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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偿诉讼年代的回顾和分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行政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编制设定、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继续实行这一体制。在1982年以前,全国法院各类案件不存在收费问题,这是一个彻底的无偿诉讼年代。

中国无偿诉讼年代的回顾和分析

一、1949—1982年:无偿诉讼年代

在1982年以前的三十多年中,法院的经费状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具体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中央统供与同级财政供养相结合。在1980年以前,国家沿用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财政体制,财政预算主要在纵向的“条条”内进行,横向的“块块”预算仅仅是补充性质的。所以,当时的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的财政预算,没有和地方财政的复杂纠葛。

第二,法院的经费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行政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事项包括机构设置、编制设定、人事管理、经费保障等问题。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继续实行这一体制。这一体制使得法院的经费问题成为地方政府的内部问题,各种关系比较容易处理。然而,“文化大革命”后期一直到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在中央层面,由于司法部受冲击后尚未恢复办公,所以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由设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的司法行政厅来管理的。(www.xing528.com)

第三,法院的经费需求额度较小。在改革开放之前,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加上法治生活极为缺乏,法院的案件数量很少,审判工作的规模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经费需求数量较少,管理起来也相对简单。

第四,无偿诉讼。在1982年以前,全国法院各类案件不存在收费问题,这是一个彻底的无偿诉讼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和集体几乎垄断了全部社会资源,免费诉讼符合当时的制度逻辑。具体地看,一方面,当时的案件类型极其简单,并且数量很少,即使收费也不会形成太多的收入;另一方面,诉讼的过程主要是贯彻国家的政策的过程,是批评教育的过程,个人权利的维护反而在其次,所以,即使是无偿诉讼,也不存在滥用诉权、诉讼爆炸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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