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一审工作
(一)刑事诉讼率的变化及其解释
1.刑事诉讼率
为了扣除人口规模变动的影响,这里直接讨论刑事诉讼率的变化。所谓刑事诉讼率,在这里是指每十万人口一年中发生的刑事一审诉讼案件数量,单位是“件/10万人”。
2.刑事诉讼率变化特点
根据表1—6,得出刑事一审诉讼率的变化图1—9,以及图1—10和图1—11。考察表1—6和变化图1—9、图1—10、图1—11,对于1950—2009年全国刑事诉讼率的变化,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点:
(1)在1951—1958年间,刑事诉讼率处于历史最高水平,此后逐年下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期处于历史最低水平。“文化大革命”以后,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率总体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刑事诉讼率的变化不平缓,幅度较大,波动较多。改革开放以来,两次刑事诉讼率波峰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2000年以后,已经没有明显的波谷,波动也不明显,但是刑事诉讼率呈上升趋势。
3.刑事诉讼率变化的初步解释和初步结论
(1)刑事诉讼率的变化,受到运动式执法的重大影响。历次刑事诉讼率的大幅度波动,都和当时的运动式执法有关。具体地说,1951年的刑事诉讼率高峰是因为当时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镇压反革命的运动,镇压目标是“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2]。运动从1950年冬季开始,1951年春季达到高潮,1951年下半年清理积案,收尾工作持续到1953年。[13]类似地,1954、1955年的刑事诉讼率高峰则是由于这两年所开展的第二次镇反运动。[14]接下来,1957年、1958年的高峰则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反右运动及其扩大化。改革开放以后,刑事诉讼率出现的多次波峰,比如1983年、1990年、1996年、2001年、2008年的高峰,则是新型的、制度化的运动式执法——“严打”的结果。
(2)虽然历次刑事诉讼率的大幅波动都和运动式执法有关,但是刑事诉讼率变化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的基本形态,包括社会的阶级矛盾状况和社会的治理方式。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率水平非常高,是过去六十年中最高的时期,其直接原因,是当时开展的“镇反”运动,而其深层原因,则在于新政权初期十分复杂的政治斗争和阶级矛盾状况。如果我们对政治斗争和阶级矛盾作广义理解,则1957年、1958年的反右扩大化实际上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延续。因为所谓的“右派”,在旧政权和新政权之间,实际上属于中间势力。而随着旧政权及其残余势力的清除,新政的专政对象,自然地调整为中间势力。“反右”运动结束以后,刑事诉讼率随之降了下来,较低水平的刑事诉讼率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前夕。而“文化大革命”期间之所以刑事诉讼率水平更低,则是因为当时的司法机关受到冲击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国家陷入大民主、群众专政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之所以屡次进行“严打”,是因为社会治安状况日益严峻。这一时期“严打”的对象,和以前的“镇反”、“反右”已有所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并不以颠覆政权为目的的危害治安的犯罪,后两者的对象,则是直接或间接指向新政权的“反革命犯罪”。之所以出现这种调整,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形势的变化。一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基本判断是,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运动式的“镇反”和“反右”也没有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新的社会形态极大地增加了个人自由的空间,社会管理任务加剧,各种经济犯罪、危害治安犯罪快速增长,客观上要求采取一定的“严打措施”,以迅速实现社会基本秩序的好转。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严打”固然推高了刑事诉讼率,但是没有“严打”,刑事诉讼率也会不断增长,只是不会波浪式地增长,而是平缓地增长。在这方面,一如美国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的研究结论:犯罪已成为现代化方面最明显和最主要的代价之一。[15]
(3)运动式执法非治本之策。刑事诉讼率在历史上多次大幅度波动表明,对于尖锐的政治矛盾或者严重的治安问题,我们是通过采用“乱世用重典”的哲学,开展运动式执法来解决。避开法治、人权方面的危害不谈,单就治安效果来说,这种方式并非没有效果,但是效果非常有限,而且效果逐次递减。具体从图1—11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严打”是1983年,此后1990年、1996年和2001年都开展了“严打”,间隔的时期依次是6年、5年和4年。而2001年以后,更是每年都坚持“严打”方针,也就是说,“严打”越来越频繁。然而在效果上,一方面,我们看到,每次严打之后的波谷越来越不明显;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率总体上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由此可见,“严打”非治本之策,一方面,我们需要从“善治”的角度,探讨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发生的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对于一定水平的刑事诉讼率,我们应当将其当成实现社会自由和现代化的代价而接受它。
表1—6 1950—2009年全国刑事一审收案和刑事诉讼率
续前表
资料来源:1950—1998年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999—2009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00—2010年各卷。
图1—9 全国刑事诉讼率变化(1950—2009年)(件/10万人)
图1—10 全国刑事诉讼率变化(1950—1978年)(件/10万人)
图1—11 全国刑事诉讼率变化(1979—2009年)(件/10万人)
(二)刑事一审收案的构成
刑事案件可以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案件类型。在1997年以前,司法统计是根据1979年的《刑法》划分案件类型的,包括: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军职罪九种类型。1998年以后,《刑法》有了重大修订,司法统计的类型划分也随之有了新的调整,调整后的案件类型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职罪十种类型。1998年以后的变化是:(1)以前的“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以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以前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将“贪污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分立出来;(5)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
为了进行历史对比,我们统一采用1998年以后的统计标准,对1997年以前的统计数据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进行归类。另外,在历年公布的司法统计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职罪有些年份没有单列,考虑到这三种案件的数量比较小,我们将其和渎职罪合并在一起,称为“其他犯罪”。
经过上述调整后,通过数据的收集、整理,得出表1—7。考察表1—7,对于刑事一审案件的构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的结论:
(1)在刑事一审收案的各种具体案件类型中,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是最大的,在1987—2009年间的案件总数中,平均占比49.1%,接近一半;所占比例第二大的案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平均占比29.2%;所占比例第三大的案件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平均占比10.7%;所占比例第四大的案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平均占比7.6%。1987年以来累计计算,这四类案件所占比例的总和达到96.7%。余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其他犯罪所占比例非常小,分别为2.3% 和1.1%。
(2)1987—2009年间,各类案件所占比例存在一定的变化,这些变化分别是: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总体上有微小的下降趋势;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有显著的上升趋势。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属于传统性的、常规性的犯罪,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主要存在于现代社会的犯罪,两类案件此消彼长的变化,是社会形态变迁的结果,是社会现代性增强的副产品。对于这种变化,国家应当调整各项管理职能予以应对和克服。
表1—7 1987—2009年各类刑事案件数量及其所占比例
(www.xing528.com)
资料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88—2010年各卷。
图1—12 各类刑事案件构成比例(2009年)
(三)刑事一审生效判决结果的构成
1.刑事一审生效判决结果的类型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应当科处什么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因为法定事由裁定终止审理以外,一般要作出有罪和无罪两种判决,其中,有罪判决还要确定适用何种刑罚。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以及严厉程度的不同进行排列,刑罚主要包括免于刑事处分、单处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等类型。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和刑罚的运用情况,历年的《人民法院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了一定的描述,尽管不够连贯和统一。我们将这些描述的数据进行集中整理,得出表1—8。考察、分析该表,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的发现。
2.无罪判决率
每年无罪判决人数和生效判决人数的比值,为无罪判决率。在1983—2009年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具有如下两个特点:
一是在历史变化方面,1983—1987年间,无罪判决率相对较高,为0.7%。1988年开始,无罪判决率有所下降,到1989年降到0.33%,此后直到1996年间,总体上在0.33%~0.51%之间波动。1997年后,无罪判决率开始上升,1998年达到1.03%的历史最高水平,这一水平一直持续到2000年。2001年以后,无罪判决率连续下降,截至2009年,下降到0.12%,在2000年的水平上,下降了近90%。
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之所以出现上述变化,主要原因如下:(1)1983—1986年的比例比较高,这也许和当时要求“从重、从快”有关系,因为快了,就难免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更多的失误。(2)在1997年以后,无罪判决率之所以升高,也许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自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疑罪从无”的规定,使得实际中一些“疑罪”获得无罪判决。(3)2001年以来无罪判决率的持续下降,原因较为复杂,可能是这样三个原因叠加的效果:一个原因是检察机关的错案追究和绩效考察制度,使得检察机关千方百计地避免出现无罪判决。而避免的办法,就是另外两个原因,一是不能查实到一定程度的案件,尽量不起诉;二是审判过程中可能导致无罪判决的案件,通过机关之间的“运作”,退回补充侦查。
二是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的无罪判决率相对较低。我们目前没有掌握足够多的数据,所以只能作有限的比较。在日本,判决有罪的案件占99%,无罪的案件占1%,即10‰,略高于我国。而在美国,只有2/3的案件被判有罪,无罪判决高达333‰,远高于我国。
导致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重侦查、轻审判的特点,一个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比较关键的事实认定,主要集中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基本上是一件成品了,法院作出不同处理的可能性比较小。(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明程度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标准和法院判决的标准相同,这使得案件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较小。(3)我国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程度较小,而相互配合的程度较高,这一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尤其突出。比如说,实行“严打”时候,司法机关之间有着共同的协调机关——政法委,有着共同的政治任务,因而配合的色彩更浓。(4)这与在现实生活中,律师辩护的作用不大也有一定的关系。
综合来看,无罪判决率的高低,对于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的指标意义,难以轻易下结论。
表1—8 1983—2009年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和刑罚运用状况
续前表
说明:轻刑是指拘役、管制、缓刑以及单处附加刑;中刑是指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重刑是指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资料来源:(1)《中国法律年鉴》1988—2005年各卷;(2)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988年工作报告。
图1—13 全国法院一审刑事生效判决宣告无罪所占比例(1983—2009年)(%)
3.有罪判决中的刑罚运用
在当今世界,轻刑化是一个显著的趋势。轻刑化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废除或者减少死刑的适用,减少重刑的适用,等等。我国在立法上虽然没有减少重刑的适用范围,甚至1998年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但是从实际的刑罚运用看,当前也存在着一定的刑罚轻量化的趋势,这一点统计数据可以予以说明。我国的刑罚是一个按照严厉程度不同所排列成的体系,为了便于考察,我们姑且将5年以上(包括5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合称为“重刑”,将拘役、管制、缓刑以及单处附加刑合称为“轻刑”,将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称为“中刑”,将免予刑事处罚和轻刑合称为“轻刑以下”。以这种划分为基础,从理论上,如果较重的刑罚被运用的比例越来越小,较轻的刑罚被运用的比例越来越大,那么就可以说存在轻刑化的趋势。
这里从正反两个角度看。首先,考察重刑运用比例的变化。根据表1—8,得出图1—14。图1—14显示,我国在1983—1986年间,重刑运用比例较高,达到39.93%。这么高的比例,和“严打”的方针是吻合的。之后,1987年的重刑运用比例显著下降,只有30.64%。但是此后,重刑运用比例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该趋势一直持续到1996年,重刑运用比例达到43.20%的历史最高值。自此以后,该比例持续下降,一直降到2008年的15.79%,下降幅度显著。然而,在2009年略有抬头,升到16.32%。这是新的上升趋势的开始,还是短暂、小幅波动,还需将来的资料予以验证。
其次,考察轻刑以下运用比例的变化。理论上,重刑比例的变化和轻刑以下比例的变化并不必然相反,因为还有中刑这类刑罚的运用。对于轻刑以下运用比例的变化,根据表1—8,得出图1—15。如图1—15所示,1989年以来,轻刑以下运用比例总体上的上升趋势十分明显。在1989年时,轻刑以下运用比例最低,为13.89%。然而此后这一比例持续上升,在2008年达到38.23%的历史最高值,上升幅度较大。当然,在这一历史时期,也存在一些相反方向的波动,包括1993—1996年、2001年、2009年。其中,2001年和2009年都是小幅下降,不影响总体上的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的考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1996年以前,我国轻刑化趋势不明显,甚至有一定的重刑化趋势;1997年以来,轻刑化趋势十分显著;然而,2009年刑罚运用又有小幅度的加重,所以,今后如何变化,还有待观察。
图1—14 全国法院刑事一审生效判决中重刑所占比例(1983—2009年)(%)
图1—15 全国法院刑事一审生效判决适用轻刑以下所占比例(1988—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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