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法条,说明了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它包括四个方面:①规范票据行为;②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维护社会经济秩序;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细推究这四个方面,前两个方面应属票据立法之宗旨,而后两个方面实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之共同宗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莫不以此两面为其最高意旨。因此,关于票据立法的宗旨仅从前两方面展现。
(一)关于规范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法律行为。
票据法规范票据行为,采取票据行为形式法定主义,以求实现票据行为形式的划一性、固定化。
划一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能是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任何人不得随心所欲地另为一种行为形式。不具票据法规定之形式者,不生票据之效力。
固定化,是指票据行为的形式由票据法予以固定,不可有任何的变动。例如,出票行为须有出票人的签名,背书须在票据背面书写背书目的文字且须签名等。如果行为人改变法定形式,就不能使票据行为生效。(www.xing528.com)
划一性和固定化可以产生“便捷、安全”的效果。
我国《票据法》和各国票据法同样地规定了各种票据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只需在统一印制好的空白票据凭证上或者票据上预留的地方,按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即生票据行为之效力,实现票据行为人之行为目的。人们之间授受票据时,既可简便快捷地完成票据行为,又可简单明了地验知票据行为形式的合法性,以确定票据的安全性。
(二)关于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一方面与上述第一方面联为一体。规范票据行为,使票据行为合法,本身就是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票据行为合法并不能排除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失效,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票据毁损灭失而使票据权利人无法提示票据、主张票据权利等现象的出现,一旦有此类现象发生,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便生落空之虞。如果不以妥善、有效的保障规范体系防止当事人免受损害,票据的“安全性”就不复存在,人们也就不愿使用票据。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安全性,票据法上设有“追索权制度”、[1]“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2]“失票救济制度”[3]等,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票据法立法宗旨的学理讨论
“便捷、安全”应属票据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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