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能宰杀已死物吗?
动物在被宰杀时,必须要一息尚存。
这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主张。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认为,像害病的,或跌伤的、觝伤的和猛兽所伤的牲畜,必须要有有力的生命迹象,如鸣叫、尾巴和眼睛活动以及呼吸。流血不能证明有生命,除非像普通的活畜那样流血。因此,如果宰杀时,只要有上述些许的生命迹象时,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认为可食。艾布优素福认为有两种论述:其一,如果他知道该畜没有生还的希望,遂将其宰杀的,不可食;如果他确定该畜有生还的希望,遂将其宰杀的,可食。其二,如果该畜能够活过不少于半天的时间,遂将其宰杀的,可食,否则不可食。穆罕默德认为,如果该畜被宰杀前所活的时间和被宰杀后所活的时间相等,或少于那个时间,遂将其宰杀的,不可食;如果多于那个时间的,则可食。至于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则引证了(禁止你们吃自死物……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觝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这节经文,上述经文中,真主从所有的禁戒物中去除了宰后才死的,去除禁戒就意味着允许。所以,只要它是在有生命的情况下,通过割断血管被宰杀的,那么,它就被纳入到此明文中。
如果猎物被射出的箭或放出的鹰犬所伤,然后猎人赶上时,被捕获的猎物尚有稳定的生命迹象,遂将其宰杀的,可以食用。对此,众教法学家无任何争议。如果没有稳定的生命迹象,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认为,可以不宰。(www.xing528.com)
在紧迫的宰杀中必需的条件是:
所捕的猎物不是禁地境内的。如果是禁地境内的猎物,无论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动物,都按死物来论,不可食。因为,无论是在禁地境内自己宰杀,或者引导和指导别人宰杀,都属于侵犯禁地的猎物,同时也是侵犯真主的权利。真主说:难道他们没有知道吗?我曾以他们的城市为安宁的禁地,而他们四周的居民被人劫掠(29:67)。教法认为,宰杀被禁止的动物,不算为合法的宰杀,无论其出生地是在禁地境内,还是从禁地外来到禁地内的,都算禁地境内的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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