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大学生为什么要遵守社会公德?
案例51 天安门广场国庆日扫出近8吨垃圾
【案例文本】
2012年10月1日,北京天安门城楼西侧的环卫站内,几十名环卫工人坐在绿化带边上吃盒饭。天安门环卫队长刘家龙已是10多年的老环卫,他告诉记者,去年“十一”期间,天安门广场平均每天都要清理出5吨垃圾,而平时只有两三吨。“每天几十万人到天安门广场,垃圾少不了。‘十一’头3天,游人最多,也是我们最忙的时候。‘十一’负责天安门广场保洁的环卫工人由原来的100多名增加到460名,三班倒,全天执勤。”刘队长还告诉记者,为使10月1日上午的国庆活动地面整洁,清洁队460名环卫工全体出动,短短半小时内,就将早上观升旗的人群丢弃的垃圾打扫干净。采访最后,刘队长说:“我们也理解游客,很多人想爱护环境,但人太多,他没办法走到垃圾桶旁,垃圾拿着又不方便,所以只好扔了。但天安门广场每天接待几十万游客,所以希望大家来天安门广场参观时,带个塑料袋装垃圾。”
【问题思考】
(1)你会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吗?
(2)你如何处理手中的垃圾?
【案例解析】
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维护公共秩序是提高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社会公共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天安门广场每天接待几十万游客,大家到天安门广场参观时,最好带个塑料袋装垃圾,把手中的垃圾放入袋中。当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不但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且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是前所未有的。如果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吴巧慧,北京联合大学。(根据邹乐/文,“天安门国庆日扫出近8吨垃圾,建议游人带塑料袋”,《北京晨报》2012年10月2日报道改编。)
案例52 公交车早餐乱象
【案例文本】
手里拿着豆浆油条或拿着煎饼包子,挤上公交车便开始尽情享用——这是某城市公交早高峰期间常见的一幕。近几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把吃早餐的地点挪到了公交车上。一些上班族、上学族认为这样的早餐方式可以节省时间,然而,食物散发的气味却给乘客带来了诸多烦恼。对于公交车早餐乱象,某市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某市81路公交车上,记者闻到车厢里飘着一股鸡蛋和包子夹杂的怪味,寻味看去,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正津津有味地吃着包子。他腿上放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有鸡蛋皮和一次性豆浆杯,看上去早餐即将结束。有的乘客吃完煎饼,顺手将塑料袋扔到了座位下面。
在某市5路公交车上,已经是人挤人了,但是一个学生模样的年轻女孩儿还是喝着豆浆、吃着油条。公交车行驶到公务员小区附近时,一辆电动车突然从人行道窜出来,司机师傅反应敏捷,一个急刹车,车里的人由于惯性瞬时向前倾去。女孩儿也没站稳,手里端着的豆浆洒在了站在她前面的大爷身上。看着大爷生气的面孔,女孩儿急忙从包里掏出纸巾给他擦拭衬衣半袖和胳膊上的豆浆,并不停地说:“对不起大爷,我不是有意的,考研学习忙,只能利用坐车的时间吃早餐。”看着女孩儿态度诚恳不断道歉,被洒了一身豆浆的大爷无奈地说:“我可以理解你,但是万一遇到个厉害的,还不得和你吵架啊。我建议你别在公交车上吃汤汤水水的东西。公交车比较容易晃动,乘客很难保持平衡,遇到转弯或急刹车,汤汤水水就会洒到别人身上。弄脏衣服倒是其次,万一烫伤人就不好办了。”听着大爷的话,女孩儿默默地点了点头。因为车上人多,能打开的窗户又少,记者到嘉茂购物中心站下车时,车上已经充满了包子、煎饼、油条、豆浆等各种早餐气味。
据记者了解,市民王某每天可以坐公交车上下班,不用倒车。王某说:“4月份天气转暖以后,除了刮风下雨,我每天都会骑自行车上班,实在不想再挤公交车了。”采访中,王某告诉记者,她放弃公交车改骑自行车的原因,不是早晚高峰时乘坐公交车太挤,而是她受不了公交车里的“味”。“最怕在人多乘坐公交车时遇上有人吃韭菜馅的包子,味道散不出去。那味道实在受不了,闻得我直恶心,好几次差点就吐了。”市民刘某表示:“在公交车上进食会给环境卫生带来破坏。公交车上人本来就多,要是每个人都制造一点垃圾,这车上就没法待了。特别是到了夏季,蚊蝇一旦光顾肆虐,大家都要跟着倒霉。”
采访中,一些市民表示,在公交车上吃早餐不卫生。对此,记者采访了消化内科医生赵宇,他告诉记者:“公交车环境嘈杂、人员复杂,而且也不能做到随时通风。所以,空气中散布着各种细菌,一些传染病就是通过呼吸道传染的。在这种环境下吃东西,一旦有患病乘客打喷嚏、咳嗽散发出的飞沫接触到食物,被传染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而且,公交车扶手、把手都附着大量细菌,乙肝、痢疾等都是通过消化道感染的,一旦手上接触到病毒细菌,接着又触碰到食物,极有可能进入消化道,导致痢疾、肝病的发生。所以,在公交车上吃早餐存在健康隐患。”
【问题思考】
(1)如何看待在公交车上吃早餐的现象?
(2)大学生应该怎样增强社会公德意识?
【案例解析】
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在社会经济发展使人们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社会成员必将产生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人们更需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需要人们不断增强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公德意识。乘坐公共汽车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交车是公共环境,也是一个小社会,每个人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公交车是公用的交通工具,即便没有什么明文规定,也要有公德心,对自己的公共生活行为负责,不应该对他人造成影响。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虽然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广大乘客为了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乘车公共环境,最好不要在车上吃早餐。即使情况特殊,也要把垃圾扔到垃圾桶,不能塞到角落或从窗户扔到外面,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破坏了社会公共环境。个人离开自己私人的生活空间后,对自己应该进行一定约束,这是每一个公民都最应该遵守的社会公德准则。同学们要充分认识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的基本特点和要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提倡文明出行,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丽媛、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高佳/文,“公交车化身早餐车:公德心缺乏?社会管理缺失?”,《北方新报》2012年7月24日报道改编。)
案例53 女大学生帮助落入陷阱的女孩
【案例文本】
2008年7月,山东沂蒙山区19岁女孩钟某高考落榜了。她向父母要了1000元钱,想到北京打工,刚到北京钱包就不翼而飞。这时,一位30多岁、自称叫林某的男子说能帮她找到工作,初出家门的钟某相信了他的话,谁知林某却将她带到了一个休闲场所,逼她做“小姐”。钟某不从,林某便将她关到一间地下室里,三餐由专人从预留的洞里塞进去。钟某一心要逃出去,她注意到每次送饭的都是一个和她年纪相仿的男孩秦某,通过几次试探性交谈,秦某同意帮钟某逃出去。一天,秦某用老虎钳把门上的大锁剪断,和钟某逃到了天津郊县他的老家。不久,两人南下深圳。秦某在一家酒店找到了一份助理厨师的工作,钟某则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8年年底,钟某发现秦某的手机突然停机并得知他已辞职。2009 年5月,钟某向公司请假,来到天津秦某的老家,秦某终于说了实情。原来,在深圳打工的几个月,他的工资一直上不去。这时,他看到有人非法高价买肾,就以3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的一个肾,然后瞒着钟某回到了老家。
在离开秦某的那一刻,钟某做出了一个异乎常人的决定:我也要致富,我也要卖肾。在网上经过搜索,她试着给一家中介打电话,钟某坐火车来到郑州。中介派人直接把她带到了一家休闲中心,要求她“接客”。钟某一听就火了,她完全失去了理智,抓起地上的凳子就是一顿乱砸并借机飞快跑出门去,上了一辆停在门口的出租车,央求司机把她送到火车站。钟某上了一辆开往武汉的火车,车到武昌,她下了火车来到一家网吧。几个小时前惊心动魄的大逃亡并没有让钟某卖肾的决心退却,她继续在网上寻找卖肾中介。不久,钟某联系到重庆一个许诺“一定会帮你实现心愿”的中介,于是来到重庆,可是一下火车就被人控制了。对方告诉钟某,他们是打着做器官买卖中介的幌子,在全国各地网罗女孩子做“小姐”。这些人限制了她的自由。2009年7月18日上午,钟某装作对“工作”提成不满,抬脚就走出门去,在巷子里暴走了两个多小时,把两个“贴身保镖”累得气喘吁吁,而后她说:“我们去上网吧,我只玩游戏,绝对不上QQ,你们可以坐在我身边看着。”钟某瞅准时机迅速通过网游的聊天系统向跟她一起打扑克的“玩友”求助:“我被人骗来做‘小姐’,在重庆被人控制,我想逃走,我需要钱,请帮帮我。”她心情十分紧张,毕竟这是网络,会有人相信她吗?收到钟某求助信息的是湖南师大学生龚某。龚某很有戒备心,毕竟网络上到处是陷阱,但她没有对这个求救信息置之不理,决定汇钱给钟某。尽管200元钱是她辛苦做家教挣来的,但如果能够换取一个救人的机会,那就是值得的。想到200元钱不足以让钟某回到山东,龚某把自己的手机号码告诉钟某,让她往长沙逃来。钟某接到龚某“事已办妥”的信息后,匆匆下线。当天她回到住处对“老板”说:“你给我的提成再高一点,我好好休息几天就去上班”,对方答应了。
第二天,钟某在两个“贴身保镖”的“保护”下出去转悠。半小时后,钟某找到了一个附近有银行柜员机的网吧,像模像样地玩了半个小时游戏后,她提出要上厕所。一进厕所,钟某发现窗户虽小却没装铁栏杆。她马上打开水龙头,借着水声的掩护迅速从窗户爬出去,到银行柜员机上取了150元钱,马上顺着原路爬回厕所。午饭后,钟某对两个“保镖”说:“你们谁也别打扰我休息,我要好好大睡一觉,明天就去上班。”几天来一直跟着跑的“贴身保镖”长长地舒了口气,把门锁好后,各自回房间睡觉。下午4时,钟某听到“保镖”们鼾声如雷,马上把窗帘全部卸下,把床单连咬带撕弄破后拧成条接在一起,绑在窗户上从3楼爬了下去,拦了一辆车飞速赶往火车站,买到从重庆开往长沙的站票。上车后,她向火车上的旅客借手机拨通了龚某的电话,告诉她自己已经逃离了虎口。
钟某在长沙火车站见到了从未谋面的救命恩人龚某。龚某热心地安顿钟某住下,怕她无聊,便每天带她到自己勤工俭学的公司。公司有很多电脑,龚某上班的时候钟某就在一边上网。有一次,钟某去上厕所,龚某不经意间看到了她的聊天记录,不由倒吸了一口凉气。原来,钟某又在网络上联系卖肾。龚某急了,经过巧妙的劝说,终于打消了钟某卖肾念头。龚某如释重负,给钟某买了回山东的车票。2009年11月2日,钟某从家里给龚某打来电话:“我见到父母了,很高兴。姨妈单位缺一个临时工,我想先去做着,以后等我稳定了,我一定要再来长沙感谢你。”
【问题思考】
(1)龚某是怎样用实际行动践行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
(2)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有哪些?
【案例解析】
公共生活是人类生活的重要方面,维护一定的秩序是提高社会公共生活质量的重要条件。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道德和法律是基本的手段。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公共秩序就越复杂,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就越突出。在公共生活中知荣明耻,自觉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是锤炼人的思想品德,提升人生境界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社会公共生活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同学们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自觉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模范。买卖器官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龚某成功解救了打算卖肾的女孩钟某,不仅挽救了钟某本人,也成功阻止了买卖器官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维护公共生活中的秩序,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虽然道德和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二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道德规范作用的发挥需要法律支撑,法律作用的实现需要以道德建设为重要条件。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在公共生活中,道德可以用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犯罪的产生。道德是法律的补充。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关系全部纳入其调控的范围,因而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它能够调整许多法律效力所不及的问题,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而且深入到人们的精神世界。个体道德素质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条件。总之,必须综合运用风俗、道德、纪律、法律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知荣明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丽媛、王恩江,北京联合大学。(根据贺文兵/文,“女孩欲卖肾致富落入陷阱,女大学生相助成功脱身”,《长沙晚报》2010年2月11日报道改编。)
案例54 大学生出手相助被撞女孩
【案例文本】
19岁的郭某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前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湖南商学院大学生黄某一直陪在她身边,安慰她,为她的伤情上下奔波,直到她的亲戚赶到医院。郭某说,前天晚上她乘车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姐姐那儿拿东西,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前下了车,正准备过马路,突然一辆公交车从左侧驶来,她避让不及,被公交车撞倒在地。她神志已经开始模糊,心里感觉很害怕,迷迷糊糊中,感觉有很多人围了过来,随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后,发现自己紧紧地握住了一个人的手,一看,是一个学生模样的男生。后来她才知道,自己在昏迷之中,这名陌生的男生一直陪在左右,为自己跑上跑下。让她略感遗憾的是,她忘记了男生的模样,还没等她说声“谢谢”,男生已经离开了医院。
在记者的追问下,黄某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前晚,黄某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找同学玩,回校途中突然听到马路对面传来一声刺耳的刹车声,紧接着发现一名女孩躺在地上,便连忙跑了过去。当时司机从车上下来,看了看情况后连忙打电话报警,而郭某躺在地上扭动着想站起来,口中一直喊痛。黄某说,他想着郭某肯定需要帮助就跟了上去,郭某在昏迷中一直抓着他的手不放,“抓得很紧,松都松不开。”见郭某很紧张,黄某赶紧安慰她:“没事的,医生快来了,你没有出血,马上会好的。”不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黄某也跟着上了车,到医院后,他给郭某挂号,联系郭某的亲戚,直到郭某的亲戚赶到才离开。黄某所在年级党支部书记说,黄某入校以来一直表现不错,是班上的团支部书记,平时乐于助人,成绩也稳居班上前列,这次有这样的表现,一点都不让人感到意外。
【问题思考】
(1)黄某的行为说明了什么?
(2)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案例解析】
大学生黄某看到女孩被撞受伤后,挺身而出、出手相助,体现了其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他平时表现积极、乐于助人,成绩也名列前茅,在学校各种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养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所以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帮助他人,体现了良好的社会公德风貌。社会公德需要所有的人去维护,公共秩序需要所有的人去遵守,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井然有序,和谐发展。大学生应该做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楷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社会公德中的基本要求”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丽媛,北京联合大学。(根据丁阳亮/文,“女孩被车撞,大学生出手相助”,《潇湘晨报》2010年6月27日报道改编。)
案例55 勇救司机的最美女大学生
【案例文本】
2011年11月5日,沈阳化工大学学生杨艳艳到沈北大学城看望同学后乘坐公交车返校。当公交车行驶到正良站时,乘客都相拥叫喊着往车后面走,坐在靠后位置的杨艳艳看见一名男子正挥刀不停地刺向女司机,车上40多名乘客因为受惊吓,在女司机打开车门那一刻均一窝蜂似的下了车,杨艳艳也随着人流被挤下了车。乘客下车后,刺伤司机的歹徒随即逃离现场。被刚才突发血腥场面吓蒙了的杨艳艳看到女司机坐在座位上一动不动,她猛然意识到司机伤情严重,立即返回车上。看到女司机浑身是血,嘴里不停地吐着血,手上虎口处还在淌着血,杨艳艳连忙掏出纸巾为司机止血,同时车下一个好心妇女打了120。此时,杨艳艳发现司机身上多处大量出血,血流不止,并开始出现昏迷现象,情况特别紧急。杨艳艳担心受伤司机流血过多,等不及120了,就扶着受伤女司机下了公交车,立即打出租车送受伤女司机去医院。在出租车上,受伤女司机浑身都是血几近昏迷。杨艳艳一直紧紧抱着女司机,嘴里不停地喊着:“姐,你别睡……姐,你别睡”,她一直与司机说话,不让她闭眼直到医院。她扶着已近乎昏迷的女司机进了医院,挂号、推车进急诊室、拍CT、做彩超、找证件、接电话、联系车队领导,跑上跑下、忙前忙后。看到女司机得到及时救助,杨艳艳才松了一口气。之后,又帮助警察做了详细笔录,等到受伤司机的姐姐赶到医院。忙完这一切,天已经快黑了,杨艳艳默默登上了一辆公交车回到了学校。回到学校后,杨艳艳对自己刚刚救助受伤女公交司机的事,既没有向老师汇报也没有和同学们讲述。
11月7日上午,杨艳艳上课的教室突然出现电视台记者,经上课老师了解方知是来采访救助公交车受伤女司机的女大学生的。这时,老师和班级同学才知道近些天百姓热议的勇敢女大学生就是自己身边的同学。当问到她怎么没有将自己救人的事情告诉老师时,她笑着说“我就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应该做的事情,没啥好说的”。11月10日上午,受伤女司机的家属来到学校,向杨艳艳及其老师表示感谢,并赠予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感谢沈阳化工大学最美女大学生杨艳艳:护送救人为重,女孩爱心飞扬”。杨艳艳同学自上大学后即担任学习委员,工作认真,能够及时做好与各位任课老师的沟通工作,把同学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反馈给老师,深得老师的信赖与同学们的好评。杨艳艳不惧危险、勇敢救人的感人事迹在沈城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发了同学们关于社会道德的大讨论。很多班级以“帮助别人,快乐自己”、“让奉献与我同行”等为主题举行了主题班会,学习她的勇敢精神。杨艳艳在微博中说:“我从心里希望,当看到他人有危险时,你能把内心的火热加一点虎劲,去帮助别人。”2011年,杨艳艳获得“沈阳市优秀共青团员”、“感动沈阳人物”、“沈阳市道德模范”、“学雷锋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问题思考】
(1)杨艳艳的行为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2)你认为应如何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案例解析】
杨艳艳勇敢救人的感人事迹,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助人为乐的良好品德。助人为乐是一项基本的社会公德,是每个大学生都能做到的。很多人都有做好事的心,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付诸行动。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负有不可推脱的社会责任,杨艳艳正是将此付诸行动的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总有需要他人帮助和关心的时候。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倡导助人为乐精神,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养成助人为乐的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同学们应当“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力所能及地关心和关爱他人,在对他人的关心和帮助中获得人生的快乐。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北京联合大学。(根据“2011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候选人杨艳艳事迹”,中国大学生在线2012年4月20日报道改编。)
案例56 小伙未给让座被打耳光
【案例文本】
2012年8月23日下午1点多,杭州一辆从武林小广场开往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的192路公交车上,一个身材瘦小的小伙子,鼻子上架着红色镜框,坐在车厢中部的“照顾专座”上,正对着下车门。车子驶进登云路口站时,上来一对年轻夫妻,丈夫上身穿着绿色T恤,个子不高,看起来很魁梧,妻子手里抱着几月大的孩子。车上站了不少人,夫妻俩挤到车厢中部,正对着小伙站着。这时,车厢广播响起:“请给有需要的乘客让个座,谢谢。”小伙没反应,广播再次响起,连播了4遍。小伙抬头看了眼夫妻,一声不吭低下头。这时,一个女乘客跟司机说:“后面站着抱小孩的乘客,再给提个醒,万一紧急刹车容易出事。”司机回头对乘客们喊了句:“大家互相照顾一下,让个座啊。”小伙再次抬头看了夫妻一眼,又迅速躲闪转头。到了和睦新村站,后排有人下车,抱着孩子的妻子寻到空位,坐了下来。丈夫仍站在原地,对着小伙。小伙又抬头,跟丈夫对上了眼。这时,丈夫瞬间恼了:“你看什么看,车上坐着还看,看笑话啊!”抡起手朝小伙脸颊扇过去,一左一右“啪啪啪……”小伙连吃5记耳光,红色镜框一下子飞了出去,鼻血“唰”地流了出来。坐在后面的乘客刘先生说:“这个巴掌打得真是响,光听声音我就受不了,车厢里一下子静下来,大家都顾不上说话,没人阻止。”两站路后,这对夫妻就下车了。小伙被打后,一声不吭,呆坐在位子上,鼻血不住地流。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奶奶缓缓走过来,从布袋里掏出几张方巾纸递给他:“小伙子,擦擦。出了蛮多血,上医院查一下。”边上乘客也帮忙拾起了断成几截的红色镜框。小伙把方巾纸团拢,塞到鼻孔里堵住,几张方巾纸被血浸透了。到了终点站小伙才下车,天下着雨,他没有伞,淋着雨走了。
据《山东商报》报道,2012年8月26日晚8:00左右,济南115路公交车上一小伙子就因没给身边一位带小孩的妇女让座,而挨了这位妇女一耳光。小伙被打后自称,“自己是因为喝了酒才没给身边的人让座位。”记者来到115路公交车始发站了解事件经过。26日晚上,驾驶员杨某驾驶115路公交车行驶至千佛山站点处时,一位年轻母亲带着其3岁左右的女儿上了车。由于当时车上人比较多,已经没有了空座,母女俩上车后就站在靠近后门的“老弱病残孕专席”旁边。
记者在济南公交二公司七队副队长王某提供的监控录像上发现,这位年轻母亲30岁左右,一手抓着后门旁的扶手,一手牵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车辆行驶过程中摇摇晃晃,小女孩站不稳随车不断摇晃着身体。驾驶员杨某说:“看到这母女俩上车后,我马上按下让座的语音提示。”后来,杨某从后视镜中看到无人让座后又按下车内语音提示。“我记得我按了至少三遍提示语,但车上仍无人让座,这位小伙依然坐在座位上仰着头,看样子像是在睡觉。”从监控上可以看出,站在旁边的年轻母亲不时用眼睛瞟这位“淡定”的小伙子,像是要询问他什么,当车辆到达山师东路站时,这位妇女终于忍不住说:“小伙子,你身体没事吧?”
小伙:“没事。”
妇女:“你没事为什么不让座,孩子站在你旁边好几次都站不稳差点摔倒,你不知道吗?声音(提示音)这么大没听见吗?”
这位妇女越说越气,一怒之下竟狠狠地扇了小伙子一耳光。
小伙:“你干吗扇我?”
妇女:“我扇的就是你,扇你都是轻的,我这是替你妈扇你。”
小伙:“我喝酒了。”
妇女:“我刚才问你身体没事吧,你说没事。”
小伙:“我在济南这么久,在济南上学2年,每次上公交车都让座,今天因为喝酒了。没见过你这样的。”
妇女:“今天让你见到了。”
对于小伙子自称因为喝酒才没有让座,驾驶员杨某向记者证实,他的确闻到了小伙子身上有酒味。事情发生后,杨某就赶紧拉好手刹将车停在路边,“我上前询问情况,并站在他俩中间,防止再有过激行为使乘客受伤。我过去后闻到那小伙身上的确有酒味,那位妇女还是不断斥责他,该小伙子并没有多说什么,后来这位妇女就带孩子下车了”。(www.xing528.com)
【问题思考】
(1)上述事例说明了什么?
(2)你是怎么看待“不让座就挨打”这一问题的?
【案例解析】
杭州某公交车上一名年轻小伙子未主动给抱孩子的女子让座,遭女子丈夫5耳光。济南某公交车上又发生一小伙子因没有让座,遭一妇女耳光。时隔两天,就发生了两起这样的事件。或许,全国发生的此类事件不止这两件,只是这两件事被网友们关注了而已。这些事例告诉我们:社会公德觉悟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提高遵守社会公德的自觉性。当前,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比如,少数人缺乏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一些人对社会丑恶现象听之任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些人说一套做一套,常常为图一时方便而违背社会公德。在上述事例中,如果这位小伙子身体没有什么不舒服,不让座的行为应该在道德上进行舆论谴责,靠舆论去批评他,即便是他没有让座,这位妇女也不应该打人。乘坐公共汽车应倡导让座这样的行为,但如果遇到不让座的现象,如果应让座方自身确实有不方便之处,可以主动将自己的不便说出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然后建议需要座位的乘客去寻求别人的帮助。社会公德的落实主要依靠自律、依靠社会舆论,而不是依靠暴力。不让座不违法,但是如果打人则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让座的美德需要营造,远离暴力的社会规则更须坚守。人们可以谴责面对“老幼病残孕”不让座的公德缺失现象,但必须严禁因不让座而施暴的违法行为。大学生是社会整体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青年群体,社会对大学生社会公德的修养和实践水平有更高的期望与要求。同学们要把这些期望化为提高自身修养的强大动力,努力培养社会公德意识,树立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争做践行社会公德的模范,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国社会公德建设。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小伙未给抱小孩女子让座,被连扇5耳光鼻血横流”,《青年时报》2012年8月24日报道;王晓迪/文,“公交车上小伙没让座被年轻妈妈打耳光”,《山东商报》2012年8月27日报道综合改编。)
案例57 感动校园的公德楷模
【案例文本】
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张晓晖是“母亲助学金”活动发起人,是感动校园之公德楷模——天津市大学生2011年度人物。2006年12月他在博客上发起“母亲助学金”活动,募集善款20余万元,笔记本电脑5台,文具2000余套,图书2000余册,衣物3000余件,帮助贫困学生800余人次,并为河南大学、南召县第一高级中学、留山镇大沟村小学等5所学校130余名贫困生找到“一对一”资助人,帮助两所小学建立阳光活动中心,并将个人兼职的全部收入8万元捐入“母亲助学金”。张晓晖出生于江苏响水的一个小乡村,从小学起,几乎每周都会去县城敬老院做义工,直到高中毕业,周围人都亲切地叫他“小雷锋”。进入大学后,社会实践活动让少年时经历了从农村到城市的张晓晖,又有了深入了解农村发展状况、体验农民艰苦生活的机会。2002年暑假,张晓晖深入苏北农村调研“农村剩余劳动力及留守儿童现状”,结果令他大为震惊: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几乎全都在外打工,留守儿童和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生活,很多孩子家庭贫困,缺少关怀,更缺乏必要的来自家庭的启蒙教育。由于教育资源和师资的极度匮乏,农村教育水平和学生受教育程度更令人担忧。于是,张晓晖萌生了帮助这些贫困学生的想法,但他所能做的只是尽己所能,用知识去帮助他们,暑假里坚持为贫困家庭的孩子义务补课,一直坚持到大学毕业,那些受助的孩子们把他看作心中的“雷锋哥哥”。2006年11月,张晓晖得知有位同学因为没钱吃饭一直躺在宿舍用睡眠来抵抗饥饿,而当时另外一位同学因为父亲罹患癌症面临退学。这两件事情叠加在一起,让他心痛不已,他怎么也睡不着,满脑子全是贫困生那无助的身影。于是,他满怀激情地在博客上写下题为“很激动、失眠了,大家一起帮助那些甚至用睡眠来抵抗饥饿的孩子”的博文。张晓晖在他的博客上正式启动了不求回报的“母亲助学金”活动,从此“母亲助学金”开始把母亲般的关爱从城市传到山区,传到了众多贫困学子的心间,给他们带去梦想、希望和温暖。张晓晖用博客上的“母亲助学金”为好心人搭建起爱的桥梁,先后发表博文271篇,感动了无数网友。在网络宣传的同时,他积极付诸实际行动。为了保证将网友的捐款一分不少地送到贫困生手中,他10次前往山区亲手将热心网友和好心人的爱心送达每一个受助学生的手中。从天津到南召,一趟路程就要30多个小时,但他不顾旅途劳顿,一到山区就立刻奔赴学校和学生家中,尽管山区潮湿多雨、山路崎岖陡峭,但他无怨无悔,穿梭于各个山头进行家访、记录贫困学生信息等工作,为他们寻找“一对一”资助人。
2012年,他当选“天津市大学生2011年度人物”,面对荣誉和媒体报道,张晓晖一再表达,希望媒体能更多地去宣传“母亲助学金”,宣传那些“默默奉献、不留真实姓名的网友”以及“需要帮助、正在贫困中挣扎着、在困惑中迷惘着的孩子们”,从而促使更多爱心人士关注并帮助贫困山区的孩子。一如既往为贫困的孩子奔波,已经成为了张晓晖的使命,但他从来没有觉得艰苦,因为那里有他无法割舍的牵挂,有他难以忘怀的人和事。
【问题思考】
(1)张晓晖的行为给了我们哪些启发?
(2)如何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案例解析】
张晓晖一心为他人着想,把帮助他人当做乐趣,数年如一日坚持了下来。他的爱心感染鼓舞了很多人,他无私奉献的精神走入更多人心中,影响着越来越多的人走到一起,尽自己的力量去帮助有困难的人。张晓晖用善良、大爱与责任给了贫困孩子希望,他发起的“母亲助学金”活动驱散了他们内心因贫困而致的脆弱与自卑的阴霾,他用青春、热情和无私谱写了爱与奉献的青春之歌,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诉大家:勿以善小而不为,点滴之爱亦能汇聚成江海。这位新时代的大学生行走在爱的路上,一步一个脚印。社会公德与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实践活动有着紧密的联系。实践证明,只有广泛倡导和遵守社会公德,才能逐步形成相互理解、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接纳的和谐人际关系;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质,对宣传、维护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参加志愿者服务等公益事业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了解社会、拓展实际工作能力,尤其是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极大的帮助。大学生培养社会公德意识的实践活动有很多方式,既可以参加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普及社会公德规范、传播文明新风,也可以结合自身的专业特点服务社会、回报社会;既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各种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社会公德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可以从实践中体会到什么是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什么是不符合社会公德规范的言行,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公德素养,并带动他人,影响社会。社会公德所规范的行为包括社会公共生活中最微小的行为细节,这些细节极容易被人们忽略,而它一旦被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忽视,就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公德意识要在点点滴滴的日常小事中培养,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践行社会公德并不难,例如,见到老师、长辈主动问候是讲社会公德;乘坐公交车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是讲社会公德;最后离开教室时随手关灯是讲社会公德;外出旅游时不在景点设施上随意刻画是讲社会公德,等等。社会公德的境界,就是在这些不起眼的一举手一投足间慢慢升华的。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王京香、王恩江,北京联合大学。(根据“2011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候选人张晓晖事迹”,中国大学生在线2012年4月16日报道改编。)
案例58 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案例文本】
2012年3月,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问题思考】
(1)如何看待网络谣言?
(2)为什么要遵守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案例解析】
成千上万的人转发或者评论了这些谣言微博,导致人心惶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不对造谣者给予惩罚,如果不能堵住虚假信息的源头,那么,我们就将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从制度上铲除谣言产生的土壤。2011年12月北京市推出《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各大主要网站微博都已在2012年3月16日全部实行实名制。微博实名制是微博管理的重要制度,其所带来的好处是:微博使用者的社会性增强了,网民在网络上活动时必须考虑自己的社会身份,从而会变得理性。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开始构筑起一种全新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成为重要的信息平台与交流工具。网络生活已成为大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信息采集、网上聊天、网络游戏、BBS论坛、网上交友等。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又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当前网络活动中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如网络暴力、色情信息泛滥,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软件、游戏、影视作品、音乐、书籍和论文等知识产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欺诈与失信现象时有发生;计算机病毒的恶意传播和黑客对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网上赌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手机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采集与传递严重侵蚀人们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等等。这些问题已对一些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少数大学生对网上行为缺乏责任感,是非标准不清,个别大学生甚至因此而误入歧途;也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危害,影响到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由此可见,网络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高科技作为重要条件,而且离不开伦理道德作为其发展的支撑力量。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是最熟悉网络的群体之一,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成为净化网络空间的积极力量。努力做到正确使用网络工具,文明进行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目前网络上存在不少虚假、低级庸俗甚至反动、淫秽和暴力等内容,同学们要提高鉴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做到不涉足不良网站,不浏览不良内容。同时,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以免上当受骗。适度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于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损害。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同学上网成瘾,沉迷于网络而不能自拔,进而导致耽误学业甚至放弃学业的现象。值得同学们警惕的是,沉迷于网络尤其是电子游戏已成为近年来青少年刑事犯罪率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大学生应当从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学会理性对待网络。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规范所具有的外在约束的效用明显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维护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保障。同学们在网络生活中要培养自律精神,在缺少外在监督的网络空间里,自觉做到自律而“不逾矩”,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与和谐。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相关知识点的辅助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卫峰,北京联合大学。(根据朱虹/文,“网友编造‘军车进北京’谣言被处罚”,《新华网》2012年3月31日报道改编。)
案例59 大学生殴打同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案例文本】
23岁的陈某是一名女大学生,与22岁的李某是同班同学。2008年6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了纠纷。当月20日下午,陈某约上自己的朋友杨某等,在沙区某大学一学院门口堵住了李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几个人围住李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扯破李某的上衣,使李某的身体裸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到报警,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民警赶到现场。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为陈某与其朋友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对陈某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
陈某对该处罚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陈某不服,向市五中院上诉。市五中院认为,文保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审法院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正确。为此,市五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思考】
(1)陈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2)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案例解析】
本案女大学生陈某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围住李某,对其拳打脚踢,并扯破李某的上衣,使李某的身体裸露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其情节较重,公安机关处对陈某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我国当前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较好,但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的因素仍然很多,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大学生要学习和掌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做到自己守法,还要带动他人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共6章119条。该法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所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4类,110多种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行为作了较为合理的分类,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行政拘留适用的细分体现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的慎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莫雪庆、田晓/文,“甘女大学生邀人殴打同学撕破其上衣”,《重庆晚报》2009年4月13日报道改编。)
案例60 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女大学生
【案例文本】
2009年4月18日,吉林大学大三女生小娜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肇事者逃逸,她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民警查出撞人摩托为无牌车,驾驶者为一大学生。4月20日,交警准备按照嫌疑人画像到一学校发布时,肇事者表哥带着肇事者来自首。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4月18日晚上,小娜外出做家教,课后她横穿皓月大路准备坐车回校,突然一辆摩托车急速驶来,“砰”的一声,小娜倒在了血泊里。目击者看到,摩托车撞倒了小娜,肇事者也摔倒了。小娜头部出了很多血,不省人事。肇事的小伙子站了起来,他大约20岁出头。“你赶紧报警啊,打120救救她啊!”目击者见小伙子站那儿直愣神儿,便催促他。可是小伙子只是看着女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目击者只好打电话叫急救车并报警。就在这几分钟的工夫,小伙子跑到马路对面逃走了。目击者呼喊他别跑,但他的身影迅速消失在黑夜中。急救车呼啸着将小娜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女孩不治身亡。学校方面通知小娜远在内蒙古的父母,家人伤心欲绝。19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长春带着专案组重新勘查事故现场,查出该车车牌系串挂的,估计该车是无牌车,难以找出真正的主人,线索暂时中断。根据目击者描述的肇事者衣着相貌,民警认为肇事者是学生的可能性很大,而现场正位于吉林工商学院正阳校区门口。民警还调取了事发现场周边单位的监控录像,其中肇事者逃逸的情节与目击者所说相符,身形和衣着也相近,只是看不太清面部。专案组请来长春市公安局的画像专家,根据目击者描述,画出嫌疑人面部画像,准备去吉林工商学院正阳校区发布。交警刚要出发,两个小伙子来到了绿园区交警大队事故科。其中一人正是肇事嫌疑人王某,21岁,吉林工商学院大三学生。身为律师的表哥带他来自首了。王某对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人逃逸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其行为,警方认为他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刑拘。
记者:你没有驾驶证,怎么就敢骑摩托车呢?
王某:我都骑了七八年了,挺容易掌握的。我家在农村,大家都骑摩托车,很多人都没驾驶证。
记者:你下颌的伤是这次撞人摔的吧?(王某点头)你不戴头盔,不知道这样骑摩托车很危险吗?
王某:这车是借来的,我没头盔。以前也摔伤过,都不太重,也没啥事。
记者:出事后你为何不救伤者,反而逃跑?
王某:我看她出那么多血,心慌了。
记者:你还有两个多月就毕业了,找到工作没有?
王某:我参加过招聘会,但没找到工作。
记者:这次你肇事逃逸,你知道对未来有多大影响吗?王某抬起头,眼神中充满了愧悔。
【问题思考】
(1)如何看待大学生无证驾驶这一案件?
(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案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每个人在公共生活中都容易遇到的问题,直接影响每一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学生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不仅做到自己遵守交通法律规则,而且要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促进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的增强。上述案例中,该大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且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行为。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 章124条。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基本原则主要是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无论是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还是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及有关纠纷的处理,都应当依法进行,以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在机动车通行规则、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抢救费用的支付等方面都体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以下7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的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贾少英,北京联合大学。(根据刘长宇/文,“男生无证驾驶摩托车撞死女大学生”,《新文化报》2009年4月21日报道改编。)
案例61 大学生利用黑客病毒网上盗窃
【案例文本】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主,因为去银行排队办理业务太耽误时间,一直使用网上银行进行资金管理。平时,他只在公司的个人电脑中使用网络银行,电脑设定的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2006年12月22日,当张某查询自己的银行账户时,突然发现两张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已被划走,仅剩下3元。一夜之间蒸发了48万元,焦急万分的张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根据银行查询到的账户POS消费地点记录,立即前往广州、上海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各地警方填密侦查,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手段,于2007年将犯罪嫌疑人郭某、孙某抓获归案。
郭某是黑龙江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大学生,孙某当时在上海某个网吧做网管。2006年8月,郭某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程序,监控到时任上海某网吧网管的孙某的电脑,两人由此相识。在孙某生活拮据时,郭某还通过网络窃取他人账户内的1000元汇给他解燃眉之急。2006年12月,郭某在大学生宿舍内通过“灰鸽子”病毒软件发现了身在北京的张某的电脑中了“灰鸽子”病毒,便通过“灰鸽子”病毒远程监控系统,监控该电脑。在张某上网进行网络银行卡操作时,郭某获知了张某的银行卡账号、密码,而后通过远程监控下载了受害人银行卡的电子证书。2006年12月17日,郭某联络在山东的孙某,要求其帮助将钱转出。随后,两人连夜将张某银行卡内的48万余元转出,打入位于广州、上海和北京的出售游戏点卡的公司,并将点卡存入虚拟的网络账户。张先生的48万余元就这样一夜之间蒸发了。
郭某在犯罪后,立即对用来盗窃的计算机进行了技术处理,删除犯罪证据。同时,在购买游戏点卡时,使用虚拟账户。在法院庭审时,郭某拒不认罪,否认检察官的指控,坚称“灰鸽子”不是监控软件,也不是黑客工具,自己电脑里的“灰鸽子”是“专门用来学习的”。检察官说:“他会跟我讲很多专业的计算机语言,他觉得我们搞不懂这些,当然也就无法定罪。”最后,这起利用黑客病毒盗窃网上银行的案件尘埃落定,盗窃48万余元的大学生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问题思考】
(1)大学生郭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
(2)《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案例解析】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发现,网络诈骗案是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犯罪嫌疑人利用低价、免费等为诱饵,在互联网上进行诈骗犯罪,而网络盗窃案件往往由于技术因素的制约,侦破难度较大。由于很多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在网吧实施犯罪,如果网吧没有实名登记,没有上网记录,就很难定罪。检察官表示,郭某案中定罪的间接证据之一就是,案发时划款的IP地址为郭某所在大学附近的信息超市网吧。“从这个方面讲,加强对网吧的管理,要求上网者实名登记太有必要了”。网络盗窃犯罪在证据采信方面要求严格,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盗窃时使用的电脑和被害人的电脑连接的痕迹,要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银行卡的电子证书,要找到盗窃所得的走向等,这些都要求技术支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互联网在成为信息传播和交流的便捷手段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型工具。我国已经出现了各种以互联网为工具的新型违法犯罪,如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开办赌博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等。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在大学校园中的学习和历练是塑造优良作风品格,实现人生经验积淀的最佳时机。然而,个别大学生却在大学校园的学习和网络生活中逃避责任,寻思投机取巧而误入歧途。同学们在网络生活中要增强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促进网络生活的健康、文明、和谐。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以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主要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原则,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等。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专题六“《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相关知识点的教学。
【案例来源】
案例选编与解析:郝丽媛,北京联合大学。(根据武伶、李丽/文,“大学生利用黑客病毒网上盗款48万获刑12年”,《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10日报道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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