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以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为参照并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起了我国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系,也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模式。总的来看,自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以来,我国曾在短时期内实行了按劳分配制度。但是,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不仅收入分配理论的研究缺乏创新,反而出现了许多“左”的荒谬理论和认识,如否定物质利益的原则、否定计件工资制和奖金、提倡“政治挂帅”等。这直接造成了平均主义严重,按劳分配制度被长期搁置,经济生产效率严重低下;虽然全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较为均等,但实质上是在较低生产水平上的均等,并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在《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中就提出:“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1]。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积极推进“没收官僚资本”和“土地改革”。此后,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基础上,实行了“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低工资、多就业”和“劳动致富”的收入分配政策。1949年9月,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农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高利贷,但是允许雇工和借贷自由;在城市,除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外,对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如厂方不得随意解雇工人、克扣工资),工人的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这意味着,在中国共产党“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导下,我国自1953年开始向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过渡。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城市,建立了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包括少量个体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绝大多数就业居民变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其收入完全被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体系和级别中[2];在农村,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也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兼顾平等的分配体制。社员在集体经济内部,实行大体平均的分配和有限的社会保障[3]。
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改革极大地改变了农村居民生产资料的拥有情况。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使土地归全体农民所有。农村居民实现家庭经营、自负盈亏,对自己的生产成果享有完全的分配权。
为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本投入不足问题,我国开始逐步在农村推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其经历了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阶段。初级社是私有制基础上的劳动人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社员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情况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其中,土地等生产资料分配所占比重不大,通常为20%;相对而言,劳动所占比重最大,体现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特征。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收入已经具备了半社会主义的性质,收入分配出现“土地分红”、租金利息收入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分。
1956年1月,中共中央提出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其中强调,“对于一切条件成熟的初级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它们转为高级社,不升级就妨碍生产力的发展”[4]。1956年春,全国农村大范围地掀起了建立高级社的高潮。与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规定,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生产资料参与分配的制度,转而全部依靠按劳分配。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却演变成了“一刀切”的分配主义倾向,结果做好做坏一个样、做多做少也一样,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后果显而易见,它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某些地方自发形成了“包产到户”分配方式也被彻底否定。
在城镇,由于存在着多种所有制,其分配方式也相应地较为多元化。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由供给制向工资制过渡。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就开始筹划制定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制。1950年1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小米为计算单位,试行25级工资标准,每类职务划分若干等级,职务之间多有交叉[5]。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来自没收官僚资本,另一部分来自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国营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有着多种形式。在新解放区没收官僚资本企业的过程中,对没收与接管的企业职工实行了“原职原薪”的政策,承袭了以往的工资制度。而老解放区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则不统一,既有供给制,也有工资制,还有混合工资制。旧的工资制度存在着各种突出问题,已不适应国家财经工作的统一管理。
1950年8月,当时的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有关方面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议制定了《工资条例草案》《工资条例说明书》《全国各主要地区“工资分”所含物品牌号及数量表草案》等文件,针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了工资制度改革的三项原则:①要在可能范围内,把工资制度改得比较合理,打下全国统一而又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初步基础;②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工人和职员所拥护;③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不能过多增加国家负担”[6]。从上述原则来看,调整工资的目的在于使现在工资较为公平合理,便宜于发展生产、增强团结;调整的办法应该是“高的不再高、低的逐步向高的看齐”。在上述意见的指导下,东北、华北等地区率先展开了工资改革的试点。主要内容包括:①以“工分”作为工资的基础计量单位,并统一规定了“工分”所对应的实物种类和数量;②建立了大体统一的企业工人工资等级,经过初步改革,大多数企业实行了八级工资制,并制定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③推广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一定时期内还保留有私营部门。但是,这些私营部门的工资水平相对国有部门而言较低,有时甚至难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需求。中央政府为了发展生产、恢复经济、保障工人民主权利,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7]。通过调整,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及福利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公布,我国开始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自此私营经济在我国基本消失了。城镇的个体经济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到1956年底,我国所有制结构己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几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私营部门职工的工资分配方案开始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方案执行。
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关于工资实施方案程序的通知》等文件,决定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统一改革。其具体措施如下:①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②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③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④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⑤改进企业奖励工资制度;⑥改进津贴制度。在此次改革中,实现了以货币作为工资发放的方式,告别了以往物资和货币混合发放的局面;同时,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趋向统一。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农民分得了土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分配。但随着农村高级生产合作社的建立,生产要素不再参与分配,转而按照农户实际的劳动投入参与分配。虽然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施按劳分配,但实际操作中的“一刀切”致使“平均主义”严重。而在城镇,随着私营部门的消除,逐步确立了以工资制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形成了统一的工资分配体系,注重按劳分配与计件工资的结合。但是,这种分配制度未考虑到不同部门间的劳动生产率差异,对劳动者的激励显然不足,在城镇地区也出现了一些“平均主义”的分配倾向。
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社会主义的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结合的物质利益原则,强调在经济增长前提下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同时,他认识到公平分配并不能迅速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强调把上述三结合的物质利益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联系起来。毛泽东指出:“简单地拿农民每人每年平均所得和工人每人每年平均所得相比较,说一个低了,一个高了,这是不适当的。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比农民高得多,而农民的生活费用比工人又省得多,所以不能说工人特别得到国家的优待”[8]。所以,总的看来,毛泽东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强调社会主义的分配上存在着差别,即使是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差别,只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是允许的,或者是公平的。物质的分配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决不是所谓的绝对的平均。之后,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进一步指出要注意调节国家、集体、个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9]。
然而,随着所有制改造的完成,对社会主义经济中分配的认识和理解发生了变化,毛泽东转变了初期的分配思想。从 1958年开始,由于他对“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认识发生了偏差,提出了反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的观点。在他看来,“资产阶级残余”主要体现在分配中存在的争地位、争级别和物质刺激等现象,相互关系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和等级制。把按劳分配中所存在的差别都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使按劳分配原则停留于形式上,而实质上则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10]。由此不难看到,毛泽东主张供给制以代替按劳分配制度,主张分配均等、反对物质激励和增加消费;他的初衷是希望逐步走向共产主义的生活方式,但却未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在农村,受极“左”思潮影响,部分地区曾经出现过“扩社并队”按“政治思想”评工分、“减少自留地”和“割资本主义尾巴”等现象,是与按劳分配制度相背离的,但是这种尝试遭到农民普遍抵制,中央也没有积极支持,故没有普遍推广。农村居民的收入分配虽然也向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一样呈现单一化、固定化和平均化的特点,但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很大不同,因为国家基本上不对农民提供生活补贴、社会保障和福利。另外,农民的收入分配以生产队为单位,与城市居民相比也更为平均。因为农民不存在工资等级,而是在生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从集体获得分配,但是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收入水平尚处于解决“吃饭”问题阶段,为了保证人人有饭吃,对于主要农产品就不得不实行按人头来定量分配。
1958年8月29日,北戴河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自此以后,全国的人民公社化迅速展开。在短短的三个月时间里,我国农村由原有的 74 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了 26500 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 12960万多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1%[11]。到1959年初,我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事实上,人民公社制度的初衷是施行按劳分配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无论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12]。但是实际操作中,按劳分配制度没有得到贯彻,相反却是被“按需分配”所取代。以至于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人民公社制度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按需分配体制。即,人民公社初期的分配制度基本上是供给制加工资制,各地实行供给制大体可分为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供给制[13]。
然而,受限于当时的农业生产力,按需分配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1958年底至1959年初,全国大部分地方开始出现粮荒,严重的还出现了逃荒和浮肿病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1959年4月召开的上海会议曾力主恢复工资制,以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平均主义问题。但是,1959年七八月间召开的庐山会议,却使上述人民公社的体制调整发生了逆转,使人民公社再次回到供给制的轨道上来。195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农业部党组《关于庐山会议以来农村形势的报告》,指出:“今年5,6,7月间,农村曾经出现了一股右倾的邪风、歪风,搞什么‘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包产到户’,利用‘小私有’‘小自由’,大搞私人副业,破坏集体经济,以及吹掉部分供给制,吹散公共食堂等,实际上是猖狂地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14]。至此,以按需分配为特征的人民公社制度,在政治上得到了支持。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我国坚持了长达近20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政社合一”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该制度将农业产品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对国家上缴农业税和完成国家的征派购农副产品的任务;第二,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第三,生产队社员的收入。另外,集体经营之外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构成这一时期社员个人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
与三级所有制相适应,在公社内部实行三级核算,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有权支配和运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自负盈亏。农民个体的工资水平很低,占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小。
在“文化大革命”中,中央坚持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制度,但也作出一些微调。曾强调,在保证集体经济的发展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社员可以经营少量自留地、家庭副业[15]。但是,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关于按劳分配的意见并未得到落实,平均主义倾向依然严重;并且,家庭副业生产的规模和占比都比较小,对农村收入分配的整体状况影响甚微。
自1956年完成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到1956年,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只占全部城镇劳动者比重的0.5%。考虑到城镇的具体形势,虽然1957年,我国对城镇个体经济的政策一度放宽,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所增加;到1963年,个体劳动者占城镇劳动者的比重曾达到5%[16]。但是,随着“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出现,城镇个体经济占比急剧下降,几乎处于消亡状态。总的来说,1956年开始,城镇劳动者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工资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1957年3月,国务院在批准劳动部的文件中规定:“企业、事业、机关编余的人员,应该想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内部或部门之间调剂安排工作或组织他们学习,不得任意辞退”[17]。至此,城市职工端国家“铁饭碗”的制度基本形成。
到1956年底,在工资制度方面,我国所有制结构已从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转变为几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也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方式。1956年首次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统一改革,直接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取消了以前的工资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现了多种工资形式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使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趋向统一。这次工资改革,最终确立了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同时对一些便于实行计件工资的部门实行计件工资,对企业及职工实行与效益挂钩的奖励制度(奖金)。除了受“平均主义”思想和政策影响之外,这种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本身也存在问题[18]:分配形式过于单一化,除了按劳分配形式外,几乎没有其他分配形式;分配结构和水平固定化;分配水平平均化。
1958年,三年的“大跃进”(1958—1960年)运动使得极“左”思潮泛滥,按劳分配原则受到了批判,现行工资制度中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冲击。1958年,全国工业、基本建设、铁路交通系统取消计件工资制达230万人,占原计件工资制工人总数35万人的66%;到1960年底,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占生产工人的比重,已不足5%[19]。为了纠正这一时期出现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毛泽东也下大功夫进行调查研究,批评了违背按劳分配原则的错误,重申了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且清醒地认识到,反对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已经成为关系到党和政府同农民关系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20]。
1961年1月,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主要原则为贯彻按劳分配制度,进行企业整顿和改革,对“大跃进”时期“左”的思潮和行为进行纠正。1963—1965年,我国对城镇职工工资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提高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②简化企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恢复计件工资制,恢复企业生产奖励制度;③统一全国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使得全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资标准处于同一级别。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以往建立起来的收入分配制度遭到全盘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被诬蔑为“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被当作“衰亡着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旧事物”及“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而遭到全盘否定。计件工资、奖励制度、定额管理、技术考核和职工升级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办法被废弃。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间,由于国民经济增长缓慢,劳动生产率下降,只对大约30%的低工资职工调整过一次工资。十年间,职工平均实际年工资年递减0.7%,工业劳动生产率年递减1%[21]。同时,全国大搞平均主义分配,“吃大锅饭”;十多年的工资冻结,导致收入平台叠起,出现了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平均主义现象。
据资料表明,中国在改革前夕或改革之初,城镇内部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在 0.20 以下,处于绝对平均状态;农村的基尼系数略高,但多数估计都在 0.21 ~0.24,处于比较平均状态。然而,由于城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用基尼系数衡量的全国的收入分配不均等程度并不是很低,大约在 0.30[22]。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发展,由于分配政策上的失误,按劳分配在我国运行的传统的分配模式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使得我国生产效率大幅度降低。具体表现在:(www.xing528.com)
第一,工资与工分形式过于简化,导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当时实行的由中央制定分配的方针政策,使得全国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都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等级制度,缺乏调整时间及调资比例的能动性。因此,这按劳分配实现手段无法正确衡量每个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劳动量及对产品生产的贡献,也就无法完全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所以,当时的分配政策滋长了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没有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第二,按劳分配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理论上即使有标准,实践起来也不容易操作,并且成本也很高。我国实际的操作只是按同一的标准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缺乏对不同行业、不同质的劳动的区分,难以体现出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就很难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还必须迂回曲折地经过商品交换才能转化成社会劳动。因而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很难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基于等级制的按劳分配实现方式,使得人们的收入水平更多与权力挂钩,而非与生产效率挂钩。例如,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理清一个企业或行政单位谁该涨级,谁不该涨级。由此导致在具体调级过程中,“按资排辈、利益均沾、轮流坐庄”等现象普遍存在,难以根据劳动者的生产的贡献进行收入分配。权力扭曲了资源的合理配置,而权力的过度集中还导致了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家长作风的产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影响。
第四,平均主义的分配倾向严重降低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致使生产效率低下。受“文化大革命”时期“左”的思想影响,按劳分配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法权遭到批判,计件工资、奖金、物质刺激都被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遭到冲击和否定。受此影响,劳动者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报酬没有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实现形式,严重抑制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从上述可见,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盛行,按劳分配失去了应有的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经济功能,使整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掉进了一个既无公平又无效率的怪圈。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1.
[2]当然,还有大量的隐性收入和福利(如低廉的房租、公费医疗),并且毫无失业的后顾之忧。
[3]唐忠义.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完善对策研究[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2008.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47.
[5]黄晓霓.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启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552.
[7]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理革命根据地经济中公营经济与私人经济、雇佣劳动者与民族资本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政策。
[8]毛泽东,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75-776.
[9]毛泽东,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76.
[10]王雷,科学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发展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2007.
[11]邵同尧.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理论与实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5.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450.
[13]刘洪亮.试析供给制在中国现代的历史演变[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9.
[14]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82:572.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891-892.
[16]黄晓霓.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启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17]武力,温锐.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绩效分析[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4).
[18]武力,温锐.新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变及绩效分析[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6(4).
[19]黄晓霓.新中国成立以来收入分配制度的历史考察及启示[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8-30,52,221,227-228.
[21]高长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1.
[22]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趋势与对策[N].人民日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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