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清西陵的维修
清代帝王不仅把陵址的选择和陵寝的营建看成是风水攸关的大事,同时对陵寝的修缮也非常重视,每年对建成后的陵寝建筑、永福寺和行宫、陵寝营房进行勘估、预算和修理。
根据清廷制度,陵寝修缮有“岁修”、“另案”及“专案”之别。岁修是指工程较小,费用较少的零星修理。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朱批奏折》记载:“臣等敬谨详查得,泰陵隆恩殿内外漆饰均有爆裂之处,隆恩门内围墙砖块间有破碎,以及各处木栅、桥座、讯房均有应行粘补修理处所,相应汇总奏明。”这些均属于小型的、零星的“岁修”工程。
工程费用有明确规定,清初由工部拨给500两存于陵寝工部库内。其后又规定“东陵或西陵由工部预支备用银五百两至二三千两不等,以为岁修及祭礼之用”。乾隆以后有所限制,“东西陵合计每年不得超过一千七百两,其中东陵不得超过九百两,西陵不得超过八百两,工、运在内”。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西陵的岁修银两数增为1500两。岁修工程先由陵寝总理大臣每年十月查明,开列清单,奏请钦派工部侍郎前往勘核估价,再奏请皇帝钦准,然后由陵区工部每年四月自行兴工,咨部核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将岁修银两列入西陵每年正常经费内奏销后,免去了许多繁复手续。
另案是所报工程非数百金所能竣工之事,则另行办理。实际上就是大项的岁修工程。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朱批奏折》记载:“奴才等恭查,陵寝每年岁修案内遇有情形较重,应行修理者另案奏报。”专案是具有临时抢险工程的性质。道光二十二年《朱批奏折》记载:“伏查陵寝殿座,遇有情形重大者,均应专案奏请修理,以昭敬慎。今各处所报情形,若不及早修理,倘若再经大雨,必致情形倍增,相应恳请钦派大臣查勘具奏。”另案和专案工程所需费用是实报实销,临时拨付。但兴工手续则比岁修工程更为繁复。首先须由陵寝总理大臣具折奏报,钦派大臣两名带同司员赴陵勘估,开列清单,具折奏闻,经朱批依议之后,另派大臣前往主持兴工(承修)。工竣后再具折奏闻,又另派大臣前往验工。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经工部奏准,“嗣后两陵修缮工程,除夏秋大雨情形紧要(即抢险性质专案工程,也称“要工”),仍照专案向章奏请,钦派大臣估修外,将岁修例数及另案名目删去,其年例应报各工,每年冬季准由该管大臣据实统报一次,由工部奏请钦派堂官两员分往勘估并承修,亦即是岁修与另案合一,勘估与承修合一,简化手续,减少参与人数,力求减少开支,增加实效。”(https://www.xing528.com)
西陵修缮工程规模最大,花费银两最多,具有显著特色的一次大修工程是光绪二十八年(1902)的专案要工,共花费白银15万两。这次大修工程与以往对陵区建筑的修缮不同,这次是遭受了八国联军的劫掠和破坏,同时这次大修工程的项目之多,兴工面之广,在西陵兴建以来,是绝无仅有的。并且,这次修缮工程虽然有以往的修理、补换、油饰、彩画、添新、成造、贴金、镀金、归安、泥瓦、拔草等多种项目种类,但这次与以往只是修修补补不同,而是需要添新、重造及归安(指被挪移损之器物应予归回原位者)的项目比重很大,“在288项修缮工程中,需要新添重做者共计109项,归安22项。”这充分反映了八国联军侵华给西陵带来的损失破坏之惨重。
永福寺和行宫的维修分为两种,其损毁情形较轻者定为缓修;损毁较重的及时修理。如嘉庆十四年原奏修缮54款,经勘查可缓修者38款,必须者16款。清后期,由于经费拮据,财力困难,虽有大量应修处所,亦规定为“遇有皇帝谒陵活动,再行兴修。”
陵寝营房的修缮,嘉庆七年(1802年)由工部奏准,“嗣后营房成案分年带修,钱粮不得过千两以外,其另案内无庸再行估修营房,以节糜费而归限制。”依照此规定,西陵总管大臣,每年只能报修16间左右的房屋,而大多数住房,亦限于修房经费不得超过千两以外,而得不到修缮。“道光十六年(1836年)报修六百三十八间,可修二十间,二十三年(1836年)报修五百一十二间,只能修十六间。”也就是只能维修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这使守陵官兵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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