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法的理想
卓泽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而已,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法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依赖民主,也体现着民主。在特定历史时期,也可能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并不仅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的这一命题与“民主乃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求完全一致。这种“多数”,可能是绝对多数,也可能是相对多数,但至少必须是统治者内部的多数。所以,可以说民主乃法的本质性内在要求。离开了民主,法就失去了应有的本质,法就不能成其为真正的法。从这个意义上,民主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存在的依据,是法的理想与追求。(www.xing528.com)
法的良性发展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从其产生以来,就不断经历着变革、创新的发展。这种发展是否正常,对于人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何以保证发展的正常?历史的经验和教训都表明,其保证只有一个——民主。因为民主能集中多数人的智慧,民主比专制与集权更接近真理,更加科学,更能趋善远恶,更加符合正义。只有依靠民主,才能使法律的变革是从不完善到完善,而不是从完善到不完善,或者从不完善到更不完善;才能使法律的创新是人类进步的反映,而不是人类倒退的记录。民主是法的理想,如果说是源于人们对民主的追求,其实,倒不如说是源于人们对真理、科学、善良与正义的向往。
文章引自2000年2月10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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