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职能活动的内容
在我国,司法审判最基本的职能就是审判,通过审判,又可以进一步实现其他目标,比如惩罚犯罪分子,调整民事经济法律关系,解释和昭示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在本报告的这一部分,我们重点考察的职能活动,就是法院的审判工作。
由于我国较为特殊的机构设置,除审判工作外,我国法院还有三项重要职能,即执行工作、司法解释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本报告对这三项职能活动的处理原则是:对于执行工作,将其和审判工作放在一起进行考察;对于司法行政工作,仅就其中的相关的内容分别在机构设置、队伍发展和经费保障三部分中间接地予以描述和分析;对于司法解释工作,由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立法60年——体制、机构、立法者、立法数量》一书已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因此本报告不再专门介绍。[11]
审判工作又由于诉讼案件的类型不同,而在内容和任务上有所区别。根据这种区别,本报告区分不同的案件类型,考察法院的审判活动。
从不同的角度,诉讼案件可以有不同的划分。首先,根据所处的阶段和环节,诉讼案件可以划分为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对于不同的案件,意味着审判工作的启动具有不同的依据,工作的内容和目标存在差异,工作考核、绩效评价也需要运用不同的标准。基于这种差异,本报告将主要以这种划分为基础,分别考察审判工作的不同方面。(www.xing528.com)
其次,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诉讼案件可以划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三种类型。纠纷的性质不同,案件的处理程序也存在差异,案件的数量、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基于这种不同,本报告对审判工作的分类考察,将兼顾这方面的分类。
结合上述两个标准,本报告将从六个方面考察法院在1950—2010年的审判工作:(1)案件总数的构成和变化;(2)刑事一审收案和结案;(3)民事一审收案和结案;(4)行政一审收案和结案;(5)二审和死刑复核;(6)再审工作。
本报告将主要通过案件数量来考察审判工作。这是因为,案件数量具有重要的指标作用。首先,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要工作,案件数量的大小,反映了审判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反映了审判机关的负担。其次,由于审判工作量的大小可以反映有多少纠纷被人们提起诉讼,所以,审判工作量的变化,可以反映社会上纠纷数量的变化,可以反映不同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流行的程度。再次,对于二审、再审案件来说,案件量可以反映人们对一审的程序和实体处理的认可,体现审判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诉讼率和案件量是相同的指标,其区别只在于,诉讼率扣除了人口因素的影响,增强了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可比性。由于诉讼率的这一特点,当人口因素的影响不能被忽略时,就使用诉讼率而不使用案件量;反之,当人口因素的影响可以忽略或者被抵消时,就直接用案件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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