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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对中国广电行业的影响及主要因素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却是永久性的。在服务贸易层面上,影响中国广电行业的主要因素包括广告服务、电讯服务、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录音服务、宾馆与饭店服务、其他旅游服务等7个方面。

WTO基本原则对中国广电行业的影响及主要因素

一、WTO基本原则及其对中国广电行业影响的主要因素

(一)WTO基本原则

WTO,亦即世界贸易组织。1999年最新版《辞海》解释道:“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而产生的、规范世界范围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全球性组织,1995年1月1日成立,是取代原关贸总协定,成立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其基本原则与宗旨同关贸总协定,即促进世界贸易自由目标的实现,但其职责范围更大,总部设在日内瓦。”

WTO与GATT(关贸总协定)有一定的历史继承关系,但二者之间还是存有一定差别的。首先,关贸总协定是临时生效的。它从来没有经过缔约方所在国议会法律批准,也没有创立组织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却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有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国(地区)都以法律的名义批准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这些协议本身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应如何行使其职责。其次,两者构成“成分”不同。世界贸易组织有“成员”,关贸总协定有“缔约方”,严格地说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法律文本。再次,关贸总协定只“管到”货物贸易,而世界贸易组织还“管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最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机制更快、更自动,而且,它的裁定是不能反对的。

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一般均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是非歧视原则。简言之,一个国家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制造歧视,如给予某国特别优惠(例如一种产品较低的关税率)时,也得给予WTO其他成员相同优惠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二是充分市场准入原则。主要包括关税减让和削减关税壁垒。三是公平贸易和互惠互利原则。各成员不得采取不公正手段进行竞争,各成员只有互惠才能互利。四是全国贸易政策统一和透明度原则。同一国家内不能政出多门,各成员间要彼此“透明”,保证沟通。五是磋商解决争端原则。一切争端都需经磋商解决,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各成员的权利,督促他们履行义务。六是向欠发达国家倾斜原则。允许欠发达国家有更长时间进行调整,有更大的灵活性和特别优惠。

(二)WTO规则影响中国广电行业的主要因素

1.服务贸易层面诸因素

所谓服务贸易,是一方(经济实体或个人)以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另一方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并通过某种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一切经济活动。它是人类生产力和科技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服务贸易一般可以分成国内服务贸易(我国通称“三产”)和国际服务贸易两大部分,但在WTO层面一般是指国际服务贸易,亦即国际间服务的输入和输出的一种贸易方式。国际服务贸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是指传统的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的运输、保险金融以及旅游等无形贸易;而广义的则还包括现代发展起来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以外的新的贸易活动,如承包劳务、专利和商标许可、版权贸易等。由于近年来有关方面已将专利和商标许可、版权贸易等归结到知识产权贸易层面,因此,对这些内容我们将在知识产权贸易层面加以描述。

并非所有的服务贸易领域都必须向外国开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国际服务贸易一般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一是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又称“跨国界供应”。它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就服务内容本身而言已跨越了国境。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服务可以没有人员、物质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计算机的联网等予以实现,如国际电讯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oard)。它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三是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它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个人、企业或经济实体)到国外开业,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或投资服务性企业。四是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它的特点是服务的提供者在外国境内向该国消费者提供服务。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相关条款的规定,GATS各成员承担的义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遍性义务,一种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前者(又称一般性义务,一般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国内规章与承认、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支付与转移、国际收支、其他规定8项具体细则)适用于各个部门,无论GATS的成员是否开放这个或这些部门,都必须相互予以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而后者(具体承诺的义务,又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3项细则)则是指需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以后各成员方才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而不适用未开放的服务部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服务贸易层面可以分为11大类142个服务项目。其中可能对中国广电行业产生影响的服务是: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的第27项“广告服务”;第二大类“通信服务”中的第C项“电讯服务”、第58项“电影与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第59项“电影放映服务”、第60项“无线电与电视服务”、第61项“无线电与电视传输服务”、第62项“录音服务”;第九大类“与旅游有关的服务”中的第l03项“宾馆与饭店”、第l06项“其他旅游服务”;第十大类“娱乐、文化体育服务”中的第108项“新闻机构服务”等。

在服务贸易层面上,影响中国广电行业的主要因素包括广告服务、电讯服务、录像带的生产与批发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录音服务、宾馆与饭店服务、其他旅游服务等7个方面。

2.知识产权层面因素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英文简称IPRS)一词源于17世纪的法国,主要倡导者是卡普佐夫。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约》中,该词语被正式使用,其义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等。(www.xing528.com)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共分七部分7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TRIPS诸条款中,可能对中国广电产业产生影响的是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中的第11条、第14条。

第11条“出租权”虽然主要说的是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看起来似乎与广电行业的直接关系不是很大,但由于它给予外国电影公司“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享有版权之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因而这些获得授权的外国公司极有可能以低廉的高质量外国原版电影复制品(录像带或光盘)从广电行业中分流走大量观众,从而对中国广电行业产生间接影响。

第14条共包括6款。其中有3款可能会对中国广电行业产生直接的影响。第14条第1款规定:“就将表演录制在唱片上而言,表演者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表演者还应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将其现场表演向大众进行无线广播和传播。”第14条第3款规定:“广播组织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录制品及通过无线广播方式转播其广播以及将同样的电视广播向公众再转播。如果有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这种权利,则应在符合《伯尔尼公约》(1971)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广播内容的版权所有人以阻止上述行为的权利。”第14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给予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自该录制或表演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到第50年年末。根据第3款所给予的保护期限,应自广播发生的那一公历年年底起,至少持续20年。”

3.跨国卫星电视传播因素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400多套电视节目传送上了卫星,其中大多数是跨国传播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跨国卫星电视传播也应属于服务贸易层面。

由于这种服务往往夹杂有不同文化,甚至不同意识形态的内容,因而往往不一定会被传播对象国政府所接受,为了“保存固有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纯洁”,许多国家对外来卫视节目采取排斥、限制政策,亦即对跨国卫星电视传播实行“天空封锁”,这样,这种“服务”就失去了传播对象国的“服务的对象”,起码是失去了最广泛的“服务对象”——一般受众。而根据GATS的有关定义,任何服务贸易层面的服务应具备三个最起码的要素:服务的对象、服务的手段、服务的效果。以此来衡量,跨国卫星电视服务往往是“瘸腿”的服务。因而,在《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里11类142个服务项目中并没有“跨国卫星电视传输”这一内容。

由于卫星直播电视从积极的一面说又确实可以增加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的交流,更由于近年来卫星直接入户电视(DTH)的飞速发展,使得这种电视传播有一发而不可收之势。因此,在将来不排除将其整体正式列入WTO的服务贸易层面的可能。

4.其他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

WTO虽然从总体上来说是个有利于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性组织,但它却并非至善至美,至少存在三大缺点:

一是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执行不够平衡。发达成员努力推动只与自己利益攸关的协议,而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一拖再拖。二是贸易大国继续掌握决策主动权。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贸易大国坚持把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根据这个精神,在进口产品系由违反劳工标准的成员生产制造时,发达国家便有权征收高额关税或者禁止进口。三是发达国家力主进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但却对采取什么模式进行谈判存在严重分歧,而发展中国家则大多对举行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不感兴趣,对采用什么谈判模式反应冷淡。

WTO的这三大不足给各成员间进行的各种正常贸易埋下了不少“隐患”,也会对中国广电行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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