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关陆栖动物的教法分类有几种?
共有三种:A、没有血液的;B、没有流动血液的;C、有流动血液的。
A、没有血液的。
如:蚂蚱、黄蜂、苍蝇、蚂蚁、蜘蛛、蜣螂、蟑螂、蝎子等。这类动物除蚂蚱外,均属污秽的,不可食的。之所以蚂蚱例外,是以圣训为据:“两种死物和两种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即鱼和蚂蚱;两种血即肝脏和脾脏。”(《伊本·马哲圣训集》)另外,食用合法动物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是按教法的规定宰杀,而宰杀的目的是为了使动物体内的血液流出来;对于没有血液的动物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都按死物来论。(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2:173)。
B、没有流动血液的。
如:蛇、壁虎、所有的昆虫,以及老鼠、虱子、刺猬、蜥蜴、跳鼠、鼬鼠(黄鼠狼)等有害物。对于这类动物,各教法学家公认除了蜥蜴外均为不可食。至于蜥蜴,教法学家们则有分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认为此物属“污秽的”。根据阿伊莎的传述,有人送蜥蜴肉给穆圣,穆圣没有吃,也没让阿伊莎送给别人吃,并说:“你让别人吃你不吃的东西吗?”而伊玛目沙斐仪则认为此物属“哈俩里”,他引证伊本·阿拔斯传述的圣训:“我曾在穆圣的饭桌上吃过蜥蜴肉。”还有伊本·欧麦尔的传述,穆圣说:“我不吃蜥蜴,但我也不禁止别人吃。” (两圣训实录辑录)由此看来,这并非是教法的禁止,而纯粹是个人的好恶。
C、有流动血液的。
又分两类:① 牲畜类;② 野兽类。
① 牲畜类:有驯养类和野生类之分。
Ⅰ.驯养类。如:驼、牛、羊等。此类动物中驴和骡子属不可食动物。据伊本·欧麦尔的传述,他说:“在海白尔之日,先知禁止了我们吃家驴肉。”(两圣训实录辑录)
对于马肉,教法学家们有争议,伊玛目艾布·哈尼法、伊玛目马立克以及伊本·阿拔斯认为马肉属“麦克鲁赫”(可憎的),而艾布·哈尼法的两位学生艾布·优素福和穆罕默德以及伊玛目沙斐仪认为马肉则不属于“麦克鲁赫”。他们引证了艾斯玛尔所传述的圣训,她说:“在穆圣时代我们宰了匹马并且食用了。”(两圣训实录辑录)另据贾比尔的传述:“安拉的使者在海白尔之日禁止了我们吃家驴肉,而允许了(吃)马肉。”(《布哈里圣训实录》)至于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认为马肉属“麦克鲁赫”,是因为引证了《古兰经》经文:(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16:8)。伊本·阿拔斯说:“安拉在这节经文中没说‘以供你们食用’,所以食用马肉为麦克鲁赫。”也就是说,这段经文明确指出,真主创造马、骡、驴是为了供我们作骑乘和装饰之目的,并非是为了食其肉。他还引证了撒立哈·本·叶哈雅传述的圣训,他说:“安拉的使者曾禁止了马、骡、驴肉。”(《伊本·马哲》《艾布·达乌德圣训集》《奈萨仪圣训集》)
Ⅱ.野生类。如:羚羊、野牛、野驴、野驼等,众教法学家公认这类动物为“哈俩里”(合法的),其肉可食。据有人传述,海白尔的日子就关于驴肉的问题有人问了先知,先知说:“是家驴吗?”那人说:“是的”。先知之所以这样问就是证明了驯养的和野生的是有区别的。另据传述:先知在努哈那里时,有一个法赫尔人带着一头自己宰杀的野驴来到他跟前,并且说:“安拉的使者啊,这是我宰的野味,现在属于你了。”先知接受了,并命令艾布·伯克尔分给伙伴们食用。(《穆宛塔圣训集》《奈萨仪圣训集》)此圣训虽然是针对野驴而言,但其他类同的动物如羚羊和野牛等也相宜地成为了“哈俩里”(合法的)。
② 野兽类:也有驯养类和野生类之分。
Ⅰ.驯养类。如:家狗、家猫,均属“哈拉姆”(非法的),不可食。(www.xing528.com)
Ⅱ.野生类。包括兽类和禽类,指凡是有獠牙的猛兽和有爪子的猛禽。据传述:“先知禁止吃凡是猛兽中有獠牙的和凡是猛禽中有爪子的动物。” (《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猛兽中有獠牙的如:狮子、狼、鬣狗、虎、豹、狐狸、野猫、松鼠、貂、熊、猴子、大象等,对所有这类的动物,众教法学家一致认为均属“哈拉姆”,唯有伊玛目沙斐仪认为鬣狗属“哈俩里”。他引证了据艾塔由贾比尔所传述的圣训:我对他(贾比尔)说:“鬣狗属猎物吗?”他说:“是的。”我说:“可以吃吗?”他说:“可以。”我说:“你是从安拉的使者那里听到的吗?”他说:“是的。”(《提尔密济圣训集》《伊本·马哲圣训集》)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则认为鬣狗属有獠牙的猛兽类,以上所传圣训不属于著名的圣训,因此,鉴于谨慎和小心,他在鬣狗究竟属“哈俩里”还是“哈拉姆”之间选择了后者。
兔子属“哈俩里”,食用无妨。据伊本·阿拔斯所传述的圣训,他说:“我们在安拉的使者身边时,有一游牧人给他送来两只烤兔,他对众圣门弟子说:‘你们吃吧。’”艾布·胡莱赖也传述了相同的圣训。(《布哈里圣训实录》)另据穆罕默德·本·绥夫旺传述:“他说:我抓到了两只兔子,遂用石片宰杀之,就这事我问了安拉的使者,使者命我食用之。”(《伊本·马哲圣训集》)
猛禽中有爪子的如:鹰、鹞、隼、鸢、渡鸦[1]、兀鹰、鹫(雕)等,都属于穆圣所禁止的“凡有爪子的猛禽”之类。据伊本·阿拔斯传述,他说:“安拉的使者禁止了凡是有獠牙的猛兽和有爪子的猛禽。”(《穆斯林圣训实录》《艾布·达乌德圣训集》)
禽类中没有爪子的分驯养类和野生类两种。
Ⅰ.驯养类。如:鸡、鸭、鹅等。
Ⅱ.野生类。如:鸽、鸠、雀、鹧鸪、鹤、吃谷物的乌鸦、喜鹊等。此类动物,众教法学家一致公认为“哈俩里”。
可憎的动物,即食用其肉为“麦克鲁赫”的,是指专吃粪便和污秽物的驼、牛、羊、鸡等动物。据有人传述,安拉的使者禁止了食用吃粪便的驼肉,因为该动物的食物中如果粪便等污秽物占有多数,那么其肉就会变有臭味,遂将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因此,食用其肉为“麦克鲁赫”,其道理与食用腐臭的食物为“麦克鲁赫”一样。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的圣训:“安拉的使者禁止了食用吃粪便的动物及其奶。”(《提尔密济圣训集》《艾布·达乌德圣训集》《伊本·马哲圣训集》)另据传述:“穆圣禁止将吃粪便的动物用作骑乘、朝觐、副朝以及作战等用途。”
从本质上来讲,此类动物是洁净的,后天的因素导致了其污秽,因此,在经过数日的圈养和喂食洁净的饲料后则又变为“哈俩里”,可以食用。对于圈养的期限,教法学家们有所分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只需圈养至臭味消失即可;艾布·优素福则认为需圈养三日,最好是圈养至其腹中污秽物消失为止,在多数情况下圈养三日后腹中污秽即可消失。据传述,穆圣曾圈养了鸡,三日后才食用。不过请注意:此教法是针对只吃粪便的动物而言,至于时而吃粪便、时而吃谷物等洁净的饲料的杂食动物,则不属“专吃粪便的动物”类,因此也不为“麦克鲁赫”。
食用乌鸦属“麦克鲁赫”,因其食物多数为腐尸。据传述,有人就关于能否食用乌鸦的问题询问了穆圣,穆圣回答说:“自安拉称其为‘害物’后,谁还食用呢?”另据阿依莎传述的圣训:“五种害物,无论是在禁地境内还是境外,当被杀之:鼠、蝎子、鹞、乌鸦、狂犬。”(《布哈里圣训实录》)据艾布·优素福传述,他说:“我问了艾布·哈尼法关于食用乌鸦的问题,他通融了吃谷物的乌鸦,而将渡鸦断为‘麦克鲁赫’。”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说:“禽类中只有专吃腐尸的属‘麦克鲁赫’。”
喜鹊属“哈俩里”,因其不属于有爪子的禽类,而且只吃谷物。同样,据艾布·优素福传述,他说:“就食用喜鹊的问题我问了艾布•哈尼法,他说:‘食用无妨’。”我说:“它是吃腐尸的”,他说:“此物属杂食动物。”
【注释】
[1]乌鸦的一种,身体较其他种类大,全身黑色,羽毛有紫色光泽,嘴粗大,吃腐败的肉和各种小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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