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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及解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故起诉要求村委会及甲赔偿母羊及小羊死亡损失。

大学生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及解析

专题十 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大 学生为什么要学习宪法?

案例83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案例文本】

武汉科技学院学生孙志刚大学结业后,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2003 年3月17日晚,他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该案6月5日上午开庭,6 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等6人,因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2年至3年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为中国社会在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的变化持久而深入,孙志刚墓志铭最下方有两行字: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年8月1日,1982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2003年,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问题思考】

(1)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说明了什么?

(2)如何理解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案例解析】

孙志刚案件告诉我们,任何行政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自2004 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变化深刻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给我们的启示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宪法的特征和原则”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东红、王恩江、贾少英、赵婷、吴巧慧、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孙志刚死亡真相”,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10月2日报道改编。)

案例84 村规民约是否有效

【案例文本】

某村委会因为村民的责任田庄稼经常受到猪、羊、鸡、鸭等牲畜的糟蹋,为此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并由村委会主任在村广播室向村民宣布:从现在起,各家各户将自家的牲畜管好,否则,一经发现有谁家的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一律罚款50元;严重者,格杀勿论,村委会安排民兵甲专门负责。某日,乙家的三只羊(含怀孕母羊一只)冲到某村民责任田里将该户田间玉米损毁将近一半,甲正好路过,便用木棍驱赶,在驱赶中,甲用力过猛,将腹中孕育4只小羊的母羊打死。乙在赔偿受损村民田间损失后,向村委会和甲要求赔偿。村委会以村里有村规民约为由拒绝赔偿;甲以村委会有规定、自己是执行职务、损失与己无关为由也不同意赔偿。故起诉要求村委会及甲赔偿母羊及小羊死亡损失。审判过程中,本案焦点是该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主张有效者认为,该村规民约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村委会成员开会,经村委会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并由村委会主任在村广播室向村民宣布而形成的,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大致符合规定,内容上,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法律应当尊重。主张无效者认为村规民约必须由村民会议制定,作为村民会议议决的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村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村规民约仅有村委会的召集和通过,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内容上也违法,因为村民的牲畜受法律保护,如果以打死不赔的处罚方法来制裁有过失的村民,显然处罚“畸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最后,人民法院采纳了无效的观点,判决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思考】

(1)该村规民约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2)村规民约有效的前提是什么?

【案例解析】

村规民约是在村民自治的条件下,由全体村民共同制定并遵照执行的关于村务管理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的效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为了保护村民的财产不受损失,可以以村民会议的形式制定一些有益于农民的“土政策”,使得村民自律或违反者受到一定的处罚,但决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民的包括合法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本案中,村委会决定牲畜糟蹋别人家的庄稼打死不赔,违反了我国制定法律的原则与立法精神,法律要求罚当其过,也就是要求法律在对当事人纠纷处理时必须做到处罚与侵权损失相当,否则会出现不公平的结果。而且村委会在制定决议时必须考虑法律与政策有无具体规定,如有,那么村委会在制定决议时不得与之发生冲突或者在法律之外再制定较重的处罚措施,否则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本来就对乙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本案乙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村委会在法律规定之外再给乙家设定更为严重的处罚措施,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村民在法律约束之外,可以受一定的村规民约约束,但村民毕竟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权,村民的牲畜理所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以打死不赔的处罚方法来制裁有过失的村民,显然处罚“畸重”,损害了村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所以该村规民约内容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村委会与甲的免责事由,更不能成为村委会行使权利的依据。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宪法的特征与原则”、“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www.xing528.com)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徐小年/文,“村规民约是否有效?”,《吉林农业》2010年第16期报道改编。)

案例85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案例文本】

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罗彩霞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条件。王佳俊之父王峥嵘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罗彩霞已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佳俊及其父母等7名被告连带赔偿13.52万元。罗彩霞向天津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思考】

(1)罗彩霞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

(2)罗彩霞案件谁是最大的受害者?

【案例解析】

罗彩霞案被称为“2010年十大热点案件”之一,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受到伤害的显然并非只是罗彩霞本人,以高考制度为核心的法律秩序以及体现在高考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的法治信念亦受到了严重伤害,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王佳俊2004年冒用罗彩霞的姓名和高考成绩上了大学,而且以“罗彩霞”的名义在大学继续学习、生活了4年,2次迁移户口。由于身份信息被盗用,致使通过复读考入天津师范大学的罗彩霞虽然毕业在即,却因此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学位证。法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而罗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了长时间的持续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受教育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每个公民所享有的,不容非法侵犯与剥夺,对于侵犯者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审案和受理一波三折”,《法制日报》2011年1月6日报道;“罗彩霞案件:冒名顶替上大学,侵犯受教育权”,法治在线2010年8月13日报道综合改编。)

案例86 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案例文本】

据媒体报道,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其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成立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北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对上访者施暴。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被刑事拘留。

【问题思考】

结合本案,你认为公民的申诉权应如何得到保障?

【案例解析】

该案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不能一味追求“零上访”。由于追求“零上访”,“黑监狱”有了可乘之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要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北京联合大学。(根据龙志/文,“安元鼎保安公司:北京截访‘黑监狱’调查”,《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25日报道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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