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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数量及变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1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以行政区划为根据,其设置数量和变化有自己特点。其中,军事法院主要是以军队建制的单位为基础设立的。海事法院是以便利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而选择地区设立的。目前共有10个海事法院。其中,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共有58个,这一数量一直保持未变。

中国法院数量及变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1

三、法院的数量及其变化

在2009年年底,我国有最高人民法院1个,高级法院32个,中级法院409个,基层法院3 117个,合计3 559个。机构的数量看,基层法院的比例是87.6%,占绝大多数。

从历史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院数量有所变化。由于不同类型的法院设立的根据不一样,所以不同类型的法院其数量变化的原因和结果也不一样。

表1—1 1987—2009年全国审判机构的数量及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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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87—1992年的数据来自《人民法院年鉴》1988—1992年各卷;2002—2009年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地调研。(www.xing528.com)

首先,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划建立的,所以主要是随着我国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归纳起来,这种变化主要有四种类型:(1)行政区划的增减导致相应的地方法院的增减。比如,有的城市增减了区的数量,有的地方地区和市进行了合并,增设海南省和重庆直辖市等,这些变化通常带来相应的法院设置的变化。(2)行政区划类型的变化导致法院的变化。比如,地区改为市,相应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县改区、县改市等导致法院的名称上有所变化。但是,这种名称上的变化不会导致法院数量上的变化。(3)一些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了基层人民法院,这既形成了基层法院新的设置依据,也增加了法院机构的数量。(4)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实际中是根据案件数量、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曾进行过多次调整,同时也影响了法院机构的总数。

其次,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以行政区划为根据,其设置数量和变化有自己特点。其中,军事法院主要是以军队建制的单位为基础设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全军军事审判的最高机关,全国仅有1个。大军区级军事法院是以各大军区、各军兵种为基础设立的。从历史上看,我国1987年有10个大军区级军事法院,2004年有11个,前后变化不大。第三是军级军事法院,这是建立在军一级军事单位上的军事法院。从历史上看,我国1987年有45个军级军事法院,2004年有76个,前后有较大幅度的变化。

海事法院是以便利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而选择地区设立的。1984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作出了《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几个问题的决定》,先后在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等六个港口城市设立了6个海事法院。2002年又先后设立了厦门、海口宁波、北海等4个海事法院。目前共有10个海事法院。

自1986年以来,铁路运输法院的数量变化不大。其中,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共有58个,这一数量一直保持未变。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2年增设了2个,由12个变为14个。

最后,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属于同一个审级,在设置上不完全以行政区划为根据,通常以一个或者数个乡镇为基础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而具体以多少个乡镇为基础设置人民法庭,历史上不断进行着调整,这种调整直接导致了人民法庭数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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