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文字狱与“维民所止”
“维民所止”是清朝雍正年间的一起文字狱。文字狱在我国早已有之。周宣王时有一首民歌为:“月将升,日将没,孤箕簸,几亡周国。”因为民歌的内容含有讽刺的意思,宣王非常不满意,因此怒杀了许多人,这便是最早的文字狱了。汉代、明代也都有文字狱,清代则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特别是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最为强烈。“维民所止”便是雍正年间文字狱中的大案之一。这个大狱兴起的原因是查嗣庭在担任浙江乡试主考官时出了一道“维民所止”的试题,“维止”二字有人认为是雍正二字去其首而成,雍正皇帝大怒,因而大兴文字狱。
关于查嗣庭其人,有关书籍是这样记载他的经历的。查嗣庭,浙江海宁人,生于公元1644年,死于公元1727年,字润木,号横浦,在康熙四十五年时考中进士,后来被选为翰林院庶吉士,康熙四十八年担任编修之职,康熙五十四年担任湖广两省乡试副考官,五十六年九月至五十九年十月担任河南学政,六十年升为詹事府左春坊左中允,后来又历次升职为侍讲、侍读、侍讲学士等官职。到了雍正元年正月,由于隆科多的推荐,雍正皇帝命他在南书房行走,之后又再次升职为内阁学士。雍正元年三月,由雍正皇帝钦点为山西乡试正考官加经筵讲官。雍正三年四月由于蔡珽的保举,查嗣庭升授为礼部左侍郎。雍正四年六月,雍正皇帝任命他为浙江乡试正考官。
然而,纵观查嗣庭的仕途生涯,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雍正三年九月,他曾经以失仪事被罚俸六个月。三年十一月,又以遗漏仪注事降二级调用,以错误仪注事降二级调用,但是都因为雍正皇帝有旨意而从宽留任。对于查嗣庭在工作上的失误和出现的差错,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是:“学问空疏,才庸识短,徒遭际遇,存列清华,感激有心,报效无力。”
到雍正四年六月,查嗣庭担任浙江乡试正考官,在他所出的试题中出现“维民所止”字样后,四年九月,查嗣庭返回北京,雍正皇帝即下令派人搜查他在京城的寓所以及尚未打开的行李,从中找出两本日记和部分书信。雍正看后,向在朝官员们宣示了查嗣庭所出试题的悖逆怨望和他所写的日记中对康熙朝政的大肆毁谤,还有在查嗣庭的书信中找出别人托请他帮助打通考场关节的内容。鉴于这些内容,雍正传谕,将查嗣庭革职拿问,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严审定罪。雍正五年四月查嗣庭死于刑部大狱中。(www.xing528.com)
查嗣庭“维民所止”案件带来的后果有三种:第一种,因为查嗣庭和雍正年间另一起大案的案主汪景琪都是浙江人,雍正以浙江出现了这样的士林败类为理由,特意传下谕旨派遣一名浙江“观风整俗使”,调查浙江的民风,进行严厉整饬。第二种也是因为查嗣庭、汪景琪都是浙江人,因此停止了浙江的乡试、会试,以示惩戒,一直等到二年以后在雍正六年八月才恢复了浙江的乡、会试。第三种是封建社会的株连九族制度给查嗣庭以及他的家族成员带来的灾难。在雍正五年四月给查嗣庭的定罪中,查嗣庭因为“大逆不道,怨诽诅咒”,按照大清的律例应该凌迟处死,因为他在狱中病故,因此戳尸枭示,财产入官。查嗣庭的长子查克上与查嗣庭一起病死于刑部大狱中,查嗣庭之兄查慎行、查嗣瑮、子查沄、侄查克念、查基,年龄在16岁以上的全部按照律例立即处死;查嗣庭的儿子查克缵、查长椿、查大梁、侄查学、查开,因为年龄幼小给功臣之家为奴;查嗣庭的伯、叔、孙、母、女、妻等全部送往刑部,男的在16岁以上的处斩,15岁以下的男孩和妇女给功臣家为奴。
雍正五年五月,雍正皇帝亲自做出判决,查嗣庭的儿子查沄处斩,五年秋后执行。查慎行因为年迈,并且因为他在祖籍生活,对查嗣庭的行为一概不知,所以将他们父子从宽处理,免议他们的罪行,释放回原籍。查嗣庭的胞兄查嗣瑮,胞侄查基从宽免死,流放三千里。给功臣家为奴的也都流放三千里。其余该拿解的人员由浙江巡抚查明,一同发遣。查嗣庭的家产由浙江巡抚查明,变价之后留在浙江补充海塘工程之用。
从此,查嗣庭的案件全部结束,乾隆继位以后,在乾隆元年将查嗣庭家族中流放外地的人口全部释放回浙江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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