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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与法律:了解相关制度!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银行信贷还被作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分配社会资金的方式、调节和管理宏观经济的杠杆,因此,建立健全贷款法律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银行规章的贷款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

贷款与法律:了解相关制度!

二、贷款及相关法律制度

金融活动中,贷款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重点,是运用资金取得利润的主要途径,可以说是全部业务的核心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使存贷活动获得持续运行的资金源泉。在我国,银行信贷还被作为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分配社会资金的方式、调节和管理宏观经济杠杆,因此,建立健全贷款法律制度显得十分重要。

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和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将资金发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偿还的一种信用活动。从法律性质上看,贷款表现为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合同又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或者说,由贷款而形成的关系为合同之债,贷款人和借款人作为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借款合同来确定的。借贷双方所表现的法律关系是合同之债,即依据贷款合同产生的,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合同之债中,贷款人是权利人、债权人,借款人是义务人、债务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之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请求权,即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所主张的请求权。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其次,才是流动性、效益性的问题。因此,国家对金融机构和贷款业务规定了严格的管理和审批制度,以保证贷款安全和贷款业务的正常进行。

所谓贷款法律制度,是指调整贷款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规定了贷款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贷款发放的程序、债权的保全和清偿、贷款的管理制度等内容。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贷款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通则》,对贷款的程序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还具体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规章。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贷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贷款的法律原则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贷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银行规章的贷款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

2.诚信原则。借款人和贷款人发生的贷款业务往来,应当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借贷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借贷行为是自愿的,履行贷款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也是贷款业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3.严审原则。贷款人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同时,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法律保护收回到期的本金和利息。

4.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开展贷款业务,应当公平竞争,同业间不得从事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保证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各种违规情形的发生。

(二)贷款主体的资格条件

根据《合同法》、《贷款通则》的要求,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审核登记的事业法人之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贷款人的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根据《贷款通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21条进一步对贷款人的资格作了严格限制,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www.xing528.com)

这里,有必要对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具体分析:

1.银行。这里的“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货币信用业务,起着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作用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种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商业银行包括:(1)国有独资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2)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实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3)合作银行,如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如花旗银行上海分行。[10]

2.其他金融机构。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了银行以外,依法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日资公司、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并不都具有信贷职能,只有具有信贷职能的金融机构才能够发放贷款。近年来,我国各地都出现一些民间性质的金融机构,如基金会、互助会、储蓄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等组织。这些组织在设立时没有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没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贷款业务。非法设立的地下银行、地下钱庄,这些机构更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职能,从这些非法金融机构中骗取资金,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而不能构成存贷方面的犯罪。

(三)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等。从贷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

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有权拒绝贷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有:向贷款人如实提供真实业务活动和财物状况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接受借款;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按约定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在逾期还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是否符合金融法规所规定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权利;检查、监督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按期收回贷款的权利。(2)贷款人的义务包括:不得预先扣除借款利息;按约定日期、数额发放借款;按规定确定贷款利率;公开、协助、保密义务。另外,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还要做到: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等规定;借款人不符合《贷款通则》所规定资格和条件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自营贷款、特定贷款和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或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等。

(四)贷款风险的分级管理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不良贷款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呆账贷款;二是呆滞贷款;三是逾期贷款。这种分类是与我国当时特殊的金融市场情况相符合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外资银行的介入和金融格局的变化,我国于1998年开始逐步采取国际通行的五级考核标准,即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须指出,尽管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于借款人申请贷款设置严格的资格条件,实行贷款安全的分级化风险管理,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漏洞,现实中仍有不少个人或单位实施危害贷款管理制度的违法犯罪,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造成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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