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60年代,除了拉丁美洲和部分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外,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处于第二波黄金时代的发达经济体,大范围的出现了平均主义式的收入分配。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发现,不少国家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不断扩大的问题。已故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1915—2009)在他的《经济学》教科书中认为,在过去的25年,美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低收入家庭总收入的份额而大幅度下降,从1975年的5.4%降到2011年的3.5%,最低收入的20%家庭的平均实际收入也低于其高峰期的时候。在过去的25年中,虽然穷人收入比率停滞不前最富有的人口的收入份额却迅速上升。从1975-2001年,最富有的5%的家庭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从16%上升到22.4%。近期的一些研究数据也表明,一些收入分配差距较小的国家也发生了始料不及的逆转。《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指出,各国的国内不均衡程度在过去的20年中仍然呈现上升的趋势。在获得数据的73个国家中,有53个国家(超过世界人口的80%)的不均衡程度上升,只有4个国家(占人口的4%)没有上升。不论增长率高的国家还是增长率低的国家不均衡程度都在上升。本章将主要讨论20世纪以来世界上一些典型国家的收入分配情况,以作为讨论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的比较样本。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美国家庭收入分配变化经历了三个主要的阶段:战后初期收入分化状况明显改善阶段(这个趋势实际上是从1929—1933年经大萧条延续下来的);收入分配相对稳定和均衡的凯恩斯主义黄金增长阶段;1970年代末以来的收入分化急剧上升阶段。这些变化趋势主要通过 1%最富裕家庭所占全社会财富的比率、基尼系数、贫困率等指标来表现。
(1)战后初期(1945—1955年)收入分化状况明显改善
由于美国经历了1929—1933年的大萧条,居民财富遭到重大的损失,其中损失最多的无疑是持有大量股票等金融资产的富裕家庭。罗斯福新政的实施,使得公共性支出增加,创造了大量的就业;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又保障了最贫困家庭的生活状况。因此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趋于平等。例如,1950年工资工时法生效,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了75美分,同年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退休工人养老金平均增加了77.5%。到1953年联邦养老保险受益范围为4500万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达 3500 万人。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一度高于70%,因此,这一时期被称为“大压缩”时代[1]。如表6.1所示,美国 1%最富裕家庭所占社会财富的份额从1929年开始持续下降,到1949年达到了战后最低点:27.1%。1950年代则略有上升,维持在31%左右。看起来似乎这一时期美国的收入分配比较均等,但是对比欧洲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其1%最富裕人口拥有的财富占比从1935年的平均13%下降到了1950年的10%以下,并且在以后的几十年里长期保持这一比率,由此可知,美国的收入分配“平等”水平只是低水平的“平等”。
表6.1 美国1%最富裕家庭所占社会财富比率
资料来源:1922—1989年数据来自Wolff,1996年,1992—2007年数据来自Wolff,2010年。
(2)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初的凯恩斯主义时期
这一时期,美国进入了一个黄金增长阶段,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普遍干预,GDP年均增长速度超过4%,从1960年的5200亿美元增长到1970年的1万亿美元,居民的人均收入从1960年的1883美元增长到1970年的2579美元。在国家财力的支持下,民主党总统肯尼迪和约翰逊分别提出了“新边疆”和“伟大社会”的计划,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缓和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冲突,缩小收入差距。在此影响下,美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从基尼系数看,美国的基尼系数在1950—1976年间从0.38 降到0.365,相比之下,贫困率的变化更大,从1959年的23%下降到1978年的 11.5%。同时,收入最低的20%家庭所占国民收入的份额从4%增加到了4.3%,而最富裕的20%家庭的国民收入份额则降低了0.6个百分点,二者收入差距缩小了1%。
(3)20 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家庭收入分化的新变化
自从1980年代美国进入新自由主义阶段以来,美国家庭收入的分配 状况出现了新的状况:普通家庭开始拥有较多的金融资产;资本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中,资本收入带来的不平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下面 从美国家庭中工资收入和财产收入在不同家庭的分布情况说明当代美国家庭收入分化的状况。作为美国居民最主要收入来源的工资,其实际增长速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水平。美国私营企业的实际小时报酬从 1950年代到 1970年代末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增长趋势,然后一直保持平稳或者缓慢下降的趋势。如图 6.1所示,美国工人工资在 1980年代以前一直保持着正增长,与同期的GDP 增速基本一致,但是 1980年代以后,美国GDP 仍然保持 2%的增速,但是工人工资的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基本上在 0.5%左右。1990年代以后,由于美国宏观经济的好转,出现了两高(高经济增长率和高生产增长率)和两低(低失业率和低通货膨胀率),美国工人工资的增长速度又有所回升,但是仍然低于生产率的增长,例如 2000—2007年间,美国生产率平均增长 2.6%,但是同期美国工人工资只是增长 2%左右,其中最低 20%收入家庭组的工资增长只有 0.1%,贫困率则增加了 1.2%。劳动收入增长持续低于GDP增长速度,使得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下降。从图6.2 可以看出,美国的雇员收入占GDP比重在 1970年代达到最高,接近于 60%,此后则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甚至低于56%。
图6.1 美国工人实际小时报酬增长率
资料来源:刘英.美国工人工资变动形式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73.
图6.2 雇员收入占GDP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资料整理。
随着劳动收入占GDP比重的不断下降,财产收入占GDP的份额也就相应地越来越大。但是,美国的富裕家庭在金融资产的分配中占据绝对优势,从图6.3可以看出,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前0.1%的大资产阶级,其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率中,劳动收入的比重比较稳定,只占2%左右,其余的份额都是财产收入。在不同的时期,其财产收入份额的变化还经历了两个高峰和一个低谷。低谷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凯恩斯主义盛行时期,国家推行了严格的收入分配政策,缩小了各个阶层的收入分化程度。两个高峰分别是20世纪初和20世纪末,美国最富裕的0.1%家庭所占的收入份额都在10%左右,这两个时期都有一个特点:在消费和生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金融资产收入的增长快于实体资产收入增长,虚拟经济取代实体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拥有大量金融资产的富裕阶层获得了大量的收入份额。不同于20世纪初美国大工业资本家和金融资本家为一体的特点,20世纪末这一次的收入分化又有自己的新特点:金融自由化使得不仅仅是大资产阶级,还包括普通居民也成为金融资产的拥有者,呈现经济金融化的特点,当然大资产阶级仍然是金融资产的主要拥有者,民众则主要成了金融负债的拥有者,2010年美国底层 90%的民众有73.4%的金融负债;而最富裕的1%的家庭只有5.4%的金融负债,其金融资产的份额则高达34.6%。各个阶层金融资产与负债持有率严重不均衡。
图6.3 美国前0.1%最富裕家庭收入份额及其构成
资料来源:Atkinson(2008)的数据。
这种金融自由化背景下金融资产的分配不均带来了严重的收入分化后果与潜在的经济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非金融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股票和债券融资以及股东价值导向促使了公司治理的转变(从以前的“保留加再投资”到“裁员加分红”,这既是一个从劳动向资本的收入转移过程,也是实体经济停滞的微观因素)。在此影响下,美国居民收入中资本收入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使得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获得了大量金融资产的大资产阶级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收入分化更加严重。同时,为促使企业管理层追求股东价值,美国普遍采取激励报酬,拉大了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美国大公司CEO的平均年薪与普通工人工资之比从1960年的42∶1 增加到了2000年的531∶1。相比之下,欧洲大公司CEO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比只有 25∶1[2]。
另一方面,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持较高速的经济增长,在消费者消费潜力逐渐被挖掘干净的情况下(美国1990年代的消费率为95%以上),实体经济产能趋于过剩,经济停滞。在此情况下,剩余资本涌向金融领域寻求新的增殖渠道,即经济金融化。经济金融化,是指包括保险、银行、证券、房地产信贷等广义的金融业在一个经济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并对该经济体的经济、政治等产生深刻影响。20世纪80年代初,发达国家的股市市值与其国内生产总值基本相当,而现在其股市值已普遍是国内生产总值的 3 倍以上。经济金融化虽然以信贷消费模式启动了经济增长,但是这个过程是不可持续的。金融资产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和自我膨胀的本质,金融机构面向家庭消费和抵押信贷的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依赖的就是信贷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这个过程伴随着中低收入家庭债务的积累以及可支配收入的透支与缩水,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从而激化了生产过剩与需求不足的矛盾,最后导致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
在德国,公平性的价值目标来源于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的决定性构成要素——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社会市场经济”。这里我们通过对具体资料的分析,考察德国如何对收入进行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进而探讨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对德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影响。
(1)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含义的界定。收入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不同渠道流向个人、家庭或企业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收入产生于国民经济的生产过程中,是对投入生产要素(劳动、土地、资本)的回报,包括工资和薪金、租金和赁金、利息和利润。工资和薪金是对付出劳动的报酬;租金和赁金是对提供地产或者一段时间内转让其他实物资本的回报;提供货币就能得到利息,利润或亏损则是对企业家的风险奖惩。这种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而实现的收入分配称为职能收入分配,也被称为初次收入分配。
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和主体。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客体是“国民收入”。按照德国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国内生产总值”GDP在经过一些项目的增减计算之后,最后得出的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大约相当于GDP 的75%,例如1998年(1990年德国重新统一前的西部地区)为77%,2004年(全德地区)为74%。2004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 782亿欧元,减去“与外国的转移支付结算”的逆差94亿欧元,即为“国民总收入”21 688亿欧元;再减去折旧总额3219亿欧元,即为“国民净收入”18 469亿欧元;再减去扣除“补助金”之后的“间接税”总额2306亿欧元,最后剩下约16 164亿欧元,即是可供初次收入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
参与初次收入分配的主体是两大社群:“独立劳动者”和“非独立劳动者”。所谓“独立劳动者”,包括雇主、农民、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他们不必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生,其中核心部分是雇主;所谓“非独立劳动者”,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他们都被称为雇员。这两大社群是国民经济生产的直接参与者,即在职就业者。“非就业者”不参与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老弱病残者,其核心部分是退休人员,他们主要通过二次收入分配得到收入。
初次收入分配的结果。这里仅把初次收入分配视为国民收入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进行分配。以2004年为例,在16 164亿欧元的国民收入中,雇主得4840亿,占30%;雇员得11 323亿,占70%。考虑到在就业者中,雇主占10%,雇员占90%,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看,雇主的人均收入为雇员的3.89倍。但是,这种计算肯定是夸大了雇员的工薪收入,低估了雇主的利润等收入。因为这里把农民、手工业者、小摊贩等都列入了“雇主”社群,而这些人的收入未必都高于“雇员”中的官员、职员等,同时,官员、中上层职员的列入无疑又抬高了全体雇员的平均收入;而且,在雇员工薪总收入中,有1/3以上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各项法定保险费等,其中一大部分只是在将来才能用到(如养老保险),因此,如果仅以雇员实际拿到的净工薪来与雇主的收入相比,2004年分别为5978亿和4766亿欧元,雇主人均收入为雇员的7.2倍。
国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起的作用,虽然不及二次收入分配中那么重要,但其影响也不可小视。这些影响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发生作用。一是通过发布宏观经济指导性信息,对劳资谈判协议施加间接影响。在经济形势欠佳的背景下,这种信息往往起着抑制工资增长的作用。二是政府征收的间接税即消费税,总的说来一般对低收入者相对不利(就占其收入的百分比而言)。三是通过某些有关政策,例如加速折旧政策,对居民的各类住房和企业的各种经济建筑允许实行不同的折旧率。2004年,德国整个国民经济折旧率为14.8%。一般说来,折旧率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2)二次收入分配
如果说初次收入分配主要是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特别是发生在资本与劳动之间,那么,二次收入分配则主要是发生在就业者(包括雇主和雇员)与非就业者(包括已经失去劳动能力者和作为就业者边缘群体的失业者)之间。二次收入分配即收入再分配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为什么必须进行二次收入分配。与被称为要素收入(即功能收入、职能收入、初次分配收入)相对应的是再分配收入。再分配收入是指经济主体不必直接通过劳动而可依法获得的收入,如退休工资、(官员的)退休金、失业补贴等;或是国家或其他经济主体自愿的资助。把功能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构成了初次收入分配之后的二次收入分配。
进行二次收入分配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非就业人口和家庭,他们也需要有收入来维持生活。目前,在德国的8165万人口中,就业人口为3840万人,失业者为437万人,非就业人口为3888万人。在德国3793万个家庭中,就业者家庭2403万个,其中“独立劳动者”(其核心部分是雇主)家庭225万个;“非独立劳动者”即雇员家庭2178万个,包括官员、职员、工人和失业者;非就业家庭1390万个,多数为老人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6.6%,加上失业者家庭合占42%,主要依靠官方的转移支付为生。二是国家需要筹资提供“公共产品”,例如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维护国家内外安全等。
二是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及其结果。二次收入分配的过程其实并不太复杂,主要是通过国家财政机构向就业者征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通过社会保险系统向就业者收费(首先是养老保险费);其所得款项通过许多项目(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病假工资、劳动促进、公务员退休金、有子女家庭补贴、社会救济、住房补贴等),由国家转移支付给各个社群。统计数字表明,就业者各类家庭从整体上看都是缴给国家的税、费大于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出资者”;而非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都是从国家得到的转移支付远远多于向国家缴纳的税、费,他们是二次收入分配的“得益者”。
这里不妨以非就业者家庭和就业者中的职员家庭(占就业者家庭总数的46%)为例,来具体说明这一过程。2003年上半年,非就业者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2217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仅498欧元,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1516欧元(其中养老金1076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203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费合计142欧元,最终净收入2075欧元。而职员家庭平均月总收入为4740欧元,其中自己创造的收入为4136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8.3倍),得自官方的转移支付440欧元,得自非官方的转移支付164欧元,减去他们所缴的各项税(711欧元)、费(629欧元)合计1340欧元,最终净收入约为3410欧元,相当于非就业者家庭的1.64倍。这是根据德国官方统计资料所作的计算,也许夸大了通过收入再分配来缩小收入差距的程度。德国有的经济学家在两德统一前对西部地区所作的一些计算可能更符合实际,其结果是,即使收入差别由于再分配措施而缩小了,例如“独立劳动者”家庭的收入在再分配前为全国所有家庭平均收入的3.2倍,经再分配后缩小为2.7倍,差距依然很大。考虑到2002年德国尚有16%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即他们的收入低于全国人口平均收入的60%,那么事实上即使经过二次收入分配,德国“上端”的20%家庭与“下端”的20%家庭的收入差距仍在4~5倍之间。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德国,国家在二次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主要作用,不在于一定要把高低收入差距缩小多少倍,而在于通过收入再分配,为广大非就业者和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诚然,“非就业者”并非都是穷人),这无疑具有巨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意义。
瑞典、芬兰是位于欧洲北部的两个各具特点的欧盟国家。除了共同具有高度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特点外,瑞典是传统的老牌工业强国,采矿、钢铁、造船、汽车、木材加工等传统产业依然是重要的工业部门,而芬兰是依靠高科技后来居上的新型发达国家。信息通信技术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2003年信息产业的产值为33192亿欧元,占GDP的21.8%。2005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104个国家和地区的综合经济竞争力排名报告中,芬兰稳居榜首,这是芬兰在过去四年中第三次排名第一。
瑞典的人口为90 315万人(2005年9月),国土面积449 964平方公里。全国划分为21个省和289个市。省长由政府任命,市的领导机构由选举产生,省、市均有较大自主权。瑞典经济20世纪90年代初受世界性经济危机影响出现了衰退,但从1994年开始经济逐步回升,政府此后大力发展电子和信息技术产业,经济一直保持着2%~4%的增长速度。2004年经济增长率为315%,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5429亿克朗(约合3481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82231克朗(约合3186万美元)。通货膨胀率为1%,失业率为51.4%。
芬兰人口521 197万人(2003年底),国土面积3318万平方公里。全国分为五个省和一个自治区,即南芬兰省、东芬兰省、西芬兰省、奥鲁省、拉毕省和奥兰岛自治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67%。20世纪80年代,芬兰经济以年平均增长31.7%的速度持续发展。90年代初,经济受到欧洲经济危机影响而出现严重衰退。1994年以来,芬兰政府大力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增大知识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重视科技投入,努力发展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经济开始逐步复苏,总体上发展良好。芬兰1999年加入欧元区。2001—2003年芬兰经济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1.9%、21.2%和21.4%。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497亿欧元,比上年增长3.16%,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86万欧元。通货膨胀率达到0.9%,失业率由上年的9%降为8.8%。
作为北欧福利国家的代表,瑞典、芬兰在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的主要特点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收入的均等化程度高。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2年人类发展指数》,北欧诸国的基尼系数排在工业化国家的前列,瑞典为0.250,芬兰为0.256,均属于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瑞典和芬兰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244和0.3086。事实表明,两国在积极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了鱼和熊掌兼得的良性增长。另外,两国的贫困发生率很低。如在瑞典,贫困人口仅占3.15%,其中30%是失业者,20%是正在就学的学生,10%是领取养老金的人。而且在贫困标准的确定上,以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来作为贫困线,这个相对贫困标准将会随着中等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从收入差距指标和作为收入底线的贫困线的特征看,两国的收入分配状况应该在发达国家中是相当出色的。瑞典、芬兰两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各自特点如下:
(1)瑞典的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表6.2 2004年瑞典收入最高和最低的职业月工资水平(克朗)
资料来源:根据瑞典国家统计局资料整理。
①从不同职业的收入差距看。根据瑞典统计局的资料,瑞典工资收入水平高的10个职业分别是: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政府高级官员、职业医生、专业经理、航空航运机师、法律专家、特定组织高级官员、精算统计师、物理化学工作者和普通管理人员。而工资收入最低的10个职业是:餐馆服务员、清洁工、务农人员、粮食和畜牧业人员、肉类加工、图书馆职员、销售服务员、家庭护理员、营销人员和邮政人员。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如表6.2所示。其中收入最高的职业与收入最低的职业的收入比为4倍,收入差距相差3倍。而收入最高的10个职业中的收入差距仅为0.84倍;最低的10个职业的收入差距仅为0.13倍,几乎处于同一个收入水平。从这样的工资水平看,在瑞典从事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很小。由于从职业的角度分析反映收入差距状况,比从行业角度更具有一般性。因此,从取得劳动报酬的初次分配层面看,无论是以资本和知识型为主的高收入层还是以体力劳动服务为主的低收入层内部,工资的相对水平都很接近。这样看来瑞典的收入分配具有较为明显的均衡基础。
②从不同部门的收入差距看。按照部门的统计口径分类,瑞典的全部部门共分为五大类,即私人部门、公共部门、中央政府部门、议会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2004年瑞典五大部门的平均月工资是23700克朗,比上年实际增长3%,增速低于同期的经济增长。按照高低顺序,2004年各部门的月工资分别为:中央政府(25300克朗)、议会(24900克朗)、私人部门(24400克朗)、公共部门(22200克朗)、地方政府(20500克朗)。各部门间最高最低的工资收入相差为0.123倍,绝对差距仅相差4800克朗,表明在各部门工作的平均工资接近,相差很小。
③从不同性别的收入差距看。由于受到社会制度的诸多影响,瑞典男女性别之间的社会地位和影响能力的差距较小。在五大部门中,男女月工资平均为25800克朗和21500克朗,工资差距是3700克朗,相差0.12倍。如果考虑男女的工作待遇差别,实际上实现了同工同酬。性别收入差距最大的是在议会部门,男女月工资相差9400克朗。性别收入差距最小的是在地方政府,男女月工资相差2100克朗。从男女在各部门的整体工资差距状况看,男女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非常小。
④从不同地区的收入差距看。瑞典是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较为均衡的国家。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相当小。统计部门将整个国土分为4个收入水平区域,即高收入区(23100~26800克朗)、中等收入区(22700~23099克朗)、低收入区(21800~22699克朗)和最低收入区(21700~21799克朗);高收入区和最低收入区的收入上限和下限分别是26800克朗和21700克朗,相差仅0.124倍。瑞典的高收入区和中等收入区主要集中在瑞典的西部和东部,低收入区和最低收入区主要集中在北部和南部。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首都斯德哥尔摩市附近等人口较为密集的区域。
(2)芬兰的收入分配状况
①从不同职业的工资收入差距状况看。2002年芬兰不同职业的平均月工资水平是2287欧元,基本情况如表6.3所示。其中,主要的职业工资水平中,最高和最低职业分别是:立法机构和政府官员(3986欧元)和农艺师(1551欧元),工资差距是2435欧元,相差1157倍。收入差距比瑞典要大一些。主要原因是知识经济在芬兰的比重相对较大,从一定程度上拉开了收入差距。从性别的工资收入差距看,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工资差距是495欧元,相差0.124倍。从性别的收入差距角度看,基本上与瑞典一致。
表6.3 2002年主要职业的月工资水平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②从居民收入的分布形态看,2003年芬兰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为20131欧元。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如表6.4所示。从数据分析,芬兰的收入分布呈现较为明显的“梯形”状态,但是中等收入占多数的“橄榄形”状态尚未真正形成,即:中低收入者的分布形状较为接近,而高收入者的分布相对较小。其中,年收入在25000欧元以下的低收入人数在总人口中的份额为69.9%,收入所占份额为32.9%,上缴税收所占份额为30.2%;年收入在25000~50000欧元之间的中等收入者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份额为23.2%,收入所占份额为38.3%,上缴税收所占份额为41.8%;年收入在50000欧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的人数份额虽然只有7%,但是收入份额和缴税份额分别达到19.7%和28%。这种状况说明,一方面,高收入者的收入份额在总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缴纳的税收也相对较多;低收入者的收入份额较低,但缴纳的税收也较少,体现了税收负担均等化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在芬兰这样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居民收入分布形态并未出现“橄榄形”的理想状态,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主要是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和严厉的税收手段发挥作用和加以调节的,与居民收入的分布形态并没有直接联系。
表6.4 2003年芬兰居民收入分布状态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表6.5 芬兰2003年和2004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宏观分配关系
资料来源:芬兰统计年鉴。.
③从不同分配主体的分配比例看。政府、企业和居民三个不同分配主体在国民收入中的所占分配份额比例反映了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衡量和比较一个国家宏观收入分配比例关系的主要指标。表6.5是根据芬兰的核算账户整理的三者分配比例关系。表中数据显示,芬兰的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大致是2∶2∶6的状态。其中,2003年三者的分配比例分别是:17%、21%、62%。而根据我国有关统计部门的测算,2002年我国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分别是21.5%、15.5%和62.8%,大致也是2∶2∶6的状态。只是政府集中的收入份额相对还要多一些,而企业的收入份额相对较少一些。
20世纪40年代日本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接近0.6[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同时,受战争影响,人民生活极度贫困,不利于日本经济复苏和社会安定。因此日本政府在战后经济重建的同时,制度上进行了很大的变革,对于提高国民收入,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城市内部、地区之间和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很大的益处。首先是1946年至1947年土地改革的执行,这是战后日本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一,是导致农村地区收入重新分配的重要因素。在这次改革中,日本三分之一的可耕地得以重新分配,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被剥夺,地主雇佣制度被废除,这使得农村地区实现更加平等的收入分配成为可能。政府在土地改革期间保持官方土地名义价格的稳定,减轻了通货膨胀期间农民土地支付的负担,使新的土地所有者能够进行赢利性的耕作。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和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而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此外,政府颁布了粮食管理法,公布了收入补偿政策,使农民的收入有很大的提高。而农民兼职化的推进,又使得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从专职农户与兼职农户的比率来看,专职农户已降至不足13%,农户所得中对农业的依赖度从长期来看呈现下降趋势,农业之外的收入所占比率较高。而且,兼职农户中从事农业外第二种职业的兼职的家庭占70%[4],这一兼职多为城市普通劳动者通常从事的职业,即多数农户家庭除农业所得收入之外还有与其他城市劳动者家庭一样较为稳定的收入。据日本厚生省国民生活情况调查资料,农户家庭中从业人员在三人以上的最多时占到57.4%,与城市一般的家庭相比从业人员相对较多,由此农户家庭总体收入水平有大幅提高,城乡收入的差距有显著改善。1955年农民收入仅为城市劳动者收入的77%,1973年上升到94%,农村与城市间家庭收入差距的缩小有利于日本整体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
在城市内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革。战争期间富人们的有形资产被大量的摧毁,而1946年至1949年间的高通货膨胀更进一步减少了富人们的实际资产,财阀的解体导致财阀家庭的衰落。1946年至1951年实施的对财产征收重税,以及对拥有资产的人没收资产的政策都缩小了贫富间的差距。同时劳工联盟受到鼓励,要求提高工资的斗争不断增加,使得工人的收入状况逐渐转好,非基础行业的劳动者相对工资份额上升。城市内部较为平等的收入分配由此得以实现。日本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大企业之外存在着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从日本和美国各行业中小企业数量的对比来看,除化学行业之外,日本食品业、纺织业、石油和石炭制品行业、金属制品行业及机械制造业的中小企业数量是美国相应行业中小企业数量的2~3倍,且日本大多数工人就职于中小企业中。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引起了大都市劳动力的相对不足。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的存在及在其中就职的众多工人所创造的自由竞争、流动性较高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大都市能够依赖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的作用,以较高工资吸引周边城市的劳动力,劳动力在各城市的自由流动有机地调节了不同地区的工资差距。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报告,日本三大都市圈之间的基尼系数差距从1955年的2.1倍缩小到1996年的1.6倍,地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
日本大企业中存在的以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工资体系为核心的雇佣体制,是造成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工资差距,形成劳动力市场上二元工资结构的重要原因。随着技术的急剧进步,活用外部资源成为可能,日本企业开始引入了“成果主义”,导入年薪制。1993年日本采用年薪制的企业占到10%,1996年上升至60%,这使得日本企业在保持长期以来较为稳定的就职、加薪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个人的努力及能力,有利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调节下缩小工资差距[5]。
日本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自由竞争的社会,强调个人的努力及能力,但是对于年老、失业等弱势群体,政府也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等实施功能性分配,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控制社会整体收入差距水平。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之一是税收制度。日本的税收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税、住民税、收入税及其他税。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政府基于不同的税收承受能力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视其家庭结构、家庭人数设立最低征税额,收入在一定金额之下可以免税,而对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制税率。1978年年收入在400万日元以上的占总人数的13.5%,但税收比率达到52.5%。据日本总理府统计局“家庭收入调查”的资料,税收的再分配率在4%左右,纳税后的基尼系数比起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都有下降,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税收的另一方面作用是由于继承、赠与等原因造成的收入差距。据日本建设省“民间住宅资金实况调查”的资料,在居民住宅用地的取得方法中通过“继承、赠与”获得土地的不在少数,由此即使收入较少但受益于继承、赠与等也能形成实物资产,特别是拥有住房。从财产继承、赠与的种类来看,在日本被继承、赠与房产的最多,其次是有价证券、现金、储蓄存款。从财产继承时交纳的继承税来看,1977年在日本继承了5000万至1亿日元财产的占继承财产总数的42.6%,继承1亿元以上的占28.8%[6]。对于这一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有赖于继承税。在日本,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财产适用10%~75%的累进制税率,继承的人或是接受赠与的一方要负担高额的继承税或是赠与税,这起到了很好的资产再分配的作用[7]。
表6.6 日本税收的再分配效果
注:再分配率=(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纳税后的基尼系数)/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日本总理府统计局《1999年家庭收入调查》。
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另一手段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进行调节。社会保障制度扶持的是由于年老、疾病等原因造成的弱势群体,是保持国民生活安定不可或缺的机制。日本政府机构中设置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社会保险厅、养老金局、儿童局、老年保健福利部、社会援助局及障害保健福利部。社会保障体系中包括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公众卫生、养老金等多种形式。1961年,随着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和国民养老金制度的全面实行,日本在社会保障方面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从养老金的支付来看,1950年仅有4.9万件,1970年一跃增加到118.8万件,是1950年的24倍多,1994年进一步增加到1327.3万件,为1950年的约271倍。在养老金的支付金额方面,1970年的支付金额是1950年的215倍多而,1994年在1970年支付金额的基础上提高了99倍。从整体的趋势来看,1970—1994年与1950—1970年这两个阶段相比,就养老金的件数和金额而言,前一阶段的增加额分别是后一阶段增加额的8.19倍和72.21倍。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加入者的数目从1955年开始逐年增加,经过20年后所加入的家庭数增长了2.5倍,被保险者人数增长了1.5倍,1994年加入的家庭数又比1975年增加了557.6万户,为1975年的1.39倍。 据日本厚生省对于收入再分配所做的调查,经过社会保障调节后的基尼系数大体上比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低0.02,再分配率在4%以上。从年龄差别来看,70岁以上的人加上社会保障所得后的收入与原始收入相比要大得多。从收入阶层的不同来看社会保障再分配状况,最初所得的年收入在40万日元以下的收入阶层接受养老金、医疗费、生活保障费等之后,再分配所得收入达到65万日元,而最初所得达到200万日元的阶层经过社会保障再分配之后收入则不会提高。由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缓解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过大的差距
表6.7 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效果
注:社会保障后=最初所得+社会保障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省《1975年的收入再分配》。
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经济研究所的统计,如果1989年按可处分所得划分日本 的收入阶层,最下面三个阶层占总人数的16%,中间三个阶层占36.4%,最上面三个阶层占47.6%。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的调查,如果用十分位法按市场所得划分1994年日本的收入阶层,最下面三个阶层占总人数的13.7%,中间四个阶层占35.1%,最上面三个阶层占51.2%,收入分配格局呈现以中等收入阶级和高收入阶级占多数的倒三角形分布。在这一高收入及中等收入阶层占多数的分配格局中,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是日本收入分配中引人注意的阶层。1955年日本开始进行社会分层和流动的调查,结果显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们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并出现高学历化、职业构成白领化的趋势,人们都向更高的社会阶层。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经济研究所的统计,如果1989年按可处分所得划分日本的收入阶层,最下面三个阶层占总人数的16%,中间三个阶层占36.4%,最上面三个阶层占47.6%。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8年的调查,如果用“十分位法”按市场所得划分1994年日本的收入阶层,最下面三个阶层占总人数的13.7%,中间四个阶层占35.1%,最上面三个阶层占51.2%,收入分配格局呈现以中等收入阶级和高收入阶级占多数的倒三角形分布。在这一高收入及中等收入阶层占多数的分配格局中,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是日本收入分配中引人注意的阶层。1955年日本开始进行社会分层和流动的调查,结果显示,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们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并出现高学历化、职业构成白领化的趋势,人们都向更高的社会阶层移动,庞大的中产阶层逐渐形成。1955年日本的中产阶级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42%,1975年达到76%,经过20世纪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之后,于80年代达到最高水平81.8%。即使是在进入经济长期衰退的90年代,个人收入增长率不高,有些年度甚至是负增长的情况下,仍有79.2%的人认为自己属于中产阶级[8]。特别是1999年,家庭平均收入比前一年减少了4.5%,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家庭收入减少得最多的一次,但在“阶层归属意识调查”中,回答属于“中产阶级”的人数却比1996年上升了0.2个百分点,达到78.9%。从长期来看,日本国民的“中流意识”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为此有学者认为日本是“中流意识饱和”社会[9] 。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陷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经济停滞时期。进入21世纪以后,从小泉纯一郎出任日本首相开始,实施了具有典型新自由主义色彩的“结构改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重新激发了日本经济的活力,使日本经济逐渐从低谷中爬升出来。但与这次景气的回升相伴随的是日本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这次景气回升被日本各界称为“格差景气”。日本的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基尼系数表示的贫富差距日益扩大。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03年收入再分配调查报告书”的测算,日本的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从1981年的0.349 1提高到2002年的0.498 3。即使是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基尼系数也从1981年的0.330 1上升到2002年的0.4941(见表6.8)。尽管对日本的基尼系数有不同的测算方法并得出不同的结论,但表6.8的数据至少说明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贫富差距问题就已经比较明显了。经过小泉政府以及安倍政府的“结构改革”,日本的收入差距问题则更加明显。
表6.8 日本基尼系数的演进(1981—2002年)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2003年收入再分配调查报告书”。
其次,贫困率居发达国家第三位。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发表的一份对各国贫困状况进行调查的报告,日本以15.3%的贫困率位居全球第五位,发达国家中的第三位。也就是说,日本属于发达国家中的“高贫困率国家”。按照日本人口折算,日本贫困人口总数已经接近2000万人(见表6.9)。可见,日本社会在分配领域的两极分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表6.9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贫困率
资料来源:OECD(2004),Income Distribution and Poverty in OECD Countries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1990s.
表6.10 日本收入阶层的演变 单位:1 000人
资料来源:日本国税厅“从税务统计看民间收入的实态”。
最后,收入阶层的分化呈现明显的两极分化趋势。根据日本国税厅发表的统计数据,从1994年到2004年期间,年收入超过2000万日元的人员增加了近5万人,而年收入不到300万日元的人员则增加了187万人,处于中间收入阶层的人员则普遍减少(见表6.10),这些数据更加直接地显示出日本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趋势。
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是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为悬殊的地区。5%的人拥有25%的国民收入,最高收入的10%人口拥有40%的国民收入。在收入分配的另一端,拉美最贫穷的30%人口只拥有总收入的7.5%。这种收入过分集中的问题在拉美地区比在说英语的加勒比地区更加突出。
巴西人口1.9亿,国土面积85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最具经济潜力的大国。巴西在1968—1974年期间,GDP年均增长率到了惊人的11.2%,创造了世人瞩目的巴西“经济奇迹”,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8位。但是不均衡的增长导致了国民收入分配恶化,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动荡,最终导致了“经济奇迹”的幻灭,陷入了长期的低增长和衰退。1975—2004年的30年间GDP增长率只有3.0%,人均GDP年增长率只有1.2%,远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经济总量下滑到世界第16位。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巴西的收入分配状况有所改善,经济增长也有所恢复,但是整个社会结构没有根本改变,未来发展趋势仍不明朗。
从1960—1970年,最低的10%家庭所占比重由1.17%下降到1.11%,最高的10%家庭由39.66%上升到47.79%(见表6.11)。
表6.11 巴西1960—1970年家庭收入分配的变动
资料来源:郎格尼,《巴西经济发展中的分配趋势》,里约热内卢1970年版,第64页。
到20世纪70年代,巴西的收入分配差距达到了世界之最。1972年巴西最低的20%家庭所占比重3.2%,最高的20%家庭所占比重高达66.6%。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2007年巴西收入最高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58.73%;次高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19.62%;中间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11.78%;次低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6.85%;最低的20%的人口获得了总收入的3.02%。其中,收入最高的10%的人获得了全部总收入的43.03%。收入最低的10%人口仅仅获得了总收入的1.06%,前者是后者的41倍。此外我们还可以用基尼系数描述巴西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提出的定量测定收入分配差异程度的指标。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巴西的收入基尼系数有几个数据可以参考,首先是巴西著名智库巴西应用经济研究(IPEA)估算巴西2007年的基尼系数是0.55,2008年的基尼系数是0.544;而巴西官方统计机构巴西地理统计局(IBGE)认为巴西2007年的基尼系数是0.521,2008年是0.515。但是无论从哪个数据看,巴西的收入分配都属于差距悬殊的国家。
巴西的收入差距在世界范围内属于什么水平呢?为了进行国家之间的横向比较,我们引用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该报告统计了141个国家的基尼系数以及收入最高10%人口和最低10%人口的收入份额。2009年人类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是纳米比亚,基尼系数高达0.743,收入差距最小的是丹麦,基尼系数只有0.247,世界平均水平是0.408,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15,位居第58位。巴西基尼系数高达0.550,在141个国家中排名第10位(见图6.4)。巴西收入最高10%人口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收入最低10%人口的收入份额是41倍,位居世界第9位。因此我们判断,巴西是世界上收入最不均等的国家之一。
图6.4 世界141国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200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阿根廷的经济增长势头良好,到20世纪70年代初,阿根廷一度被认为是各方面和谐发展的典范——经济增长良好,社会公平和谐,人民生活美满。然而,在世界石油危机及接连不断的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阿根廷在很短的时间内走向了反面——经济停滞,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居民生活陷于贫困。(www.xing528.com)
世界石油危机和债务危机爆发后,阿根廷经历了严重的经济衰退:据联合国拉美经委会统计,1980—1990年,阿根廷年均GDP增长率为0.9%,同其他一些拉美国家一样,阿根廷陷入了“失去的10年”。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经济衰退和震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仅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而且劳动者的收入也大大减少,由此造成阿根廷贫困人口大量增加。
实际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阿根廷军政府上台后,阿根廷的工资水平就开始下降,而这种下降在此后20多年中一直是阿根廷初次分配中工资占比的主基调。数据显示,1980—1990年,阿根廷的国家收入减少了1/4,家庭平均收入减少了22%,80年代末,阿根廷的贫困问题极为严重,一度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70年代至90年代的基尼系数反映出阿根廷收入分配不断拉大的事实。70年代,阿根廷的年均基尼系数为0.372,反映了70年代的阿根廷处于一个社会相对公平的时期;从80年代起,在世界石油危机和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阿根廷的基尼系数一路上扬,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21世纪。基尼系数的不断上升说明,阿根廷穷人的社会收入在不断减少,反映了阿根廷穷人在社会中处于越来越穷的状态中。详细数据见表6.12。
表6.12 1970—2002 年阿根廷年均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Ewout Frankema,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Inequality in Latin America:A Comparative Analysis,1870 -2000,Print Partners Ipskamp,Nederland,January 2008.
通过对拉美收入分配的研究,人们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拉美收入分配的差距往往是极少数富人富得冒油,而绝大多数人则收入甚少。在研究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阿根廷贫困率激增的情况时,将发现一种不完全相同的情况:穷人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中间阶层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联合国拉美经委会的报告显示,1970年,40%的最低收入者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仅为14.1%,1990年这一比重为14.9%;1970年,10%的最高收入者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为35.2%,1990年这一比重为34.8%。由此可以看出,穷人和富人的收入情况变化不大,而中间阶层的收入比重却下降了。详细数据见表6.13。
表6.13 阿根廷按家庭收入高低分组及各组家庭收入占比(%)
资料来源:1970年的数据引自联合国拉美经委会:《跨入80年代的拉丁美洲》,西文版,第72页,转引自苏振兴:《增长、分配与社会分化——对拉美国家社会贫富分化问题的考察》,载《拉丁美洲研究》,2005年第1期;其他各项数据源自 ECLAC,Statistical Yearbook for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2000.
阿根廷家庭收入分组数据揭示出中产阶级的利益受损的情况,在当时存在大量贫困人口的情况下,变动幅度较小的各组别收入分配数据与其说反映了收入分配差距的变化,倒不如说更多地反映了经济变化——绝大多数人变穷了。表6.14直观地反映出所有群体收入下降的这一趋势。
表6.14 布宜诺斯艾利斯地区家庭平均收入的变化 (单位:%,按收入四分位法)
资料来源:Alberto Minujin,“Squeezed:The Middle Class in Latin America”,in Environment and Urbanization,Vol.7,No.2,October 1995.
在经济上经历“失去的10年”后,同其他一些拉美国家一样,阿根廷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以新自由主义思想为主导的私有化改革。这种改革带来了经济复苏。1994—1998年,阿根廷GDP增长率分别为5.8%、-2.9%、5.5%、8.0%和3.9%(以1995年不变价格计算)。总的来看,90年代阿根廷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变化情况是: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4.68%,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0.94%,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增长3.74%。可见,与经济增长相伴的,是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
2011年数据显示,阿根廷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相差悬殊,收入最高行业的平均月薪是最低的9倍以上。根据阿根廷国家统计局的薪酬报告,虽然近年来阿根廷各行业普遍提高了工资水平,但工资收入的差距正在不断拉大。石油工业是阿根廷薪酬最高的行业,平均月薪高达2.49万比索(约合5 860美元)。紧随其后的是炼油业和天然气运输业,员工平均月薪分别为1.77万比索(约合4 185美元)和1.47万比索(约合3 469美元)。此外,银行、电力、汽车等行业的平均月薪都超过1万比索(约合2 358美元)。农业种植、私人教育机构员工和餐厅服务人员是阿根廷收入较低的职业,其中餐饮业工作人员的平均月薪仅为2 693比索(约合635美元),只有石油行业平均月薪的十分之一左右。纺织、建筑和商业销售等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普遍不高。
1700年,墨西哥的人均差值约为450美元(按1986年的美元币值计算);行将构成美国的那些殖民地,产值略高,约为490美元;而在生意红火的产糖殖民地巴巴多斯,这个数字要高得多,达736美元。100年之后,墨西哥仍然保持在450美元,而美国则为807美元。到1989年,美国已经遥遥领先:人均GDP墨西哥为3 500美元,巴巴多斯为5 350美元;而美国则为8 300美元。
现在,墨西哥的收入分配仍然不容乐观(见表6.15)。
表6.15 墨西哥收入分配差距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1994、1996、1998/1999、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2008年世界发展指标》。
墨西哥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收入分配差距恶化的国家之一。从1984到2000年,最低的20%人口所占比重由4.1%下降到3.1%,同期,最高的20%人口收入所占比重由55.9%上升为59.1%。到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的财富逐步集中大城市和大公司手中。尽管经济发展很快但并没有去解决南部人民的贫困问题,因而导致了1994年吉巴斯地区的起义,造成严重的政治危机。长期执政的革命制度党也在2000年下台。2000年之后,政府吸取教训,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使收入分配差距有所缩小,2004年,基尼系数降为0.461。但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2011年发布报的报告称,22个成员国中,墨西哥的贫富差距最大,该国10%最富有人的收入在2008年平均为22万多比索,而10%最低收入只拿8 000多比索,差距达26倍。
表6.16 1990—2009年智利贫困人口变化情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智利的经济增长强劲且表现较为稳健,近20年来人均GDP增长率接近 4%[10]。持续的经济增长为减贫提供了保障条件。总的来看,近20年的收入分配形势变化呈现以下特点。
(1)社会贫困率大幅下降
20世纪90年代以来,智利贫困人口比重呈不断下降趋势。按国家贫困线标准,2009年智利的贫困率为 15.1%,赤贫率为3.7%,与1990年相比分别下降23.5个和9.3个百分点(表6.16),20年间共有240万人摆脱贫困。从表6.16可以看出,贫困人口下降速度在90年代初(1990—1996年)和21世纪初(2003—2006年) 尤为明显。2008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的贫困率水平略高于2006年。根据2005年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评估报告,智利是拉美地区唯一达到将赤贫和贫困人口减半、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2011年,智利的贫困率略高于乌拉圭,是拉美地区贫困率第二低的国家。总的来看,在过去20年内智利在减贫方面取得的成效是非常突出的。
(2)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仍十分突出
从历史上看,智利的贫富差距问题在拉美国家中也是比较严重的,21世纪初,智利是拉美地区基尼系数第三高的国家,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
进入21世纪以来,智利收入分配不公现象有所改善,但成效远远没有减贫效果那样明显。2009年智利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5,处于拉美国家的中等水平,但在OECD国家中却是最高的[11]。智利贫富差距悬殊的一个主要特点是:财富向处于金字塔顶的最高收入群体高度聚集。例如,从相对贫困率上看,按收入十分位法划分,作为最高收入的第10分位群体的平均收入相当于第9分位群体的平均收入的3倍左右,而在其他8分位群体中的分配则较为平均(图6.5)。
图6.5 各阶层群体平均收入相对于社会中位数的倍数:按十分位法
资料来源:OECD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Poverty Database.http://stats.oecd.org / Index.aspx? DatasetCode = POVERT.
(3)代际社会流动性较差
机会不平等是造成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衡量机会是否平等常用的一个工具是代际社会流动性,即子女收入状况与父母财富的相关性。贫富差距问题严重的国家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代际社会流动性差,造成社会阶层在演化中存在自我复制现象,给青年人带来发展机会上的不平等。根据现有的研究估计,智利 25~40岁人群和31~40岁人群的代际收入弹性指标分别处于0.57~0.74 和0.63~0.76。从图6.6可以看出,在OECD国家,代际收入弹性指标最低的为北欧国家,相对较高的为美国、英国和意大利,但大多数国家都低于0.5,而智利则明显高于OECD其他成员国。这说明,同OECD其他成员国相比,智利的社会流动性仍有较大差距,这是造成收入差距的根源性问题之一。
图6.6 智利与OECD其他成员国代际收入弹性的比较
资料来源:OECD,“Social Mobility in OECD Countries:Evidence and Policy Implications”,2012.See N.Brandt,“Reducing Poverty in Chile:Cash Transfers and Better Jobs ”,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No.951,OECDPublishing,2012.
(4)社会群体间存在着结构性贫困现象
从年龄和就业因素分析,智利各社会群体间的贫困率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见表 6.17),呈现出两个明显的结构性特征。一是儿童贫困率较高,贫困率随着家庭儿童数量的增加而上升,其中5个以上儿童的家庭贫困率达到了50%以上。与之对比,老年贫困率较低,尤其是领取养老金的人口贫困率很低,说明非缴费型养老金在减贫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贫困率随着家庭就业人数的上升而下降,同时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家庭贫困率较非正规就业部门要低。
表6.17 2009年按群体划分的智利社会各阶层贫困率比较
资料来源:N.Brandt,“Reducing Poverty in Chile:Cash Transfers and Better Jobs”,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No.951,OECD Publishing,2012.http://dx.doi.org /10.1787/5k9bdt 4pld6h-en.
1989年东欧巨变后,中东欧和独联体国家的收入分配差距出现了扩大的趋势,但是到了20-21世纪之交,差距缩小和稳定成为主流。本章以俄罗斯、波兰和匈牙利为例,探查东欧国家的收入分配概况。
自1992年向市场经济转轨以来收入分配差距急剧扩大。最富有的10%人口与最贫穷的10%人口收入分配差距,1991年为4.5倍,1992年为8倍,1994年为15.1倍,1999年下降为13.9倍。1993年最高收入的20%人口比1988年最高收入20%人口所得到的收入提高了20个百分点。
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能源、银行业和相关部门都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而最大的失利者首先是农业劳动者。农业平均劳动报酬占整个经济部门劳动报酬的比重从1990年的95%下降到2001年的41%,1990年城市居民家庭之比农村高15%,而2001年则达到了53%。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劳动收入者也处于较低水平。俄罗斯地区不平等也扩大了。贫困率在俄罗斯中亚地区的阿尔泰为70%,但在莫斯科、圣彼得堡和摩尔曼斯克则低于10%。1995年最富裕的20%地区(主要是资源丰富的地区和莫斯科地区)得到总收入的44%,而最贫困的20%地区(北高加索和伏尔加河的少数民族)只得到5%。据俄罗斯官方统计,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最初几年,近1.2亿居民生活水平下降了66%~80%。资源丰富地区的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为多数资源贫乏地区的居民的3倍以上,汽油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为制造业部门平均工资的4倍以上。
我们再来考察官方公布的基尼系数。如表6.18和根据表6.18绘制的关于收入和工资的基尼系数变化时间序列折线图所示,如果按照官方公布的收入基尼系数考察俄罗斯目前收入分配状况,就会发现收入分配明显呈现一个“倒U”形曲线的趋势,即从一开始的非常平均迅速上升,从1991年迅速攀升到1994年的最高点0.409,然后逐渐呈下降趋势。从这一数据特征上来看,俄罗斯的收入分配变得越来越公平了,因为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俄罗斯的收入基尼系数没有过0.4,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应该不太严重。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算法问题。对上述基尼系数的怀疑与俄罗斯官方应用的权数方法和地区数据的集合有关。根据沙维科夫等(沙维科夫,科鲁塔,2003)的经验研究,俄罗斯的不平等并没有减少,尽管贫困地区显著地收缩了。他们称俄罗斯伴随着明显波动的两极分化贯穿了整个转型时期,并在1998年金融危机后达到最大规模,在这些经济增长的年份,这种趋势更加稳固而波动却不明显了。他们同时指出,2000—2002年总工资收入增长的45%集中在10%高收入者手里,超过总工资的60%被20%收入最高的人获得,而收入最低的占总人数20%的人则只获取了只占工资增长3%的收益。在图6.7中,工资的基尼系数曲线位于收入基尼系数曲线以上,而且一直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分配上的不平等在工资收入方面表现得更为强烈。从表6.18中也可以看到,括号中斯亚夫斯卡娅等(2003)提供的基尼系数显示,根据其他一些材料,俄罗斯官方的 基尼系数可能被低估了,达博罗夫斯基(2004)根据俄罗斯纵向监测概览的数据得出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怀疑,根据他的估计,1995年基尼系数是0.439,1998年是0.446,2000年是0.432,他的估计值甚至比斯亚夫斯卡娅等的估计还要高。
表6.18 1991—2001年俄罗斯根据工资和收入分别计算的基尼系数
资料来源:收入基尼系数不在括号里的为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资料,括号内数据取自斯亚夫斯卡娅、波波娃,2003年版,第5页.
图6.7 1991—2001年俄罗斯根据工资和收入分别计算的基尼系数时间序列图
注:根据表6.18数据所作。
表6.19 1998年俄罗斯城市和农村按经济组别的分配(%)
资料来源:Bogomolova,Tapilina,The Economic Stratification of Russia' s Population in the 1990s,Sociological Research,vol.42,no.3,May~June 2003,pp.66~86.
图6.8 收入金字塔图
注:根据表6.19数据制作。
第二个要考虑的因素是在俄罗斯经济总体呈现出收入两极分化的同时,俄罗斯的城乡收入差距问题也凸现了出来。如表6.19所示,城市最低收入组的比例比农村同一组别的比例少20%,而城市其余各个组别的比例都高于农村同组别。这表明俄罗斯城市和农村的收入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尤其在低收入组和中低收入组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种城乡收入的两极分化状况极其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从城乡各组别的平均值来看,总体上最低收入组占到了总人口的72.35%,而最高收入组只占总人口的5%。用图形能够更直观地理解俄罗斯的收入分配状况。从图6.8中我们可以看到,俄罗斯的收入分配呈现一个明显的金字塔形,这是收入分配极端不合理的一种表现。一般认为“橄榄型”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才是比较合理的。
表6.20 地区产值的区域分布(1996年)
资料来源:(俄)利沃夫:《通向21世纪的道路:俄罗斯经济的战略问题与前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5页。1~6组为10个地区,第7组包含19个地区。
第三个因素是影子经济的存在。影子经济又称地下经济,非官方经济,指的是逃避官方管制的经济活动,如洗钱、逃税、走私和贩毒等行为。一般认为,俄罗斯的影子经济占GDP的23%左右[12]。看影子经济对收入分配有没有影响,就要看影子经济对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哪个更大,俄罗斯主要的影子经济活动是通过逃税、寻租和洗钱等形式进行的,而这些行为几乎不可能出现在收入最低的群体中。此外,一般认为高收入群体具有更强烈的隐藏收入的动机,因此可以推断,影子经济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俄罗斯的贫富差距。中国有学者曾经研究了非法收入对我国基尼系数的影响,通过计算证明了非法收入使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基尼系数分别上升了32%和23%[13]。他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我们的推断。
第四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地区差异的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苏联时期计划体制造成的后果,如生产部门过于集中,由于部门管理造成的生产单位与消费单位的脱离,城市功能单一化等。要认清真实的收入分配就必须把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俄罗斯国家统计委员会1994年开始提供地区总产值,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了便利,如表6.20数据所示,1996年在俄罗斯79个地区中,产值最高的10个地区的产值竟然占全俄地区总产值的46%,而产值最低的19个地区总和才只占地区总产值3.5%,分布极其不均衡。再结合人口分布看,产值高的地区人均产出也高。这种不平衡直接导致地区间工资收入上的差别扩大,因为任何地区差别只是总体居民收入差别的一部分,所以必然加大总体上的两极分化[14]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俄罗斯的收入分配上的两极分化实际是在恶化,并不像基尼系数所展示的那样乐观,即使官方估计比较准确,从静态角度来看,0.4左右的基尼系数也处于一个危险的水平上。正如斯维纳(2004)所说“如今,俄罗斯在世界最不平等国家中的情况,就像我们在很多最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里观察到的一样典型,比如巴西。”[15]
波兰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到20世纪80年代,仍有近30%的劳动力务农。第二产业主要为采矿冶金业,长期以来,集中程度高,技术含量低。转轨前夕,波兰经济恶化,1989年波兰财政赤字达6亿美元,外债400多亿美元,通货膨胀率高达2 000%,企业亏损严重,商品短缺。在这种情况下,波兰政府为了稳定宏观经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向市场经济过渡,并开始了对部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进程。波兰政府于1990年7月13日颁布了首部私有化法律《国有企业私有化法》,此后,又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波兰私有化处在了有法可依的大环境中,奠定了其转轨成功的基础。
波兰经济转轨无疑会对收入分配带来影响。波兰经济转轨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工会力量的强大,转轨对企业职工的利益冲击并不大。在转轨国家中,波兰堪称为“民主私有化”“工会统治下走向资本主义”的典型。如果说捷克私有化初期模式的特点是“全民持股”,匈牙利是外资持股,俄罗斯及若干独联体国家是官僚——寡头主导的内部人持股的话,那么波兰的特色就是“工人民主”色彩浓厚的内部人持股,或者说是典型的雇员股份制。
“工人民主”特色的转轨,无疑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有益的。据介绍,在私有化进程中,投资商在参与企业私有化时必须签订“社会契约”,保证企业员工数量在一定时期(一般为2~4年)保持不变,实际上该过渡期后大量裁员的情况也不多,因此,企业私有化交易本身对波兰劳动力市场直接冲击并不大。不过,在波兰私有化初期,由于国有企业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大多数国有企业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均在对企业商业化之前就已开始了裁员和分流措施,造成大量失业人员,这可视为私有化对劳动力市场的间接冲击。
在波兰私有化过程中,企业员工利益主要靠工会来体现,工会的参与有利于缓解私有化对社会劳动市场的冲击;另外,有些本应私有化的项目,由于工会势力的干扰未能如期实行或中途流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私有化的顺利进行。
其次,虽然经历了转轨的“剧烈波动”,但收入分配状况较为平稳。转轨期的社会分化是不可避免的,波兰的贫富分化程度虽然较匈牙利等转轨国家高,但与俄罗斯等苏联国家比,相对还是较低的。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来说,1987—1988年度到1998—1999年度,波兰历经11年转轨,基尼系数只提高了0.02,捷克提高了0.07,匈牙利提高了0.025,而俄罗斯提高了0.23。目前,波兰的基尼系数仍较大幅度低于俄罗斯等转轨国家。从较普遍的评价和一般社会心态观察,对转轨后收入分配的评价还是比较满意的。波兰格但斯克税务局长说,“转轨前后,一个是半夜,一个是白天,总体来说变化很大。在效率与公平的不同角度上,公司(企业)的自由度比较大,少受政府控制,活力比较大而满意度高;个人而言,肯定有不满情绪,但是,高收入者一般知识和技术含量高,也是应该多得的,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大的改变,基本得到认可”。[16]
最后需要注意到,波兰经济转轨时期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变化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由于工会在转轨进程中的作用,波兰在劳资关系中过分向劳方倾斜,社会福利政策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转轨期财政条件的许可程度,也给经济的复苏与发展造成严重困难。在长期由“工会掌权”的波兰,由于紧缩政策要求冻结工资、开放物价,“休克”的那两年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剧降1/3,降幅超过同期经济产值滑坡的幅度。而经济恢复增长之后,波兰民众要求实现良好预期的压力增加了。这种压力通过工会传导到政府与企业决策,使波兰工人工资从1994年起回升,并且增势强劲。1998年后,波兰经济增速放慢,工资增长反而加快。这样的增幅显然缺乏基础,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在工资之外,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基金则是高速增长,从转轨初期相当于职工工资的58%,到2001年已超过90%。如企业职工实际工资为300美元,则业主须支出约570美元,以至于“工会吓跑投资者”。国家的福利负担导致财政危机,使波兰经济在21世纪初陷入困境。
波兰农民(自由小农)也享有高水平福利保障,而波兰退休人员和抚恤金领取者的人数比例,超过中东欧任何国家。在东欧各国中波兰的社会保障待遇是最高的,这显然超出了它的经济承受能力。而与高福利并行的必然是高税收。转轨以来,波兰税种增加,税率提高。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许多企业纷纷倒闭,有时甚至整个行业倒闭。这实际上导致了不利于劳动阶层的后果。由于工资及社会保障增长过快,企业负担沉重,反而无力容纳更多的劳动力。而且,工会越是使企业难于解雇工人,企业就愈发不愿多雇工人。同时,过高的社会保障也削弱了人们求职的积极性。其结果是,工会力量强大的波兰,同时又成为失业问题最严重的中东欧国家。制度转轨以来,失业问题一直是严重困扰波兰当局的大问题。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2000—2006年波兰失业率分别达到16.4%、19.1%、20.2%、19.7%、18.2%、16.9%和12.2%(2006年失业率的下降与到国外寻求工作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的较大幅度增加有关)。
总体来看,经济转轨使波兰收入分配状况好转了。转轨后,社会福利状况明显好转,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但居民收入分配也存在种种问题:如居民收入差距相对较大,2006—2007年的数据显示,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达到0.35,在中东欧国家中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其中,波兰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主要反映在小城市、农村和大城市间的差距)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相对较大,威斯特格·罗斯特先生介绍,小城市、农村和大城市间居民收入的差距在2~3倍(波兰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70%,而大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25%左右)。从地区平均收入的角度,可以将波兰分为44个地区。最富裕地区的人均收入是该国平均收入的270%,最贫穷地区的收入是该国平均收入的57%。首都华沙的人均收入要超过欧盟区的平均水平的120%;而波兰最贫穷地区,即波兰东部的CHELM-ZAMOSC地区,人均收入只有欧盟区平均水平的25%;首都华沙与最贫穷地区的收入比例高达5∶1。
近几年,波兰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加大对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扶持上做了不少工作。波兰政府划定的贫困线标准是每月800波币,相当于250欧元;最低工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为每月1 000波币。领取最低工资的先决条件是要先工作;而对没有工作的人,在其登记后,国家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其每月800波币的社会保险金;即使没有登记的,也可以申请政府的房费补贴。农民则可以申请波兰政府的家庭补贴,也可以申请欧盟的农业补贴;此外,对把土地传给下一代的农民,还可以领到欧盟特殊的补助金。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低收入者和贫困群体的生活。
20世纪90年代初,匈牙利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经济一度出现滑坡。但由于匈牙利政权过渡平稳,政局相对稳定,经济法规逐步完善,已基本与欧盟法律体系接轨,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了较好的条件,尤其是大力推行私有化和积极引进外资,推动了匈牙利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随着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1994年起开始走出谷底,1997年,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大体完成,经济步入稳定增长阶段,1998年上半年,私有化工作基本结束。
在私有化行动中,匈牙利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了他们认为适合自己的方式——国际融资与产权改革合二而一,或者说面向外资全部“卖”光,以此来表示匈愿意主动接受国外资本为主导的国际分工。匈牙利转轨的特点,一是“快”,二是“彻底”。左派政府的“休克补课”与“面向外资全卖光”,大大加快了匈牙利的转轨进程。许多西欧国家都认为不宜私有化或不宜为外资控制的部门,如电力、民航、通讯等也都私有化、外资化了。匈牙利的私有化可用两个“一步到位”来说明:一是公司治理一步到位,没有经过波兰式的从ESOP(雇员普遍持股)到MEBOS(经理—雇员买断)的过渡和捷克式的从投资基金到持股公司的转换,便直接从西方经理手上进入“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市场进入一步到位,由于企业大多卖给外资,直接进入了国际市场。
匈牙利转轨的“快”与“彻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是深远的。匈牙利私有化的方式和长期稳定的政局无疑会大大促进效率,但公平方面,匈牙利式的“只卖不分”与捷、波相比,一个明显后果便是社会贫富分化比上述两国更严重,但这主要表现在资本集中方面,而这又与匈牙利更大规模的资本流入有关。至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在匈转轨前期即右派统治下的确比捷、波更突出。按世界银行统计,1993年捷克收入分配基尼系数为0.266,波兰为0.272,而匈牙利为0.279。不过,世界银行2006—2007年间的数据显示,匈牙利的基尼系数仅为0.27,虽然大于捷克的0.25,但小于波兰的0.35。我们以为,这样的数据对比尚需要合理的解释。
随着经济的发展,匈牙利居民收入水平呈现稳定的增长态势。与人们预料不同的是,即使经过了转轨的剧烈波动,匈牙利居民间收入差距的变化并不大,基尼系数在大多年份稳定在0.3以下。这与匈牙利稳定的工资管理机制和行之有效的再分配机制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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