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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意义与特点-票据法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所谓国际统一性,是指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大体上相同,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各具本国特色。

票据法:意义与特点-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意义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定义有两层含义: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

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事关当事人的金钱利益,广而言之,它对保障人们安全、便捷地使用票据,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乃至国家金融秩序,都有重大影响。因此,不用法律制度规范票据关系,不足以保护票据的正常使用。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普通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票据的规定(规章如我国《支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法的特点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票据法是商法的一个部分,在民商合一的国家,票据法属民法的特别法。英、美两国素称“判例法”国家,然其商法却为成文法、制定法,均有商法典,票据法包括在商事法中。

无论处于何种情况的票据法,均有下列特点:(www.xing528.com)

(一)是强制性规范

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票据法亦应属一种债法。然而,一般债法奉行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可依其意思为法律行为、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在一定程度上是货币的替代物,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为流通之物,如允许当事人像设立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那样的意思自治,依自己意思为出票、转让、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势必会给不良之辈提供许多可乘之机,诈欺营利,坑害他人,扰乱交易及金融秩序。因此,一方面,票据法在总体上坚持债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为安全、便捷起见,票据法弃任意规范之色彩而采强制规范之规则,构成强制性规范体系。

票据法的各项规定都不允许当事人违反或者变通。当事人实施票据行为,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行使、保全或保护票据权利,都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即使稍有不适法之举措或疏忽之过失,就不能发生预期效果,其结果或是票据无效,或是行为人承担不利之后果,断无协商解决之可能。如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这个规定虽然显得僵化,有所不妥,然而却明显地展示了票据法的强制性。又如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亦体现了强制性的特色。

票据法的强制性,通过票据形式的严格性,即“严格形式主义”得到贯彻。在采用何种票据、决定付款期、金额等方面,当事人仍然有充分的“意思自治”。

(二)是技术性规范

法律规范,依其立法原旨是为维护伦理道德还是授予行为技术,可以分为道德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道德性规范,如刑法、民法,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奸盗劫夺者受惩罚,交易者应诚实信用,乱伦婚配者为法不容等,都体现人类社会的道德与正义。这类规范表现的情理,完全行为能力人俱知晓或法律推定其应当知晓。技术性规范,如交通法规、票据法律等,主要规定社会成员的行为程式,不是告诉人们应当为哪些行为,不得为哪些行为,而是告诉人们,在为某种行为时,应当采取何种技术程式。所以,这一类法律立法原旨重行为程式、行为技术,把法律保护的道义蕴涵于特定的行为程式中。社会成员凭道德之修养,难以理解技术性规范,必有专门之学习,才能有所掌握。当然,从另一方面讲,技术性规范的立法文件中不可能不含扬善抑恶之精神及少量道德性规范,道德性规范的法律文件中也不乏教授行为技术之个别规定。

票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如何实施票据行为,怎样行使、保全、保护票据权利,从立法意图上讲,侧重于规定票据使用、流通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方法,相对而言,属技术性规范。

(三)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

票据法注重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只要票据和票据行为的形式符合票据法,就受票据法的保护,相反,如果形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作成票据的原因是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票据行为也属无效。

除上述特点外,许多学者认为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所谓国际统一性,是指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大体上相同,不像刑法、民法等法律,各具本国特色。事实上确是如此。现在国际上票据法虽有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国家票据法的区分,然而,不但在相同法系内各国票据法大同小异,即使在不同法系间,基本制度也是相同无二,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国际上可谓“趋同化”。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票据法与国际经济贸易联系密切,票据法作为技术性规范,很少受本国政治制度、风俗民情、伦理道德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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