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一 了解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大学生在民商事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规则?
案例87 大学生旅游溺水身亡,旅游公司赔偿近五万
【案例文本】
大学生郭某在景区旅游时溺水身亡,旅游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拒绝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索赔遇阻,死者父母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向死者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728元。
2008年9月13日,华东交通大学学生郭某与其同学10余人购买门票后一起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在景区指定烧烤点进行烧烤活动期间,郭某下到距烧烤点10余米处的一片水域嬉水,不慎掉入该水域一塌陷水沟内溺水身亡。事发后,郭某父母认为郭某的死因是旅游公司未尽到旅游经营者应尽的保障游客安全的法定义务造成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41659.98元。但旅游公司根据当地政府及当地旅游局出具的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认为其没有管理义务,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因此而陷入僵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懂水性、不明深浅的情况下,明知下水有极大的危险却贸然下水,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状态之中,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旅游公司在其烧烤点附近存在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水域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隔离和明显的安全警示,并未对这一重点区域加强安全巡视,没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判定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
【问题思考】
(1)法院为什么判决郭某负主要责任?
(2)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解析】
学生溺水事故每年都时有发生。在本案中,郭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由于郭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旅游公司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也相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无论法律的判决如何,悲剧带来的后果却是无法弥补的。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应该有安全意识,对自己的生命与家人负责。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行为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大学生戏水溺水身亡,旅游公司赔近五万”,法律教育网2010年9月17日报道改编。)
案例88 轻信教育机构付费8万,航空梦破碎索退费难
【案例文本】
因未能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到航空公司工作,张某将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中心返还培训费、安置费、毕业证办理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张某诉称,2010年2月1日,经过中间人白某的介绍,他与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签订了《航空服务培训安置协议书》,并交纳了培训费15800元、服装服务费9600元,安置费54600元及其他费用1200元。但此后,该培训中心并未提供系统化的正规培训,而是将张某带到了常州一家培训机构,仅对他进行了自我介绍、才艺展示等简单培训。此后,张某并没有通过面试,也没有被安置。因此,张某起诉要求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返还上述各项费用。对此,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某表示,该中心对张某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将张某送到了江苏一家正规的国办学校做进一步培训,并为其安排了3次培训、3次面试,是张某本人自身文化基础有限,且在培训期间不认真学习才导致其多次面试都未能被机场录取。至于张某所缴纳的各项费用,该中心在招收张某后已经向介绍人白某返还了介绍费33400元,且组织张某参加各大航空公司的面试也需要交纳一定的面试费用,故张某交纳的费用已经无法退还。
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航空服务培训安置协议书》、培训费发票、收据等证件材料,并认可培训中心将其送往常州学校学习、为其安排3次面试的事实。培训中心则提交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关资料,其中营业执照显示该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并未具体列明。经询问,谭某表示,该中心处于停业中,在北京并无经营场所,与航空公司不存在关系。在法院的要求下,该培训中心始终未能提交证据说明培训资质、师资配备、课程安排、授课内容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培训中心签订《培训安置协议》,故培训协议应作为有效的合同予以履行。张某经过3次面试都未能被安置,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安置费返还条件,因此,培训中心应将该部分安置费54600元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返还张某安置费54600元。庭审中,港航培训中心已将给张某办理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交予张某,故对于张某要求港航培训中心返还其毕业证办理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对于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也没有支持。
【问题思考】
(1)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得到部分支持?
(2)在签订民事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案例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张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培训中心签订《培训安置协议》,该培训协议应作为有效合同予以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张某经过3次面试都未能被安置,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安置费返还条件。据此,法院判决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返还张某安置费54600元,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来处理的。因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大学生,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做出的行为应具有合法性,对产生的后果也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刘娜、蔡笑/文,“轻信教育机构付费8万,航空梦破碎索退费难”,中国法院网2012年9月27日报道改编。)
案例89 警惕大学生打工陷阱
【案例文本】
一些经中介公司介绍从长沙到深圳暑期打工的大学生,在拿完工资即将离开时,被中介公司拦下,要他们每人缴纳数百元的中介费。学生因不服中介收费太高,与中介发生言语冲突,最终演变为肢体冲突,两名大学生在冲突中受伤。
在宝安区松岗塘夏涌松柏工业区的一家工厂办公楼门口,王同学介绍,工厂给即将离开的暑期工发放了工资。学生拿到近一个月来努力的成果,非常激动。但是,他们出门没多久,就被一群人拦了下来。对方称是介绍他们来工厂上班的中介单位,要向他们每人收取600元的中介费。学生不服中介收费太高,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中介公司收不到中介费用,于是不让学生离开,且打了一名学生一个耳光恐吓学生:如果不交中介费会给他们“好看”。学生因为被打,便与对方吵了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现场非常混乱。有两名大学生在混乱中被打得头部流血,中介公司也有人受了轻伤。目击者立刻打110报警,警察到场才制止了这场风波。随后,双方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经过调查,学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中介公司承认他们收取中介费用过高的做法是错误的,并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
【问题思考】
(1)如何避免打工时上当受骗?
(2)什么是民事权利?
【案例解析】
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打工已成常态,尽管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方面素质在提高,但由于社会经验相对较少,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寻找打工机会的时候遭遇非法中介欺诈的事情屡有发生。这些非法中介往往利用学生急于找到工作的心情,骗取注册费、报名费、咨询费等。因此,同学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免上当受骗。当遭遇侵权时应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因受骗而采取过激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害。所谓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大学生不服中介收费太高,有权拒绝对方的要求,合同不能成立。上述案例,中介公司由于收不到中介费用,不让学生离开,且打了一名学生一个耳光的行为是违法的。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李宏伟/文,“大学生暑期打工中介强收过高费用”,《深圳商报》2010年8月14日报道改编。)
案例90 校园暴力的危害
【案例文本】
北京某学院学生苏某,因在宿舍和教室内被其他同学长时间的围攻、辱骂及殴打,致使身体受伤。后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诊断,苏某因此患上了“心理伤害急性应激反应”,相当于“创伤后压力心理障碍症”,即人在遭遇或对抗重大压力后,其心理状态产生失调的后遗症,无法正常生活、学习,苏某的父母无奈帮其办理了转学手续。苏某父母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45200元,学业损失费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苏某是2010级新入校学生,事发时是未成年人。校方一直希望积极处理此事,曾和公安部门及苏某家长协商。学校应苏某家长要求,配合其办理了转校手续,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同时,学校将问题严重的3名学生开除,其他学生也分别受到处罚。
【问题思考】
(1)大学生苏某的遭遇说明了什么?
(2)如何理解民事责任?(www.xing528.com)
【案例解析】
苏某在校期间多次被同学辱骂,精神因此出现问题。学校未尽到教育义务,在学生们多次出现矛盾时未加阻止,属于管理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以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其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校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施加于学校成员的,导致学校师生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主要包括躯体暴力、语言暴力、性侵犯、财物被盗窃或抢劫等。校园暴力不仅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而且妨碍校园正常秩序,影响老师、学生的工作和学习。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国内外日渐增多并引起了社会关注。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教育,改善校园环境,预防和控制校园暴力的发生。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赵婷,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张彬/文,“遭遇校园暴力,大学生告学校”,《法制晚报》2012年4月16日报道改编。)
案例91 单位加盖房屋引发采光权纠纷
【案例文本】
2012年初,因邻居甲单位办公楼加盖房屋影响自家房屋采光,李某将该单位告上法庭。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与该单位握手言和,由甲单位对李某一次性补偿10万元。
李某诉称,甲单位办公楼与他家一层房屋相邻,后该单位在原3层楼基础上加盖了2层。李某认为,该单位加盖的2层房屋影响了其居住房屋的采光,故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拆除其加盖的楼层,并赔偿相关损失10万元。甲单位辩称,李某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该单位只加盖了1层。在单位扩建的时候,已经考虑了李某楼房的采光问题并进行了论证。由于所盖的房屋是在原有房屋的3层平台上,加盖部分是在原来楼体的阴影部分,所以不会对李某的楼房产生影响,所以不同意其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对甲单位加盖的房屋是否对其房屋采光、日照产生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甲单位加盖的房屋确实对李某所住一楼房屋采光产生影响,每日日照时间减少了约3.5小时,日照时数仅为0.71~0.81小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甲单位握手言和,由甲单位对李某房屋采光造成的影响一次性补偿10万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问题思考】
(1)李某获得补偿的理由是什么?
(2)采光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民事权利?
【案例解析】
相邻权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权利,它具体包括:采光权、采路权、采水权等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在纷扰复杂的民事关系中,相关利益的冲突也是频繁发生。采光权是近些年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后常出现的一种民事权利,类似的案例时有发生,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升。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民事权利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申张、陈平/文,“3层变5层,单位加盖房屋引发采光权纠纷”,中国法院网2012年9月25日报道改编。)
【案例文本】
2011年4月20日,曹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一份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由中介公司为曹某之女联系美国前60位院校,办理申请赴美留学所需要的申办入学和申请签证手续事宜。后来,曹某认为该中介公司违约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费用。
曹某说,合同签订至今未接到女儿的入学通知,也未收到出国签证手续,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最先约定美国前60位院校,但因开学时间和曹某女儿成绩等原因,经曹某同意双方协商先办理其他大学的报名申请,即双方合同已经变更。中介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曹某之女办理了入学申请,取得了3所学校的入学通知,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曹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应为曹某一方与美国前60位院校联系,代为办理申请入学手续及签证手续,并应于10月底办理完毕。中介公司为曹某之女向美国3所院校提出申请,并均取得入学通知,但上述3所院校排名均不在美国前60位院校之内。中介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约定内容予以变更。双方均认可中介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且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已届满,故中介公司应当返还曹某3.8万元服务费。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中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中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思考】
(1)曹某获得返还费用的理由是什么?
(2)合同的内容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近年来,出国留学热持续升温,相关的中介服务纠纷层出不穷。合同是如今社会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订立合同、依据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上流行的民商事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订立合同的事情,如旅游合同,购房合同,培训合同等,准确的了解合同的知识,对更好的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个人权利有着重要意义。该案中,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是合同法律关系中最关键的内容。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王占维、涂浩/文,“出国留学纠纷多,委托合同是关键”,《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1日报道改编。)
案例93 睡熟遭打疑是邻居所为,无据被判驳回
【案例文本】
2010年12月22日23时许,家住广西那坡县的刘某一家人已经睡熟。突然有人踢门进入刘某家,将刘某从床上拖起来并用啤酒瓶将其砸晕,刘某妻子报警并向120求助。当晚刘某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公安局鉴定他的伤情属轻微伤,并对该伤害案件进行侦查,但由于没有找到相关的证人证实,因此未作出处理,也未结案。刘某认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应该是同屯与其有过积怨的申某所为。2012年2月1日,刘某向那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费共计7492元。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刘某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申某对其实施侵权,且该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谁是侵权人尚不明确。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案上诉人刘某提供的证据均是其单方所述,不足以证明他被申某打伤的事实,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思考】
(1)刘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被驳回?
(2)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案例解析】
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证据方面。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证据原则。原告刘某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该伤害行为,只是凭借猜测,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一“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罗翠航/文,“睡熟遭打疑是邻居所为,诉请赔偿无据被判驳回”,中国法院网2012年9月28日报道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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