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审工作
我国自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来,一直实行二审终审制。除了“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0—1973年外,二审工作未曾中断。这里将对二审的职能活动进行考察,考察的范围主要包括二审收案和二审结案两个方面。
(一)二审收案:上诉率
衡量二审收案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一审结案数的二审上诉率,简称上诉率。该指标的实际意义是,在一年的一审结案中,有多少案件被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上诉率的直接影响因素是当事人的观念和感受,具体包括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公正性的主观感受,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当事人对二审实现公正审判的预期等。当然,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和认识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受到法律规定的确定性、审判工作实际发生错误的比例等相对客观的因素影响。受到这些因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上诉率可以用来反映和衡量这些因素的变化,比如衡量一审裁判的权威,衡量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等等。
上诉率的这种指标作用,已受到人们关注和使用。比如,有的学者曾根据经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在一段时期的下降趋势,得出中国司法的总体状况在改善的结论。[40]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发布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均使用一审上诉率来衡量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比例,并将促进“服判息诉”作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41]鉴于这种特殊意义,本报告将使用上诉率指标来考察二审收案情况,并借以初步考察司法的总体状况。
为了进行这个角度的考察,这里构建了四个指标:上诉率、刑事上诉率、民事上诉率和行政上诉率,分别表示各类一审案件的上诉比例。其中,刑事上诉率为刑事二审收案和刑事一审结案的比值;民事上诉率为民事二审收案和民事一审结案的比值;行政上诉率为行政二审收案和行政一审结案的比值;上诉率则为各类案件二审收案和各类案件一审结案的比值。然而,作为比对基数的一审结案,其中有部分案件是不可以上诉的,这些案件主要包括民事、行政一审的调解结案和撤诉结案。为了进行更精确的考察,除了刑事上诉率以外,其他上诉率分别构建了两种指标,一种是以所有一审结案数为基数,另一种是以不包含调解、撤诉的一审结案数为基数。为了便于区分,前一类指标称为上诉率(a)、民事上诉率(a)和行政上诉率(a),后一类指标称为上诉率(b)、民事上诉率(b)和行政上诉率(b)。
表1—19 1950—2010年全国二审情况统计表
续前表
资料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3)《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各卷;(4)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发布的《2010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网址: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
表1—20 1950—2010年刑事二审情况
续前表
资料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各卷;(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发布的《2010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网址: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
表1—21 1950—2010年全国民事二审情况
续前表
资料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各卷;(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发布的《2010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网址: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
表1—22 1987—2010年全国行政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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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中国法律年鉴》1987—2010年各卷;(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发布的《2010年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情况表》,网址: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
图1—25 1950—2010年全国一审案件上诉率(a)变化情况
图1—26 1950—2010年全国一审案件上诉率(b)变化情况
(二)二审结案:更正率和错误率
上诉或抗诉案件经过二审审理后,分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结案。主要的结案方式包括维持原判、改判、撤诉、发回重审、调解等。对这些结案类型的数量和比例进行考察,可以衡量一审裁判的质量,并佐证上诉率变化的原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报中,已经开始用二审结案中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比例来衡量一审裁判的质量了,这种比例被称为“一审裁判正确率”[42]。
这里也沿着这一思路来分析二审结案数据所蕴涵的法治发展信息。但是,我们要对最高人民法院所使用的指标略作调整,然后构建两个指标:一是二审结案更正率,即二审结案中的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之和在二审结案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二是一审裁判错误率,即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之和同一审结案总数的比值。这里将调解结案视为对一审裁判的否定和更正,这是因为,调解结案意味着在一审裁判的基础上,被上诉人作出了一定的让步,而被上诉人之所以作出让步,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二审可能改判的预测。
两种指标的衡量作用各有侧重。二审结案更正率以二审结案总数为对比基数,反映的是二审胜诉的比例或者二审败诉的风险。二审更正率高,说明上诉(或抗诉)的胜率高,败诉的风险低。这种比例的差异和变化有助于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上诉的积极性,如果一种案件的二审更正率低于另一种案件,那么前一种案件中当事人上诉的积极性更高;二是当事人的期待和实际结果之间的落差,这种落差可能源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也可能是因为非法律因素的干预而临时地、非公开地调整裁判标准。
一审裁判错误率以一审结案总数作为对比基数,衡量和反映的是一审裁判的质量。如果一审裁判错误率高,则表明一审裁判中存在更多的错误,公正和准确的水平低。在这一指标中,内含了两个裁判质量评价标准。一个标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接受诉讼结果,则推定案件处理是正确无误的。由于调解和撤诉都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所以这两种方式的结案也都被视为正确处理的案件。当然,前提是假定了调解和撤诉在司法实践中都彻底贯彻了自愿原则。另一个标准是,对于被当事人上诉的一审裁判,以二审的结案为标准,那些改判、发回重审、调解的案件,就被视为一审裁判中多少存在一些错误。
考察表1—19、表1—20、表1—21和表1—22以及图1—27和图1—28中的二审结案更正率和一审裁判错误率,可以初步总结出1950—2010年间我国审判工作的一些特点和趋势。
第一,民事案件的二审更正率较高,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较低。如图1—27所示,这种差距是明显的,在多数年份,差距都达到或接近50%。导致这种差距的一个原因,可能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是私主体对抗公权力,使得私主体基于公开的法律规定所建立的预期更难实现。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个原因,即裁判的结果对被告人更加严厉,而上诉没有诉讼费的负担,又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所以被告人更愿意穷尽程序上的权利,以争取减轻处罚。[43]
第二,行政案件的一审裁判错误率比较高。如图1—28所示,在绝大多数年份,行政案件的一审裁判错误率都显著地高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差距最大的1989年,行政一审裁判错误率达到8.1%,同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则分别只有2.8%和1.8%。如图1—25所示,和较高的一审裁判错误率相对应的,是行政案件较高的上诉率。这种对应关系表明,行政上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于行政一审裁判确实存在较大比例的错误,而这种较大的错误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在现行司法体制中,政府机关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干预是比较严重的。然而,2001年以来,行政案件的一审裁判错误率呈显著的下降趋势,这种趋势表明,尽管“民告官”是一件艰苦的事情,但是司法机关的抗干预能力逐年有所增强。
第三,2002年以来,民事一审裁判的质量并无显著改进迹象。如图1—28所示,2002年以来,民事一审裁判错误率处于稳中有升的状态。具体地说,在2002—2007年间,民事一审裁判错误率一直在2.8%和2.9%之间波动,但是2008年以来,该指标连续两年出现明显增长,其中2008年达到3.0%,2009年达到3.3%,2010年又有所回落。这种情况表明,民事一审裁判的质量并无显著改进,而且错误的比例还有一定程度的增长。
第四,上诉率和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相关性。从理论上说,一审裁判存在越多的错误,当事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就越大,上诉率就越高,即上诉率和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存在相关性。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联系确实存在,而且联系比较紧密。统计计算的结果是,1950—2009年间,民事上诉率(a)和民事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的相关性最高,相关系数达到0.90,为高度相关;1988—2009年间,刑事上诉率和刑事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则存在着中度的相关性,相关系数达到0.66;1987—2009年间,行政上诉率(a)和行政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的相关性较弱,但是仍有轻度的相关性,相关系数达到0.44。这种相关性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诉率的不寻常变化提供了解释。比如,在1955年,民事上诉率为20.6%,达到过去60年中的历史最高值,而这种高比例上诉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的民事一审裁判错误率达到6.3%,也是过去60年中的历史最高值。再比如,1987—2009年间,行政上诉率存在两个波峰,对应的是,行政一审裁判错误率也存在两个波峰。只不过,行政上诉率对一审裁判错误率的反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两次都是一审裁判错误率达到波峰两年后,才出现上诉率的波峰。然而,这种滞后是一种有规律的滞后,反映了一审裁判错误率对上诉率产生影响的特殊方式。
上诉率和一审裁判错误率之间的相关性表明,一方面,当事人上诉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公正性的主观感受,但是这种感受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一审裁判实际的公正水平为依据的;另一方面,要让更大比例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加强说服、教育固然重要,但是最根本的途径,还在于降低一审裁判的错误率,提高一审裁判的公正、正确水平。
图1—27 1950—2010年二审案件更正率
图1—28 1950—2010年全国一审案件裁判错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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