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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法律发展报告:案件总数构成与变化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50年—2009年期间,全国案件总数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这一时期案件总数总体上呈增长趋势的同时,存在两处明显的转折。(二)案件总数的构成在过去的60年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不断发生变化,以致各种案件的比例很难予以精确和清晰的描述。累积61年的案件总数,一审案件所占比例89.6%,这个比例恰好是最近的2009年的比例。

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法律发展报告:案件总数构成与变化

二、案件总数的构成和变化

(一)1950—2010年诉讼案件总数变化

诉讼案件总数是不同性质、不同阶段的案件的汇总。从案件性质的角度看,审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从案件所处的审判环节上看,审判案件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严格说来,近年来还包括死刑复核案件。这些案件的总和,构成诉讼案件总数,简称“案件总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考察的“案件总数”,仅就收案而言,不讨论结案数量。

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我们得到了1950年以来历年的案件总数。在1950年—2009年期间,全国案件总数经历了曲折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可以划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而每个时期,又可表现为不同变化趋势的若干阶段。

1.改革开放前(1950—1978年)

这一时期的案件总数及其变化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改革开放前29年的案件数量总体上低于改革开放后的32年。具体言之,前一时期平均每年大约102万件,后一时期平均每年大约424万件,差距明显。

二是案件数量总体上呈前高后低的分布。然而,案件的前高后低并不是逐年下降的,而是前后分为三个阶段,按阶段逐步下降的。具体地说,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1951—1958年,案件数量相对较高,每年大约200万件,波动幅度不是很大。

(2)1959—1966年,案件数量骤然下降了大约50%,大致维持每年100万件的水平。

(3)1967—1978年,案件数量在前一时期的基础上,再度骤然下降了65%左右,并且连续十年维持每年大约37万件的水平。

2.改革开放以来(1979—2010年)

这一时期的案件总数及其变化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上高于改革开放前的29年,平均每年达到423万件,最高值在2009年达到746万多件。

二是案件数量总体上呈前低后高的分布,并且,大体上是逐年上升的。在1978年,案件总数只有613 272件,而截至2009年,案件总数增长到7 462 488件,总共增长了12倍,平均年增长率达到8.4%。

然而,在这一总趋势中,也有一些年份出现反常变化,这些反常变化或者突然急剧上升,或者出现短暂下降。具体地说,是如下一些年份:

(1)1979年出现了一个很高的波峰,这一年的案件总数是1 803 181件,较前一年(613 272件)增加了194.0%,而在下一年(1 168 715件)又下降了35.2%。

(2)有一些年份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包括:1983年增长了28.9%;1986年增长了33.8%;1989年增长了25.2%;1994—1996年连续三年增长超过了10%;2008年增长了13.7%。

(3)这一时期案件总数总体上呈增长趋势的同时,存在两处明显的转折。一个转折是案件总数从1979年开始增长,到1999年时,达到历史最高值(6 229 512件),此后直到2006年,案件总数停止增长,并有平缓下降的趋势;另一个转折是在2007年,案件又开始增长,增长趋势一直延续至2010年。

(二)案件总数的构成

在过去的60年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总数中的比例不断发生变化,以致各种案件的比例很难予以精确和清晰的描述。但是,归结起来,各类案件所占的比例大致具有如下五个特点:

第一,刑事案件所占比例波动较大,民事、行政案件所占比例波动较小。综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数量常常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波动较大,在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也随之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比如在1951年、1954年、1958年、1970年和1979年,都出现了超过1倍的增长,1983年、1986年也出现了超过50%的增长。快速增长之后,常常紧随着快速下降。而相对来说,民事和行政案件数量的变化是逐步的、渐渐的,要平缓一些。就民事案件来说,最低时一年只有64 728件,最高时一年达到6 436 333件,差距悬殊,但是这种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的积累造成的。这种差异表明,刑事案件受国家的政策影响更大,国家不定期推行的政治运动或者“严打”政策,导致了刑事案件数量的短期上升,然后回落。当然,民事案件也受到这种影响,只是受到的影响不如刑事案件大,而且有时候是政治因素影响了经济因素,经济因素再影响民事案件,比如1952年、1954年和1961年的快速变化,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改革开放以后,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民事、行政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改革开放以前,刑事案件虽然波动大,但是总体上大致占有半壁江山。从1950—1978年间的案件总数来看,刑事案件大约占44%,民事案件大约占56%,刑事案件略低。然而,改革以后,由于民事、行政案件的比例持续地、快速地增长,刑事案件的相对比例逐年下降。截止到1997年,刑事案件所占比例降到9.1%的历史最低水平,最后有所回升,最近10年来,始终维持在11%~14%。此消彼长的结果是,民事案件所占比例上升到接近90%的水平,行政案件则从无到有,最后增长到2%以上的比例。

第三,除了极个别的年份外,一审案件占绝大多数。在过去61年中,极端的年份是1979年,一审案件只占28.5%。除此之外,1956年、1957年、1978年、1980—1987年间,一审案件所占比例在65.3%~87.0%。余下的48年中,一审案件所占比例都在89%以上,甚至在1970—1973年间,一审案件占到100%,当然,这是司法机关不能正常开展职能活动的结果。累积61年的案件总数,一审案件所占比例89.6%,这个比例恰好是最近的2009年的比例。

第四,二审案件所占比例较小,比例最大的时候也没有达到10%。而在1970—1973年间,则完全没有二审案件。在1984年以前,二审案件所占比例波动较大;在1985—1999年间,二审案件所占比例在5.7%~7.1%间浮动,波动较小;2000年以来,二审案件所占比例总体上呈缓慢上升的趋势,在2009年达到历史最大值9.8%。

第五,再审案件所占比例波动最大,近20年来,所占比例逐年缩小。在1987年以前,再审案件所占比例波动很大,在一些年份,完全没有再审案件,或者很少,而在另一些年份,所占比例又很高,最高时在1979年达到案件总数的68.9%。1988年以来,再审案件所占比例波动幅度变小,并渐渐地、逐年地下降,从1988年的4.38%,降到2009年的0.56%。

(三)案件总数变化的初步解释:从不同类型案件的构成的角度

案件总数由不同性质的案件构成,不同性质的案件的数量变化,是案件总数变化的一个直接原因。换一个角度,案件总数也由不同阶段的案件构成,不同阶段案件的比例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总数。案件总数变化的直接原因,就是这些不同性质、不同阶段的案件的数量的变化的合力,而每一种具体类型的案件的数量变化,又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理论上说,这种合力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一些案件的数量没有明显变化,而另一些案件的数量变化显著,那么后者则成为案件总数变化的决定性力量;另一种情形是,各类案件的数量同时发生变化,变化的方向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相反的,这种情况下,各种变化相互抵消,或者相互加强之后,表现为案件总数的变化。

1.改革开放前(1950—1978年)案件总数变化解释

具体地说,1950—2009年之间案件总数的几处重大变化的直接原因如下:

第一,在1951—1958年,案件总数平均每年大约200万件,而在1959—1966年,案件总数平均每年只有100万件,变化的原因在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双双下降。但是相对来说,民事案件下降得更早,大约从1954年就开始下降,并从1953年的1 857 906件下降到1966年的374 836件。刑事案件下降开始较晚,从1959年才开始下降。(www.xing528.com)

第二,在1967—1977年间,案件总数降低到整个1950—2009年中最低的阶段,平均每年只有34万件,并持续了11年。之所以发生这一变化,直接的原因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都下降到历史上极低的水平,而深层的原因,则是“文化大革命”对公检法正常职能活动的冲击。

2.改革开放以来(1979—2010年)案件总数变化解释

(1)不同性质案件数量的影响

1978年以后,案件总数总体上持续地、长期地增长。首先从案件性质角度看,这一时期案件总数增长的直接原因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长,从1978年的318 330件、占案件总数的51.9%,增长到2009年的6 436 333件、占案件总数的86.2%。结合不断增长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来看,民事案件是这一时期案件总数增长的主要原因。

民事案件不仅是这一时期案件总数增长的主要来源,还是这一时期案件总数变化出现两次大的转折的主要原因。具体地说,第一次发生在1999年,2000—2006年案件总数之所以停止增长甚至平缓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民事案件出现了下降。而2007年以后,案件总数之所以快速上升,主要原因也在于民事案件的快速增长。

此外,前面提到的一些年份,包括1983年、1986年、1989年、1994—1996年和2008年案件总数快速增长,其决定性的原因都是当年民事案件的快速增长。

二是刑事案件的数量除了1979年的特别高以外,其他年份总体上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但是,平均年增长率只有3.6%,在案件总数中比例越来越小,从1978年的48.1%,降到2009年的11.7%。因此,刑事案件虽然对案件总数的增长有所贡献,但是其贡献远小于民事案件。唯一例外的是,1979年案件总数快速上升了194.0%,这是由刑事案件的增长引起的。而刑事案件之所以突然增长,是因为当年大量平反冤假错案,导致刑事再审案件井喷式的增加。

三是行政案件从无到有,也是案件总数增长的一个原因。然而,即使在行政案件总数最多的几年,也只占案件总数的2.2%,所以,行政案件对案件总数变化的贡献比较小,在三类案件中是比例最小的。

(2)不同阶段案件数量的影响

不同阶段案件数量的变化,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数量的变化,都对案件总数的变化发生影响,然而,它们的影响的阶段、程度和方向,都有所不同。

首先,一审案件所占的比例最大,增长幅度也最大,是影响案件总数变化的最重要因素。在1978—1988年间,一审案件所占比例波动较大,但大多数时候都在80%上下浮动。1989年以后,一审案件所占比例上升到90%以上,除了2006年(89.9%)和2009年(89.6%)略低以外,其余年份都超过了90%。

其次,二审案件在一定程度促进了案件总数的增长,但是其影响程度较小。二审案件虽然略有波动,但是总体上呈持续、稳定上升的趋势。在1978年,二审案件合计只有22 268件,截至2009年,增长到731 950件,总共增长了将近32倍,平均年增长率为11.9%。增长速度显著快于案件总数,表明二审案件推动了案件总数的增长。然而,二审案件所占的比例比较低,最高的2009年也只有9.8%,由于权重较小,所以对案件总数变化的影响也较小。

最后,再审案件一度是影响案件总数的重要因素,在个别年份甚至是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其影响越来越小,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在1979年,案件总数增长了194.0%,达到1 803 181件,其中68%是再审案件,再审案件中又有99.4%是刑事再审案件,这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再审案件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最大的一年。1980年以后,再审案件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呈下降趋势,一直降到1984年的147 958件,比例降到9.04%。此后两年又有所上升,一度升到21.6%的比例。然而,此后两年,呈直线下降的趋势,比例降到4.38%。此后,仍是一直下降的趋势,直到2009年,再审案件只有41 575件,所占比例只有0.56%,和全国745万件之巨的案件总数相比,统计上几乎可忽略不计。

表1—4 1950—2010年全国法院收案总数及其不同阶段的案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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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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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50—1998年的数据来源于:(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999—2009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00—2010年各卷。2010年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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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数量(1950—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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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数量(1950—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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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全国法院各类案件收案数量(1979—2009年)

表1—5 1950—2009年全国法院收案总数及其不同性质案件的构成

续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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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50—1998年的数据来源于:(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民事部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999—2009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2000—2010年各卷。2010年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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