23%;有45个被访者表示开会协商和逐户协商兼而有之,占12.36%。我们调查发现,挨家挨户协商通常出现在拆迁场合,如果征地过程不涉及拆迁的,比如征收耕地,则开会协商是谈判的主要形式,即村里派出代表跟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进行谈判。

表5-4 征地谈判形式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笔者整理。

表5-5统计了农村征地谈判内容。有273个被访者表示谈判中协商了现金补偿标准问题,有148个被访者表示谈判过程中协商了住房拆迁安置问题,有117个被访者表示在谈判过程中协商了耕地被征收后安置人口和养老保险问题,显然现金补偿标准、住房拆迁安置和安置人口养老保险这三个问题是农村征地谈判的主要内容。同时我们也发现在成渝地区就业问题谈判明显要多于其他地区。

表5-5 征地谈判内容(多选) 单位:户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

注:1=现金补偿标准;2=安置人口和养老保险;3=要求征收残留地;4=留地安置问题;5=入股安置问题;6=用地单位额外补偿;7=就业;8=住房拆迁安置问题;9=其他。

我们在调查中向被访者询问了他们通常在征地的哪个环节和政府或用地单位进行谈判。从表5-6可见,有276个被访者表示在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与当地政府或用地单位进行过谈判,有50个被访者表示在征地协议签订后与当地政府或用地单位进行过谈判,也有9个人表示在用地单位进场施工时与用地单位进行过谈判。总体而言,征地公告发布后到征地协议签订前是农村征地谈判的主要环节,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协议签订都在这个阶段进行,因此是谈判的最佳环节。

表5-6 征地谈判环节(多选) 单位:户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

调查中我向每一位有过谈判经历的被访者询问如下问题:“最终是否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意见?”表5-7显示,有15.66%的农户认为谈判结果完全与政府或用地单位达成了一致,有71.70%的农户认为谈判结果基本与政府或用地单位达成了一致,而回答基本不一致或完全不一致的被访者只占6.59%和4.67%。这一结果比我们的预期更好,这说明尽管在773个征地样本中只有364户参与过谈判,但是参与谈判的农户近九成认为谈判是有效果的。

表5-7 征地谈判效果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www.xing528.com)

1.被解释变量

我们着重观察谈判是否会导致农户获得的实际征地补偿水平偏离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所以被解释变量定义为被征地农户实际获得的征地(含拆迁)补偿是否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含拆迁)补偿标准。

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许多地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既不是完全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来执行,也不是按照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来执行,而是政府和农民相互妥协的结果,而这通常是通过政府与农民的谈判来实现的。

我们根据调查收集到各地政府征订的征地补偿政策文件,结合部门和乡镇的土地问卷,通过对村土地问卷和农户问卷进行分析,来判断实际的征地补偿水平是否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5-8统计了773个被征地农户最终实际获得的征地补偿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比较。

表5-8 征地补偿跟政策对比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2009年全国征地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由陈箫整理。

注:样本数据统计表明,农户实际得到的征地补偿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的占44.24%,等于或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占55.76%。

2.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被定义为征地过程中是否与政府或用地单位就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过谈判。

3.控制变量

我们还选择了一系列反映农户个人和家庭基本特征,以及家庭社会经济情况的解释变量。它们包括:

(1)个人特征变量:被访者年龄、性别、教育程度,是否是党员、是否是村干部、是否参过军。

(2)家庭特征变量:土地面积、被征土地用途、农业收入比例、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成员党员数、家庭成员村干部人数、家庭成员是否有外出打工者、亲戚朋友中干部人数、所在家族姓氏在本村是否为大姓。

上述自变量均通过了共线性检验。各个变量的定义及测度见表5-9。

表5-9 变量描述及测度

我们将被解释变量定义为被征地农户实际获得的征地(含拆迁)补偿是否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含拆迁)补偿标准。由于实际补偿水平和当地补偿标准比较存在两种结果(高于或不高于),在回归中需要采用二分类因变量分析模型,本节拟采用Log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模型设定如下:

ln=β0+β1 Negotiationsi+β2 Homesteadi+β3 Land+ β4 Ap liLandtakei+β5 Agriincsharei+β6 Agei+β7Genderi+β8 Expedui+β9 Fampopi+β10 Famworkouti+β11 Incpci+β12 Famccpi+β13 Famcad rei+β14 Famsurnamei+β15 RelaCad rei+β15 Cj+ei

模型中的反应变量是农户实际补偿方案是否高于当地政策规定。如果某个农户实际补偿水平高于当地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反应变量的编码为yi=1;如果实际补偿标准等于政策规定,其编码为yi=0。其中i代表特定农户,为实际补偿水平高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概率。等式右边分别是解释变量谈判(negotiations),以及包括有无拆迁、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在内的一系列控制变量。C是虚拟变量,作为城市控制变量。ei是服从标准正态分布的误差项,控制其他不可观测的影响因素。

变量统计性描述见表5-10。表中可见约有47.09%的农户回答有征地谈判。

表5-10 变量的统计性描述

表5-11给出了控制城市虚拟变量后所得到的Logit模型的回归结果和边际效应估计。

表5-11 Logit模型的回归结果和边际效应估计

续 表

注:(1)括号里是稳健统计下的标准差绝对值;

(2)“*”“**”“***”分别表示统计检验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本研究的假说是在征地过程中,只要存在谈判,征地补偿的实际水平就会偏离当地的政策标准,朝着有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基于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的Logit模型回归结果显示,谈判这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统计显著且系数为正,验证了我们提出的假说。从边际上看,存在谈判将使征地补偿水平高出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的概率提高37.2%,可见谈判对征地补偿的影响是很大的。

回归结果显示,房屋拆迁较之一般征地,实际补偿水平倾向于高出当地补偿标准,在边际上,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超出当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概率提高20.7%。从谈判的角度来看,在房屋拆迁的场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签字后生效,地方政府绕不开拆迁户,为此乡镇干部一般都会挨家挨户与拆迁家庭谈判,就拆迁补偿款、住房安置方式等问题进行协商,经过谈判的补偿方案通常会比最初方案更有利于农户。但除了谈判因素外,拆迁补偿超出当地补偿标准还有其他方面因素,如家庭人口多而原宅基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小的农户会获得更多的房屋建筑面积安置,有两个以上成年儿子的家庭可以分户处理等。再比如拆迁奖励政策,包括签约奖励、如期搬迁奖励等,目的在于争取尽早获得农户签约,并鼓动拆迁户早日搬出。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例中都有奖励政策,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的农户会分别获得奖金,奖金额度从几千元到十万元不等。在我们的Logit模型回归中,控制了谈判因素后,拆迁因素依然统计显著且系数为正,说明撇开谈判因素,即使没有谈判,房屋拆迁较之农地征收,获得的实际补偿高于当地补偿标准的概率更高。

个人特征变量中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对征地补偿的影响均不显著,但是家庭特征变量中家中是否有人外出打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中干部人数,以及被访农户的户主所在家族的姓氏在本村是否为大姓均统计显著且系数为正。其中家庭中有干部的农户获得的实际补偿超出当地补偿标准的概率增加30.2%,户主姓氏是本村大姓的农户获得的实际补偿超出当地补偿标准的概率增加14.2%,家里有外出打工者获得的实际补偿超出当地补偿标准的概率增加8.26%,家庭人均收入较高的农户获得的实际补偿超出当地补偿标准的概率增加0.204%。一方面,即使没有谈判,为了顺利征收土地,地方政府也会倚重村干部和宗族势力,显然这两类人可能从政府或用地单位那里获得比一般农户较多的好处;另一方面,在征地补偿到位后,补偿款在村庄内部分配过程中村干部、最大的宗族势力、家庭有外出打工者的农户,以及人均收入较高的富裕农户这四类农户较之一般农户更有能力影响分配方案的制订过程,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结果。此外,从概率上看,村干部、宗族势力、因外出打工见识较广者、以及富裕农户获得较有利的补偿方案的概率排序是符合常理的。村干部是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直接制订者,所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的概率最高;宗族势力,很多情况下村干部本身就代表着本村最大的宗族势力,对征地补偿方案制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的概率次之;而外出打工者因见识较广或者社会网络关系较一般农户复杂,对征地补偿方案的制订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较之村干部和最大的宗族势力,家里有外出打工的农户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的概率较低;至于富裕的农户,通常拥有的社会政治资源比一般农户多,可能也会影响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制订,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案的概率最低。

此外,在模型中引入的城市虚拟变量中,宁波、江阴、三河、潍坊、济南、广州、东莞、重庆、成都等9个城市对补偿有正的显著影响。

在我们的模型中,谈判与否是一个内生的解释变量,存在着未控制应控制的因素,而这些因素与谈判有相关性,从而导致模型参数估计有偏的可能性。但是从是否影响谈判这个角度来看,个人和家庭特征,尤其是跟掌握社会、政治资源有关的干部、党员、宗族势力等因素在本模型中都已经加以控制,因此我们认为谈判对征地补偿的解释是有效的。

我们基于2009年全国12个城市大样本抽样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即使在官强民弱的体制和不利于农民争取权益的征地程序安排下,征地谈判在中国农村征地过程中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对农民在现行征地补偿框架下争取更多利益有正面意义。这说明尽管在征地制度没有得到根本改革之时,农民利益在征地过程中获得不公平补偿的现象无法制止,但是如果允许谈判存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或多或少会朝着有利于农民的方向发展。

从政策含义来看,在“区域竞次式”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得到改变之前,现行征地制度的改革必定是一个渐进的阻碍重重的进程,期待理想的征地制度改革方案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然而在征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就征地程序的某些环节做一定的改进,比如增加协商谈判的环节、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签定改为必须经过所有被征地农户签字生效等,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对被征地农民有利的。

参考文献

1.韩纪江:《征地过程中利益的矛盾演变分析》,《经济体制改革》2008年第4期。

2.郎翠艳、张英魁:《试论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冲突及其对策》,《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3.刘守英:《以地谋发展模式的风险与改革》,《国际经济评论》2012年第2期。

4.刘永东:《中国乡村农民组织发育、治理结构与组织功能》,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5.潘扬彬、郑庆昌:《城市化过程中征地博弈分析》,《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6.孙昕:《村民选举和农村基层治理———基于三个研究视角的实证分析》,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7.谭术魁、涂姗:《征地冲突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分析———以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为例》,《中国土地科学》2009年第11期。

8.王朝华:《对农户土地征用意愿的调查分析》,《农业经济》2009年第2期。

9.邹卫中:《农地征用中利益分配零和博弈探析》,《贵州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陈箫全程参与了2009年征地抽样调查及后续数据处理工作,陈箫在笔者指导和讨论下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文献整理及计量分析,这些工作成为她的硕士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文献部分按照陈箫事先整理的文献综述重新进行了简化和梳理,文中大量表格也都是陈箫整理的,计量部分经笔者重新处理过。严格地说,本章研究是由笔者和陈箫从2009年至2010间共同讨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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