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九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洽精神——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法治观?
案例75 大学毕业生偷手机给母亲买社保
【案例文本】
林某大学毕业后,带着父母的借款和嘱托在外创业。为了不让父母牵挂,谎称自己赚到了钱过得挺好。其实,他先后做快餐店、二手手机等生意都亏了,为此不敢回家。有一天,母亲想买一份养老保险,让林某寄点钱回家。捉襟见肘的林某糊涂之下,想到了行窃筹钱。他钻进成都一家手机营业厅,偷了2.8万元现金和800多元的充值卡,并将23部“裸机”盗走。
林某是家中独子。3年前,林某大学毕业时选择了自主创业,父母给了他6万元。林某到成都先开了一家快餐店,因生意没有起色,几个月后就关了。后来,他又做二手手机生意也没赚到钱。由于生意接连亏损无颜见父母,3年里他只回过一次家,往家寄了4次钱,共7000多元。平时与父母打电话时,林某一直说自己赚了钱,过得很好。唯一让他欣慰的是创业时认识了女友邹某,两人已到谈婚论嫁程度。林某家里经济困难,其父退休后还要摆摊修自行车挣钱。林某母亲看到周围有些人办了社保,也想花1.4万元办个社保,便打电话希望儿子寄点钱。林某很支持母亲的想法,先寄了1200元,并说会再想办法,让母亲不要担心。林母一直以为他在外面很好,“这个孩子很听话,只是一时糊涂啊!我们不该让他寄钱给我买保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林某盗窃的金额为2.9万余元,构成盗窃罪,由于他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营业厅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问题思考】
(1)林某的行为说明了什么?
(2)为什么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案例解析】
林某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对父母谎称“混得好”,偷手机给母亲买社保一案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他给我们的启示是:大学生不仅要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当代大学生要承担起历史重任,就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如果不学法、不懂法,不能遵守法律,则不能算是合格的大学生。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李海夫/文,“大学毕业谎称混得好,偷手机给妈买社保”,四川新闻网2012年9月21日报道改编。)
案例76 号码被盗骗好友,QQ主人成被告
【案例文本】
盗取QQ号码,骗取号码内好友的信任,进而让其汇款,这样的骗术大家早已见怪不怪,但仍有人上当受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网络诈骗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1年12月4日,正在上班的李某挂着QQ号同时与几位好友聊天,突然同事朱某的QQ头像闪了起来,“你现在忙吗?有事请你帮下忙,我正在外面,身上没带U盾,有一笔6000元的欠款着急支付,你能不能先帮我支付一下?”朱某的QQ号码发来这样的信息。由于当时李某正与他人聊得尽兴,且还登录着网上银行准备买东西,也没多想、多问,顺手鼠标一点,通过网上银行将6000元打入了对方提供的账户中。与此同时,身在外面的朱某也正在手忙脚乱中。突然,有好几个朋友陆续给他打电话,询问他是否在网上借钱一事。朱某纳闷自己没有上网,怎么会有信息发出。经仔细询问,才知是自己的QQ号被盗,骗子正在以自己的名义向好友骗钱。由于自己的好友名单中都是以真实姓名命名,朱某担心骗子很容易就能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在线好友交流,赶紧利用手机登录QQ。在签名中,对QQ号码被盗,谨防被骗一事予以澄清。可就在这时,朱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将6000元汇入你的账户……”。朱某知道,准是有人上当,将钱汇入了骗子提供的账户中。于是,他马上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此时才明白这是一场骗局,立即去公安局报案。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事发后很长一段时间,朱某并没有提及还款一事。如果这些损失全部由我承担,我觉得自己特别委屈,对方提名带姓的与我聊天,且是出于对朱某的信任,才毫不犹豫地将钱寄出,否则,换成其他人我都会通过其他途径再次确认一下的。”被告朱某也觉得自己冤枉,辩称“6000元不是一个小数,别人也收到了同样的信息,都知道打电话确认一下,偏偏她没有打电话确认,这么常见的骗术也能上当。如果大家都上当汇了款,这些钱都让我赔,我觉得这样也是不公平的。”最后,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两人各自承担一半损失。
【问题思考】
(1)号码被盗骗好友,QQ主人惨成被告说明了什么?
(2)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解析】
此类案件属于新型网络骗术,遇见类似情况要提高警惕,通过打电话求证等渠道与借款人取得联络,也可以进行细节盘问,一般骗子的话会破绽百出。由于QQ不要求实名身份认证,因此不能作为认证对方身份的一种方式,若出现财务损失与QQ主人并没有太大关系。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我国已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大学生应当了解国家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增强法律意识”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北京联合大学。(根据贾小翠/文,“号码被盗骗好友QQ主人惨成被告”,中国法院网,2012年2月14日报道改编。)
【案例文本】
2010年6月2日,福州海关查获女大学生利用儿童画册夹藏毒品走私入境案,缴获高纯度海洛因1596.2克。这是福州海关首次查获的一起中国籍女大学生为境外毒贩所利用,充当运毒工具夹藏毒品走私入境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事后交代,她是广西某高校英语专业大学生。
2009年年底,黄某在广州某国际货运公司实习,在公交车上认识一位30多岁、在广州做服装生意的非洲黑人男子BIGCHEIF,并互留了联系电话。此后,BIGCHEIF经常请黄某出去吃饭、游玩。BIGCHEIF称吉隆坡很好玩并愿出资邀请黄某去趟吉隆坡,顺便帮忙带些东西回中国,黄某欣然答应。5月14日,BIGCHEIF给了黄某福州至吉隆坡的往返机票、行程单和一些现金。按照行程,黄某15日出境,在马来西亚玩了2天,预备18日返回中国。就在18日中午12点,一个自称是BIGCHEIF朋友的男子在吉隆坡交给黄某一个装有两本画册的手提包,让她帮忙带回中国,黄某爽快地答应,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刚一入境就被海关截获了画册中夹藏的毒品。事后,黄某追悔莫及,悔恨交友不慎。
【问题思考】
(1)大学生如何做到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
(2)如何理解“法律遵守”的内涵?
【案例解析】
该案的当事人黄某是一位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因贪图小利、交友不慎,被国外朋友以免费邀请出境旅游所引诱和利用,加之本人法律意识淡漠,充当了贩毒分子的运毒工具,触犯了法律,令人惋惜。我们要引以为戒,真正做到学法、用法、守法,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还要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正确处理各种法律问题,遵纪守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所谓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法律遵守”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北京联合大学。(根据詹托荣/文,“女大学生为境外毒贩利用,夹藏毒品走私入境案”,中国新闻网2010年6月3日报道改编。)
案例78 某大学生利用电脑技术网络犯罪被判刑
【案例文本】
小龙是广西柳州某高校的在校学生,2011年12月的一天下午,当来自安徽的民警出现在他宿舍时,他那年轻的脸上有些惊惑。然而,事实就在眼前。在被民警控制住之前,他还在网上兜售自己编写的木马视频教程。至此,芜湖县公安局侦办的特大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案件告破,小龙这个成绩优良并在计算机方面颇有天赋的大学生成为一名落网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中,民警们先后捣毁了3处黑客窝点,扣押涉案计算机13台,银行卡22张,缴获赃款14万多元。
游戏网站突现“李鬼”,2011年8月,芜湖县公安局接到当地一家网络公司报警,很多客户的游戏账号被盗。民警调查发现,有人冒用该公司的域名,制作的假网页与该公司的官方网站网页几乎一样。只要客户登录网站或者下载相关客户端,电脑就会受到木马攻击。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程序获得客户的游戏账号密码,通过转移虚拟货币等手段来获得非法收入。
办案民警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件,面临很多困难,很难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也很难搜集到证据。通过填密侦查终于查到重要线索:犯罪嫌疑人可能来自武汉。在当地警方帮助下,办案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程某的住处。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假装成电信公司的员工例行检查,成功敲开了程某的门,看到程某正在操作的电脑大吃一惊。程某通过木马软件正在同时监控284台电脑,它们全部成为程某掌控的“肉机”。这284台电脑屏幕上的一举一动都完全暴露在程某的电脑上,他可以随时查看。更可怕的是,这些电脑只要有键盘输入活动,程某的电脑都可以截获,获取密码简直易如反掌。
经审讯,程某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购买计算机等作案工具,通过在网上购买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牟利的事实。在5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通过盗取他人游戏账号,转移虚拟货币的手段非法获利8万余元。进一步侦查发现,为程某一伙提供木马程序的是来自该省五河县的郑某。2011年11月3日,民警在五河县郑某的家中将正准备藏匿电脑的郑某抓获。民警打开郑某没来得及关机的电脑,发现里面有很多木马程序,且在郑某家中发现了大量有关计算机和网络黑客的书刊。郑某负责提供木马程序和技术维护,程某只是郑某的客户之一。经查,在浙江、湖北、广东等地有40多人都曾向郑某购买过相关服务。郑某按包月服务向他们收取费用。郑某只有初中文化,但从小对计算机很感兴趣,通过自学很熟练地掌握了计算机技术。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在编写木马程序时还是会遇到技术难题,因此,有时会在网上向别人购买“技术”。犯罪嫌疑人都很聪明,向郑某兜售技术的人是广西的小龙,不过民警们没有想到这个藏在幕后的黑手竟是在校大学生。小龙在网上兜售自己的技术,一是为了“好玩”,二是满足了自己的虚荣心,同时还能挣外快,直到民警出现在眼前,他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2012年5月9日,芜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几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处以2年6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问题思考】
(1)你认为小龙的观念错在哪?
(2)如何自觉遵守法律?
【案例解析】
当今信息时代,网络的流行给大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便捷,也带来了更多的诱惑。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的行为也越来越多。涉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都很年轻,都很聪明,可惜没有把在电脑技术上下的工夫用在正道上。本案中的小龙是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有着阳光一样的未来,由于对物质利益的不正当追求和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他触犯法律,害人害己,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民警抓获他时获知,在前一个学期的计算机专业课考试中,他名列全系第一。本来前途无量的高材生因一时贪念而走上了歪路,民警连叹可惜。同学们要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律修养,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法律遵守”相关知识点的教学。(www.xing528.com)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马燕/文,“芜湖破获一网络黑客案,幕后黑手是在校大学生”,《扬子晚报》2012年6月20日报道改编。)
案例79 大学生竟分不清“偷”与“拿”
【案例文本】
据洪山区检察院发布预防大学生犯罪“绿皮书”透露,大学生盗窃占75.76%,盗窃的目标主要是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这些盗窃案一般都是利用同学对自己的财物疏于管理,趁机顺手牵羊。据了解,洪山辖区有38所部属、省属高校,在校学生达80余万人。近5年来,洪山区检察院共受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238件达264人,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绿皮书”对近5年来审理的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2009年,洪山区检察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有3人为女大学生;2010年,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中有12人为女大学生。这类大学生犯罪主要以盗窃为主,其原因除了少数人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造成。武汉某大学女生安某,将室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偷走,用袋子装好,放在看门师傅处。当失主报警后,安某为了避嫌,还将自己的1200元也放入袋中,谎称自己丢了1200元,当其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时,才交代了事实。但在做讯问笔录时,安某始终认为自己并没有“偷”,只是“拿”。其实,安某自身经济条件是不差的,她只是因为失主对自己“不好”,想报复失主,便“拿”失主的东西吓唬她。
【问题思考】
(1)大学生分不清“偷”与“拿”一案说明了什么?
(2)你认为应如何加强法律修养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当代大学生要把自己培养成合格人才,就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加强法律修养、提高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先决条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从而为依法治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人是法律行为的主体,无论立法、执法、用法还是守法都要由人来完成。而人的一切活动又是在一定的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法律意识的发达程度既是一个国家法的运行的实现基础、又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民主法治建设的尺度。没有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没有深厚的法律意识作基础,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要纠正那种“法律与己无关,不懂一样生活”,“法不责众,不知者不为过”的错误思想,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去认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法律修养的自觉性。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万勤/文,“大学生犯罪‘绿皮书’女大学生分不清偷与拿”,人民网2012年9月21日报道改编。)
案例80 大学生黑客入侵学校计算机系统修改成绩获刑
【案例文本】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涉网络刑事案件,涉及的网络犯罪案件多为开设赌场、收费裸聊等,此类网络案件的特点是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同时,大学生犯罪有增长趋势,并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挂科不要紧,我来帮助你”,这是24岁的钟某为自己打的广告。然而,他所提供的“服务”则是为挂科的同学修改成绩,使其“及格”。对于“服务”项目,他还明码标价“一般科目成绩修改收费为300元至400元(一科),英语四级考试等收1000元,付款方式是通过银行卡转账”。
四川某大学学生钟某偶然入侵中山某学校教务处数据库后,发现可以获得最高权限,并执行任何数据库命令,于是就动起了修改挂科学生成绩,用来赚钱的念头。据钟某供述,从2009年9月到2010年6月期间,共为该校50多名学生修改了成绩,获利7万多元。2012年8月1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钟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罪,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170.71元;没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
【问题思考】
(1)如何看待网络犯罪日趋低龄化的现象?
(2)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案例解析】
大学生犯罪虽然与当代社会环境有密切的联系,但更与大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心理素质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大学生年轻幼稚、思想单纯、生活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容易受不良环境的诱惑,有些大学生看问题肤浅,心理素质较差。一些不良心理,如逆反心理、争强好胜、享乐攀比、好逸恶劳、嫉妒忌恨、激情冲动等,往往是诱发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产生的一些重要心理因素。因此,同学们要重视健康心理的培养,预防不健康心理引发的违法犯罪,加强法律修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犯罪。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提高法律意识”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丽媛、王恩江,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张丹/文,“大学生黑客入侵学校改成绩,敛财7万获刑2年”,《广州日报》2012年8月17日报道改编。)
案例81 偷拍录像资料证据案
【案例文本】
2011年5月9日,企业主陈某长期雇用的装卸工孙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货仓的高处落下,导致颈部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5000余元。陈某支出医疗费用20000元,孙某要求全部支付,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于是,孙某一纸诉状递到阜宁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2012年4月18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孙某作出评残鉴定,为外伤致构成七级残疾,还需2年护理。据此,孙某提出了总金额为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庭前交换证据后,陈某不服,认为孙某的伤情在评残过程中有故意伪装的可能,其伤残等级被评得过重。于是,陈某在2012年4月25日至4月27日连续3天在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跟踪拍摄其生活片段,有其抱小孩、推独轮车、挑菜到市场卖菜、走路动作无异常等情况。5月15日该案开庭时,陈某将前述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进行举证,以证实孙某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针对陈某的举证,孙某认为该录像未经其同意而由被告私自偷录的方式形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庭审后,法官经向权威鉴定机构了解取证得知,合议认为残疾等级存在偏重的可能。经再次开庭审理,法官指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被告陈某私自摄制的录像虽未经原告孙某同意拍摄,但该录像并未侵害原告孙某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原告孙某也未对录像内容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该录像的证明效力。至于原告孙某提交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因被告陈某提交的录像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孙某的七级伤残的结论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形,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故被告陈某可申请对原告孙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于原告所受伤害是客观事实,重新鉴定费时费力,法官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再次调解,最终按九级伤残的标准调解结案,除去原告本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药费,被告再行赔偿22000元。
【问题思考】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结合案例谈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案例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被告偷拍录像的证据证明力问题。法院认为,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偷拍录像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无争议,对于它的合法性则看法不一。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本案中被告陈某私自摄制的录像虽未经原告孙某同意拍摄,但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该录像并未侵害原告孙某的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原告孙某也未对录像内容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该录像的证明效力。至于原告孙某提交的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因被告陈某提交的录像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孙某的七级伤残的结论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形,该鉴定结论不能采信,故被告陈某可申请对原告孙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于原告所受伤害是客观事实,对原告被告双方的争议进行了再次调解,最终按九级伤残的标准调解结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应自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而且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道德、经济或政治问题,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东红、王恩江,北京联合大学。(根据谢天德、徐寿海、陶展/文,“法院认定偷拍录像有证据效力”,《现代快报》2012年5月28日报道改编。)
案例82 2012年考研泄题事件
【案例文本】
“石破天惊!启航不负众望,政治和英语再次命中考题100%!”2012年1月7日下午,研究生考试英语科目刚刚开考,在一个名为“启航考研”的QQ群里,庆祝开始了。考试开始前19分钟,英语科目答案已经被短信群发到主要来自湖南、广东众多考生的手机上,来源是一个神秘的广东号码。
据侦办此案的广东警方相关人员透露,答案泄露范围达上万人之众。2012年5月11日,教育部公布了考研泄题事件的查处情况。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科科长周文胜为牟取经济利益,利用职务之便,借统一整理试卷之机从湘潭市教育考试院保密室窃取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并复印转卖。周文胜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技师欧阳泽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中南大学人事处聘用人员段宏博被开除党籍并解除聘用合同;遵义医学院研究生陈龙被开除党籍、开除学籍。湘潭市考区值班保密员赵津菁留党察看、撤销湘潭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主任职务;湘潭市考区保密员彭礼彬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湘潭市教育考试院分管招生考试工作副院长朱红武留党察看、行政撤职;湘潭市教育考试院院长颜宏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湘潭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郭晓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湘潭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廖贻仲党内警告、行政警告。
【问题思考】
(1)如何从法律层面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2)大学生如何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解析】
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当利益,传播虚假信息,组织团伙舞弊,甚至窃取考试试题,严重损害了考生利益,直接威胁到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据媒体报道,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等成立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针对考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考点周边环境整治等三项集中整治行动。根据法律规定,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时,每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九“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北京联合大学。(根据曾鸣/文,“泄题2012:国家考试失守,不止考研英语”,《南方周末》2012年3月19日报道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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