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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南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存款管理方面,各单位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存款收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金融规章制度;禁止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等。2.存款利率的法律原则。

存款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南

一、存款及相关法律制度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办理存款业务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金融行为。虽然各种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种类、期限不同,但无一例外,存款是任何一个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维持金融活动良好运行的动力和血液。

(一)存款及其法律性质

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存款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按期限设定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根据存款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从法律关系来看,存款人将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即存款合同。

同一般合同相比,存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一方当事人是储蓄机构,并受到严格限制;第二,存款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第三,储蓄机构履行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等义务须经存款人请求;第四,存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第五,存款合同的生效当以存款人将货币存入储蓄机构时生效,即为实践性合同;第六,存款合同为要式合同。[9]在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存款人主要享有取款的自由、解除契约的自由和挂失权;储蓄机构主要享有对资金的使用权和对非储蓄存款的监督权,同时,其承担的义务则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利息;为存款人保密;为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更正错误记载和为存款人提供方便等。

(二)存款管理法律制度

随着金融机构存贷业务的不断开展,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银行存款管理法律制度,通过制定《商业银行法》、《银行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对存款行为加以规范,保护储蓄机构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存款管理方面,各单位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存款收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金融规章制度;禁止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等。第二,在重要空白凭证、印章保管方面,各种储蓄重要空白凭证都要加印总号,凭证的领用、上缴、注销和结存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控制,做到有账有据,账实相符;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专人管理,按凭证种类立户,通过表外科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任意在储蓄所之间调剂使用,确实需要的,要经过管辖行办理调拨手续等。第三,在存款利息和计息方面,存款利率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表示;存款计息采用公式法、查表法、积数法等方法。第四,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由、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对存款人保密的原则。(www.xing528.com)

实践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会采取以下具体制度措施,以加强存款业务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监会的监督;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严格支票管理和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等。

(三)存款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是我国金融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至第33条对存款人的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款也是有效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确保效益和安全、实现金融秩序稳定的必要规范和客观需求。具体来说:

1.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容侵犯。储蓄存款来源于个人的合法收入或劳动所得的货币结余,其所有权归存款个人,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干预存款人对其合法存款的处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储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29条、第30条规定,对个人或单位的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利率的法律原则。《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的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须指出,尽管我国目前存款管理的法律制度、政策和行业规范逐步趋于健全和完善,然而,其中的制度漏洞和不足也是客观存在的,明显带有社会转型的历史痕迹,不少法律规定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一种羁绊和束缚。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改革变得十分紧迫。而在目前信贷资金供求关系矛盾日益紧张、在通过合法手段和正常渠道不能获得贷款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采取违法发行债券、内部股票、投资入股等形式吸收社会存款、提高利率等形式,不择手段地吸收社会资金,这些行为严重侵害存贷管理制度,扰乱存贷市场秩序造成社会资金盲目流动,从而导致金融风波甚至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因此,在存款管理方面的非刑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刑事法律手段,对严重侵害存款管理制度和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治,对于弥补非刑事法律留下的法制漏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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