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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工作五十年:开创涉外经济审判新局势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看,到目前为止受理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但是趋势是逐渐增加。审理好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从事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的同志们努力学习我国已经制定的特别是涉外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熟悉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尽可能地了解国际上涉外经济法律方面的习惯做法,研究一些外国的有关典型判例。

政法工作五十年:开创涉外经济审判新局势

(1988年12月15日)

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案件越来越多。从1984年我们召开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以来,从整体上说,全国的经济纠纷案件成倍地增长,目前经济纠纷案件仅次于民事案件而居第二位,今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可能超过40万件。从1984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100多万件。这100多万件涉及的争议金额大约300亿元。通过审理,使其中200多亿元的资金由死变活,恢复了流通。这个数字说明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说明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改革、开放、搞活,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当然,这是从我国的经济审判工作来说的。就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看,到目前为止受理的案件还是比较少的,但是趋势是逐渐增加。我们要注意到这一趋势,不仅要回顾过去,而且要总结现在,更重要的是面向未来。审理好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对于促进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这样的形势,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思想上要有充分的准备,工作上也要做好安排。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在这几年的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中,我们办了一些好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审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扬。

外国人、海外华侨或港澳同胞到中国办企业,他们除了注意我们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外,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法律环境。因此他们要了解,到中国投资,同中国进行经济贸易往来,一旦出现问题,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立法是否健全、完备;二是中国的司法是否公正。过去我们没有法,特别是没有涉外的法律,很多情况下我们是无法可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年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外国人不仅看我们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而且看我们的案子是怎样判的。他们很重视我们的案例。最近我接触的外国人特别是外国的上层人士对中国法院的案例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案例非常重视。今年8月份我参加澳大利亚建国200周年纪念活动。澳方邀请我在澳大利亚全国新闻俱乐部里作了一次演讲。演讲的题目是“发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立法和涉外经济审判”。我在演讲中讲了三个案例,一个是外国公司胜诉的,一个是中国公司胜诉的,第三个是中外双方互有胜负的。在整个演讲过程中,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外国人最感兴趣的就是这三个案例。他们向在座的中国大使、参赞和新华社记者称赞这三个例子很好,体现了中国的方针政策,使他们了解了中国的法律环境,这使他们将来可以放心地同中国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这说明涉外经济审判工作对于促进对外开放、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案子办不好,效果就是相反的。除了上述作用以外,近年来的涉外经济审判实践表明,我们还可以通过审理涉外经济案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为不断完善我们的涉外经济立法发挥积极作用,还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发现和堵塞对外经济工作中的漏洞,帮助有关部门签订好、执行好合同。

为了办好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努力开创涉外经济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我提出以下几点希望:

一、严肃执法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经济案件有些是比较复杂的,我们不能简单从事,必须认真、慎重地处理。但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公平合理。我在贸促会工作时,提出处理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工作的三条原则,一是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二是贯彻平等互利的政策,三是参考国际惯例或习惯做法。后来周总理三次批示同意这三条原则。周总理还强调,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必须认真按照平等互利的方针,决不能搞任何小动作。因此我们在办案中应坚持按这三条原则办。该中方当事人胜诉的就判中方胜诉,该外方当事人胜诉的就判外方当事人胜诉。无论哪一方胜诉,只要我们是依法办事,真正严肃执法,这就是对我们国家的全局有利,对我们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对我们的对外开放政策有利,对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有利。

二、进一步加强涉外经济审判力量,不断提高涉外经济审判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当前我们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很重,各项审判工作都需要加强,但涉外经济审判工作更需要加强。一下子增加许多干部是不现实的,我希望各高级法院对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予以适当重视,对涉外经济审判力量予以适当的调整和加强。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提高涉外经济审判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提高现在涉外经济审判干部的水平上做文章,也就是说要采取多层次、多途径、多方式的办法来加强涉外经济审判力量。(www.xing528.com)

希望从事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的同志们努力学习我国已经制定的特别是涉外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熟悉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尽可能地了解国际上涉外经济法律方面的习惯做法,研究一些外国的有关典型判例。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我们审判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水平。要有计划地培养后备力量,以适应对外开放的扩大,适应涉外经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这样的形势发展需要。

三、注意研究涉外经济审判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为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工作、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地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希望涉外和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比较多的高、中级法院明年有意识地抓几个典型案件,抓几个有代表性的、高质量的案子,尽可能多地给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些案例。外国人也希望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多刊登一些这方面的案例,他们也在研究。目前我们的公报刊登的涉外经济案例虽然不多,但是日本的“日中经济研究中心”有一个刊物,每一期都对我们发表的案例作典型分析和评论。因此,我们的案例不仅内容要写好,文字也要写好。

四、增强信心,克服畏难情绪,搞好涉外经济审判工作

据我了解,同志们总的精神面貌很好,很有信心,但也有个别同志缩手缩脚。他们有的担心涉外经济审判关系到国际影响,责任重大,感到有压力;也有的认为涉外经济案件情况复杂,审理难度大,调查难,判决难,执行更难。实际上不必有这样的担心。外国办理涉及中国的案件也是涉外案件,也有同样困难,我们难,他们也难。因此就要加强司法协助。既然他们能克服这样的困难,我们难道不能克服!涉外经济案件涉及面广,需要的知识面大一些,既要懂得法律知识,也要懂得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不仅要了解本国法律,还要了解外国法律;有时还要懂些外语,难度很大。我们也承认审理涉外经济案件是有难度的,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有毅力,经过努力是一定能够克服困难的。不会的东西可以学会,我本人就是个例子。我也不是专门学习国际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的,1959年以前我是搞国内法的,我也是边干边学。现在条件不一样了,面临的形势也不一样了,我们要想各种办法创造条件帮助同志们克服困难。我相信同志们通过努力学习和实践,一定能够比我学得更好,一定能够成为审理涉外经济案件的专家。

【注释】

[1]节选自任建新在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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