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宰杀动物的条件是什么?
宰杀的条件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自由的宰杀和紧迫的宰杀中都必需的条件,另一种则只是在其中一种宰杀中必需的。
两种宰杀中都必需的条件是:
(1)宰杀者必须是有理智的成年人
疯子和酒醉者所宰杀的牲不可食。这是除了沙斐仪学派外,其他教法学派的主张。沙斐仪认为可食,但属可憎。
不明事理的未成年人所宰杀的肉不可食,因为宰杀时以诵真主的名字为条件。反之,如果未成年人懂得并且能够宰杀,那么,其所宰杀的牲可食。
即使是经血期间的女人,所宰杀的牲也可食。因为女人有宰杀的资格。但尽量由男人宰杀属嘉仪。
(2)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
多神教徒、祆教(拜火教)徒等非穆斯林所宰杀的牲不可食。真主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3)。因为诵真主之名是宰杀牲畜的一个条件。
至于有经人所宰杀的牲,从原则上来讲,是可以食用的。真主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5:5)。伊本·阿拔斯等人主张,曾受天经者的食物,指的就是他们所宰杀的牲。在伊斯兰初期,穆圣传教的时代,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在饮食方面还是认真遵从主命的,犹太教徒遵守科什尔屠宰方法,基督教徒严格按经典教义处理肉食和制作食品。但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是今非昔比了,真正遵守科什尔屠宰方法的犹太肉食商或严格按经典教义宰牲的基督徒已经寥若晨星。
如果认真的犹太教徒按照犹太人的科什尔屠宰方式宰杀,其屠宰动物的基本要求与伊斯兰教法所要求的相似,使肉食成为哈俩里的性质,这就是《古兰经》中所说的(曾受天经者的食物),穆斯林可以食用。但问题是,现在他们多数人屠宰动物时,不求将血放尽,宰后的动物躯体长时间停放不除内脏,这是违背伊斯兰原则的屠宰方法。而死后的动物若不及时处理和净化,体内和肠胃之中的病菌和毒素等有害物质就会很快散布全身,肉体开始腐败,滋长毒素,食之有害人类健康。还有他们的屠宰工人,只图操作方便省事,许多做法违背伊斯兰教法规定,使所宰杀的肉成为不合法的食物,如动作粗暴、使膀胱破裂污染肉体等。有的人在屠宰前虐待动物,使动物在痛苦中死去;有的人图省力用电击或子弹先把动物打死;也有的人从活动物身上割取肉或内脏让动物慢慢痛死或流血过多而死。这些野蛮对待动物的行为均为伊斯兰所禁止,如此违背伊斯兰教法屠宰的肉,穆斯林不可食用。
此外,根据《古兰经》第二章第62节经文的含义,真正的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都应当是“信真主和末日,并且行善的人”。真主说:妄言真主就是麦尔彦之子麦西哈的人,确已不信道了5:17、72)。现代的大多数教会都属这一类,这就是他们布道的中心内容。所以,根据先知尔撒的原教义和《古兰经》中安拉的启示,这些人的信仰已经出现了问题。(www.xing528.com)
大贤阿里说:“阿拉伯的基督教徒所宰杀的牲不可食,因为他们不是有经人。”并且他诵读了《古兰经》经文:他们中有些文盲,不知经典,只知妄言(2:78)。伊本·阿拔斯则认为可食,真主说:你们中谁以他们为盟友,谁是他们的同教5:51)。阿里所诵读的经文中(他们中)指的就是有经人。因此,如果基督教徒叛教了,其所宰的牲就不可食。
对于萨比教徒,伊玛目们有争议。艾布·哈尼法认为其所宰的牲可食,因为《古兰经》在第二章第62节中,将萨比教徒列为与信道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一样信真主和末日的教徒。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则认为不可食。之所以有不同的观点,是因为伊玛目们对萨比教徒究竟算不算有经人的解释有所不同。
另外,如果没有看见或听到有经人在宰牲时诵真主之名,或看见并听见了只诵真主之名,那么,其所宰的牲是合法的。因为,只要没有听见他在宰牲时诵真主之外其他人的名字,那么就要像对待穆斯林那样对待他(即认为他只诵了真主之名);如果听到了他诵真主之名,但却指的是麦西哈(基督或耶稣),那么,有一部分教法学家认为,其所宰的牲可以食用,因为他所诵读的和穆斯林诵读的没什么区别,除非他说“奉三位中的一位的真主之名”。据传述,有人就关于有经人所宰的牲问了大贤阿里,阿里说:“真主允许食用有经人所宰的牲,而真主是最清楚他们所说的,如果听到了他们只诵麦西哈之名,或诵真主之名的同时又诵麦西哈之名,那么,他们所宰的牲不可食用。”对此,众教法学家都一致公认了。
正如有经人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所宰杀的牲可食那样,他们用箭或猎犬等捕获的牲也可食,因为宰杀者的资格是自由的宰杀和紧迫的宰杀中都必需的条件。
(3)诵真主之名(泰斯米)
哈乃斐学派认为,在记得的情况下诵真主之名是条件。
沙斐仪学派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诵真主之名都不是条件。
伊玛目马立克认为,在记得和不记得的情况下都是条件,以至他认为,忘记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牲畜不属于“哈俩里”。此问题在圣门弟子之间也有分歧。
伊玛目沙斐仪引证了如下经文: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6:145)。上述经文中穆圣被命令说,在他所受的启示里,除了经文中所述的三种食物外,他不能发现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而“未诵真主之名的”则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就不是非法的。有人说,有可能降示此节经文的时候,被禁止的食物只是在上述经文中所述的几种,而“未诵真主之名的”是后来以第六章第121节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这段经文被禁止的,因为有人说,《牲畜章》是一次性降示的,假如未诵真主之名的也属非法的话,那么它不会不出现在例外的几种食物中。
伊玛目马立克引证了如下经文:你们不要吃那未诵真主之名而宰的(6:121)。此经文中并没有将未诵真主之名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加以区分。
哈乃斐派则引证了如下圣训:“穆斯林所宰的牲是合法的,只要不是故意的,无论他有没有诵真主之名。”至于《古兰经》经文不包括未诵真主之名的原因为两个方面:其一,真主说那确是犯罪,即在宰牲时未诵真主之名是犯罪,因忘记而未诵真主之名则不属于犯罪;其二,忘记的人其实并不是未诵真主之名,因为记念真主可以是用嘴来记念,也可以是用心来记念。真主说:我使某些人的心忽视记念我,而顺从自己的欲望。他们的行为是过分的,这种人你们不要顺从他们(18:28)。从上述经文来看,忘记的人是用心记念真主的。据伊本·阿拔斯传述,有人就一个宰了牲且忘记诵真主之名的人问了他,他说:“真主的尊名在每个穆斯林的心中,所以让他食用吧。”另据他传述,他说:“穆斯林在心中记念真主”,他还说:“正如在以物配主中记念真主不会带来裨益那样,在伊斯兰中忘记记念真主也不会带来伤害。”因此他说:“如果一个穆斯林宰牲时,忘记了诵真主之名,可以食用其所宰的肉;如果一个祆教徒宰牲时,即便诵了真主之名,也不可食(他宰的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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