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界定》一书中,以创作风格为标准划分的电视专题节目有两大类:一类称为“纪实型”,一类称为“创意型”。这是十分科学的,而且完全符合中国电视专题节目的创作实际。它犹如一道冲破云雾的闪电,将电视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课题,划分出一条鲜明的界限,这无疑会对今后电视纪实作品的创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该书对纪实型专题节目给予了理性的描述和科学的界定:纪实型专题节目是指用自然、朴实的方法,真实地报道、反映社会生活和人文现象的电视专题节目。纪实型专题节目一般有较明显的纪实风格特征。它特别注重运用采访拍摄方法,保持被摄对象形声一体化的表形结构,记录具有原生形态的生活内容,通过对生活情状、文化现象或历史事实的记录来揭示生活本身具有的内涵和意蕴。
这一界定,虽然对纪实型专题节目给予了理性的概括,但是在创作实践中,尚有许多具体的理论课题和艺术处理方式(如真实与创造、客观与主观、再现与表现、距离与参与、过程化与蒙太奇、原生态与戏剧性等),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一)真实与创造
电视纪录片当然强调反映生活的“真实”,如果不真实,那还算得上电视纪录片吗?因此,真实性构成了电视纪录片的生命。如果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必然失信于社会和公众,当然也就失去了这类作品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正是为了确保这种真实性,纪录片才特别强调“真实性在这里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必须严格要求宏观的真实和细节微观的真实”,“注重采用采访拍摄的方法”,“保持被摄对象形声一体化的表形结构”。
但是,电视纪录片只是记录生活的“真实”,罗列生活的现象,而不存在任何艺术的创造么?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它像任何艺术创作一样,同样需要题材的选择,结构的安排,细节的捕捉,表现的方式,镜头的运用,造型的设计,节奏的处理,编辑的艺术……而这一切,当然均属于“创造”的范畴。事实上,纪录本身就是一种创造——纪实艺术的创造。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视纪录片的“创造”,不能像创意型专题节目那样,允许大量外在艺术形式的介入,允许创作者浓重主体意识的渗透;更不能像电视艺术作品那样,允许艺术的虚构,允许营造梦幻的世界。它的“创造”,只能以真实的社会生活为依据。也就是说,只能去开掘纪录本身内在的艺术潜能。总之,一句话,电视纪录片的“创造”,只能是在生活真实的基础上进行创造,舍此而无他。
(二)客观与主观
电视纪录片强调对社会生活的客观记录,排斥创作者主观思想的直白介入,排斥直接的思想灌输和说教。“创作者的思想或倾向,往往是隐而不露的,它隐蔽在生活本身的过程之中。”观众在鉴赏电视纪录片的时候,是依据屏幕上展现的具体社会形态和真实生活情状,调动自己的生活经验、文化素养和审美情趣的积累,不知不觉地、心甘情愿地、潜移默化地接受蕴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内涵的。
如此说来,电视纪录片是否绝对排斥创作者主观意识的渗透和表露呢?当然不是。事实上,大凡优秀的电视纪录片都是将创作者的思想意念遮隐掩藏在整体的艺术构思里,渗透、融化在全部的艺术表现中,寄植、蕴涵在诸如素材的选择、镜头的运用、编辑的取舍等整体的把握之上。当然,电视纪录片并不完全排除创作者在对生活本身予以客观展现之后,直接阐发从生活中领悟的人生真谛和生活哲理,交给观众深入理解作品的一把钥匙。这当然也是一种主观意识的体现。但是,只要这种思想意念是来自于生活本身的客观展现之中,仍然会获得观众的共识和认同。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视纪录片虽然并不完全排斥创作者主观意识的表露,但是,一切主观的思想均须来自客观的现实存在。因此,它必须植根于客观的真实展现之中。
(三)再现与表现
电视纪录片当然强调再现生活的真实,如果不在屏幕上再现生活,那还算作电视纪录片么?故而,电视纪录片“一般有较明显的纪实风格特征”,“记录具有原生形态的生活内容”,“当然绝不允许有虚假的摆拍和毫无事实依据的合理想象”。所谓再现生活,主要是指在电视屏幕上原原本本地照搬生活,着重展现生活的真实过程和具体情状,告诉观众“生活就是这样”。所以它是强化电视纪录片真实性的重要创作方式。(www.xing528.com)
但是,电视纪录片只能再现生活的本来面貌,绝对排斥某些表现手法么?其实并非如此。它完全可以融入某些象征、隐喻、烘托、渲染等表现手段。所谓表现,是指在生活真实基础上的艺术升华,主要是表现创作者的意念、思想和情感,艺术地告诉观众“生活应该是那样”,以使电视纪录片拍摄得更有韵味,更富诗情,更具情感的内涵。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电视纪录片的表现手段,与艺术作品的外在艺术表现的介入不同,它仍需开掘纪录内部的艺术潜能。也就是说,这种表现手段,与创意型纪实作品的表现方式不同,因为它允许“艺术的夸张”;更与电视艺术作品的表现方式不同,因为它允许“艺术的想象”。而电视纪录片的“表现”只能在生活真实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说,只能建立在“再现”的基础上——“再现”构成“表现”的基础,“表现”只是“再现”的外在形态。既然如此,这就需要创作者在深入生活的基础上,运用艺术的审美视觉,发现和捕捉具有象征、隐喻意义的事物;运用艺术的审美思维,赋予其思想情感的内涵。只有如此,才能使其焕发出纪实艺术的光彩。
(四)距离与参与
电视纪录片既然需要客观地再现生活,创作者则必须与生活本身保持一定的距离;既然“创作者的思想和倾向,往往是隐而不露的”,那么其思想情感则应该避免直接的参与。电视纪录片是在生活本身的客观纪实之中,在真实社会形态的具体展现中,由观众自己对生活作出应有的判断和结论的。
当然,强调创作者与生活本身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不是绝对排斥创作者情感的参与,更不是不允许创作者的观点、看法和主张的渗透和阐发,只是强调“通过对生活的审视、感应、领悟和选择、捕捉来表达自己的情感”,并将其“隐蔽在生活本身的过程之中”。事实上,这就是一种参与,一种看不见的参与。至于有些电视纪录片采用的是记者现场采访方式或主持人的传播形态,则更是创作者的直接参与了。当然,无论是无形的参与,还是有形的介入,均须力避远离生活形态的情感抒发,凌驾于生活之上的思想阐释。既然是电视纪录片,就应始终是:“客观距离”第一,“主观参与”第二。
(五)原生态与戏剧性
电视纪录片一般具有较明显的纪实风格特征,记录具有原生形态的生活内容。也就是说,电视纪录片不需要将生活打磨得过于光彩,只需将带毛边式的生活直接呈现在观众面前,无需过多的雕琢和粉饰,无需进行人为的戏剧性处理,更不允许补拍、摆拍和扮演。这对强化作品的真实性,无疑是有利的。
但是,电视纪录片绝对排斥戏剧性么?只要有戏剧性,就必然失去了生活的真实么?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其实,道理很简单:生活本身就充满了戏剧性,以真实反映社会生活为己任的电视纪录片,当然不能回避这种戏剧性的真实体现。事实上,电视纪录片的可视性大多体现为其中的戏剧性。
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电视纪录片不能人为地制造戏剧性,它的戏剧性永远产生于生活原生形态的母体之中。
(六)长镜头与蒙太奇
电视纪录片当然应该通过详细系统的解释分析,展现事件的来龙去脉及其内涵,它要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且用采访摄像或摄影的手法把事件记录下来,以创造真实自然的现场效果。这就是说,电视纪录片没有过程就没有事件。过程是构成事件的基础,事件只是过程的展现。而要记录完整的过程,长镜头无疑是最合适的镜头语言。如果在真实的过程记录中,只是一味地在那里“切”,就会将一个完整的过程切得支离破碎;然后再上编辑机一编,就会编得虚假失真。为什么对于有些纪实型专题节目,观众会有虚假的审美感受呢?恐怕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这样说来,电视纪录片的创作是否只要长镜头,不要蒙太奇了呢?不需要讲究剪辑、组接技巧,不需要讲究编辑章法了呢?当然不是。尽管是纪录作品,也不能不加选择地、自然主义地将繁复纷杂的生活过程和情状一股脑地纳入镜头中,记录在案,塞入作品。它仍然需要依照生活的流程,严格地选择,认真地组接,精心地编辑,形成崭新的蒙太奇语言。可以这样讲,没有蒙太奇的艺术处理,也就没有电视纪录片的创作。
总之,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绝对的东西是没有的。即便是电视纪录片的创作,也应该运用辩证思维审视之。但是,在具体运用和艺术创作过程中,还必须分清主与次、里与表、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一切均须按规矩行事。这是因为,没有规矩,难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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