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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现代化以现代化理论为基础,结合农业的特点提出,基本上也是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来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

农业现代化:理论与实践

二、农业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

1.农业现代化的内涵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基于“任何社会相对于过去的社会而言是现代社会”的认识,导致了人们对现代化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归纳起来,形成了五大主要研究方向:一是以亨廷顿为代表的政治学方向;二是以罗斯托为代表的经济学方向;三是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社会学方向;四是以英克尔斯为代表的人文学方向;五是以布莱克为代表(体制比较研究)制度学方向。

农业现代化以现代化理论为基础,结合农业的特点提出,基本上也是从过程和结果两方面来定义。西奥多·W·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有赖于农业的迅速稳定增长,而传统农业不具备迅速稳定增长的能力,出路在于把传统农业改造为现代农业,即实现农业现代化。传统农业是农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根据舒尔茨的理解,其应被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经济均衡状态(舒尔茨,1987)。现代农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而言的,人们对现代农业特征的认识因时而变,与现代化概念一样,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既有传统性的合理继承与发展,又具有现代先进性和合理性的特质。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关于农业现代化概念,学术界曾提出了各种表述和设想,较为典型的有:

(1)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农业现代化被概括为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学化。

(2)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范畴,它的特定涵义就是从古代、近代农业转化为机械化、科学化、社会化的现代化农业的历史过程(李周等,1990)。

(3)所谓农业现代化,就是要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学的基础上,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工业来装备农业,用经济管理科学来管理农业,把传统农业变为具有当代世界水平的现代农业,即生产技术科学化、生产工具机械化、生产组织社会化、管理上的多功能系列化(《中国农业经济学》编写组,1984)。

(4)农业现代化是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管理农业,要求具有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章宗礼,1980)。

(5)从系统论的角度把农业生产看成是由农业经济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农业技术系统组合成的综合系统,正是这三个系统之间的能量转换和物质循环,农业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才得以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质就是这三个系统的最优化(李果仁,1992)。

(6)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科技、管理、信息等因素在内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实现这一系统工程,不仅要实现生产手段的现代化,还要实现技术(含生态技术)措施的科学化、产品的商品化、社会的信息化,要由单纯从外部向农业投入新的工业物质,转为以发挥农业生态系统内部各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为主,采取一整套综合配套的现代措施,充分发挥农业现代化的整体功能(李果仁,1992)。

(7)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农业现代化则是这一过程在社会科技不断进步下的延伸和扩展,随着这种延伸和扩展的渗透,众多元素涉入其间,从而形成以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为主轴,凝聚现代科技文明于一体,囊括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王宏广,1991)。(www.xing528.com)

(8)农业现代化从粗放低效封闭的自给型传统农业转变为使用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的现代农业。现代化只是农业进步过程的体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最主要内容。其意义在于,宏观上,农业现代化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减少农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性,使一个国家的农产品供给能力与水平尽快适应人民对食品与纤维等的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工业化迅速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奠定基础;微观上,农业现代化将能够使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合伙农场和公司农场,通过经营现代商品农业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赚取利润,增加收入。但由于农业是自我支撑力量最为弱势的产业,因此,世界各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实践之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主要包括:实施有利的土地政策,扶持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信贷服务,创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教育、科研与技术推广,利用财政、金融手段支持农业现代化等。其目的是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与粮食安全,维持农产品供求均衡和保证农民收益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提高农业竞争力,以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国情的差异,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及力度则有所不同。

(1)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主要行为方式

首先,多采用立法形式推行政策。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施的许多政策,多是以法令的形式出现的。农业立法程序,使得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某些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并受到国会的必要监督,保证了政府对于农业现代化的支持或干预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美国政府在农业方面的立法涉及农业现代化的各个方面,包括农产品价格支持与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种子和渔业等。为了适应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需要,更有效地推动农业现代化,确保农业的竞争能力和出口能力,法国政府不仅通过实施《农业基本法》与《农业指导法》来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所需要的土地集中,而且在1995年还专门颁布了《农业现代化法》,特别强调对青年农业经营者的扶持,鼓励发展以公司制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经营组织,减轻农民负担。根据这个法令,通过改革提前退休制度、降低土地转让注册登记费和农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税等项措施,为青年农民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资金,并使他们更容易获得经营现代农业所需要的土地。

其次,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一般来讲,发达国家政府对于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很少强行干预,而是通常利用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经济手段来引导或影响企业和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这些经济手段中要包括价格支持与补贴、税收减免、低息或无息贷款等。在这些经济手段中,有的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价格支持与补贴、出口补贴、利息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有的则是直接影响企业和农户的收益或成本,如休耕补贴、退贴、购置装备与修建设施补贴等。此外,发达国家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采用的经济手段,让包括对公共物品的资助,例如:提供农业科研、教育与技术推广所需经费和对于水利、电力、通讯和道路等农业基础设施的资助等。

第三,使用行政手段干预农业现代化。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颁布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和进行行政性审批等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或计划,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政府是很少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它们的原则是,市场调节第一位,行政干预只能出现在市场调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发达国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使用的行政干预手段,主要包括:执业资格证书(如“绿色证书”、“职业证书”)、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卫生和安全标准、价格管制、许可证、配额或限额等。而行政干预的内容,主要有价格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限制垄断、职业资格管理、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动植物检疫、动植物病虫害监控、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

(2)政府行为力度的把握

将不同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加以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对农业的保护或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方面,还是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方面,以及对本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控制方面,干预力度较大的是欧洲发达国家和日本,较小的是美国。

总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和欧盟国家政府干预的力度一般都大于美国,主要原因在于国情的不同。和美国相比,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的农业资源均相对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以前主要农产品不能自给;它们比美国更为迫切地需要依靠农业现代化来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自给率,以及保证农民的基本收入。而美国农业在大部分年份里面临的是农产品过剩。因此,日本和许多欧盟国家要靠较强力度的政府干预来推进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规模经营,来维护本国农民经营现代农业的积极性,进而达到保证本国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以及稳定农民收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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