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改土归流与官制改革
改土归流是清朝雍正年间对我国西南苗族地区实行的一种官制改革,就是将原来的土司管理制度改变成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调换的流官管理的制度。
苗族在太古时代,盘距于黄河长江之间,黄帝以后合为华族,后来经过朝代的变迁,退居南方,杂居于川、广、云、贵之间,按服饰分为红苗(衣带红色)、黑苗(脚缠黑布)、青苗(脚缠青布)、白苗(脚缠白布)、花苗(衣褶秀花)。其语言风俗与中原不同,政府对他们的管理,在宋以前采用羁縻政策,允许他们沿袭旧俗,他们的官员为酋长。元以后,设立宣慰、招讨、安抚等土司,又有土府、土州县,其长官皆为世袭,并握有强大的自治权。土司名称即是由那时开始的。明朝时期从政策上沿袭旧制,同时也曾多次对他们用兵,但是“殚天下财力未能荡平。”清初沿袭明制,分设土司,川、黔、滇、桂、湘、粤各省都有设置,属于平西、定南各藩镇管理。吴三桂叛乱之时,各土司多有参与,待到事情平息,朝廷并没有彻底追究。但是苗民无知,不懂耕种,专以劫杀为生,而朝廷又没有从根本上去解决,或对他们进行教育以致达到使他们归顺的目的,况且当地的土官有不少是汉人迁谪其地为官,苛敛虐使,恣为不法。邻近的地方官或者以边境错杂互相推诿,或者以不属他们职权之内听其专横跋扈。土司与土司之间因人口、土地等问题也发生争斗,土司境内的土民与汉民之间也存在种种矛盾。多种原因,使苗患增剧,成为西南边防上一个重大问题。
雍正四年,为了治理苗疆,鄂尔泰提出“改土归流”的建议。他认为,“云贵大患,莫如苗蛮,欲安民,必先治苗,欲治苗,必先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改土归流的方法,“计擒为上策,兵巢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雍正采纳鄂尔泰的建议并任命他落实“改土归流”的政策。(www.xing528.com)
改土归流的步骤是首先划分行政区域,归并事权。比如: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在行政区划上隶属四川,而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成都1000多千米,距云贵省会却很近,若归四川总督管理,因为地远而鞭长不及,若归云贵总督管理又不在他们的职权范围之内。因此,将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司改归云南,由鄂尔泰管理。雍正深知鄂尔泰的办事才干,于雍正六年铸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印给他,让他兼管广西。其次,根据土司的不同态度,采取以用兵为先导、以抚绥继之的方法解决土司问题。对自动交出印章的土司,多加奖赏,同时给予现任武职、或给世职;对顽抗者加以惩罚,没收大部或全部财产;对于制造事端,试图反抗的土司采取用武力制裁的办法加以解决。
自雍正四年至九年,经过6年的改土归流的实施,加强了边疆地区与内地的政治和经济联系,使边疆文化得到了发展,改革了边疆原有的赋税制度和官制,扩大了清军的驻地范围,使西南边防局势得到了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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