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更好地学习哈俩里饮食的教法,我们先来掌握一下相关的一些教法术语:
一、《古兰经》经文里面所提及的“”(哈俩里)一词,与“”(哈拉姆)一词相对。前者是指教法中所允许的一切言行和事物(包括饮食),后者指《古兰经》和圣训以明文规定或法学家们的公议所禁止的所有言行和事物(包括饮食)。正如清高的安拉所说: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2:173)。教法明确规定:视非法为合法属叛教行为;凡违犯禁令者,后世将遭受安拉的彻底清算和严厉的惩罚,也有在今世便受到教法制裁的,如偷盗者要剁其手,喝酒者要受笞刑等。
原则上,除了真主之外,任何人没有断定合法与非法的权利。真主说:(你说,你们告诉我吧!安拉为你降下的给养,你们把它分为非法的与合法的,你们究竟是奉真主的命令呢?还是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呢?)(10:59)。真主又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非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16)。
从以上的《古兰经》经文看,断定行为和事物的“合法”或“非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不是以个人的主张臆断的。对我们而言,要无条件地拒绝真主所禁止的一切事物,而不一定要知道为什么,因为真主禁止一切事物的基本原则是由于其不洁净或者有害,而这些不洁净或有害的原因有些是明显的,有些是隐藏的。真主在禁止一些事物的同时,以更美好的事物替代之,这对我们来说已经足够了。
总之,我们对待“合法的”或“非法的”的事物,一定要慎之又慎,绝不可轻言这是“哈俩里”(合法的),那是“哈拉姆”(非法的)。在剖析和判断教法律例方面,先辈的教法学家们为我们作出了谨慎和谦恭的优良表率,即便是被大家公认的四大教法学家,他们也未对自己所有的教法主张以完美无缺而自居。如伊玛目马立克说:“对我而言,没有什么比有人问我有关“哈俩里”(合法的)和“哈拉姆”(非法的)的问题更严重的事了。”
二、“”(团义卜,意为“佳美的”)与“”(亥比厮,意为“污秽的”)相对,分别指教法中合法的饮食和非法的饮食。真主说:准许他们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们吃污秽的食物(7:157)。
“佳美的”即为洁净的、合法的,且对人类有益的;“污秽的”则为非法的,且对人类有害的。
教法学家们对《古兰经》中所说的“污秽的”作了如下总结:
(1)凡是立法者断其为污秽的,如家驴等;
(2)凡是立法者断其为非法的,如有獠牙的猛兽和有爪子的飞禽;
(3)其污秽是众所周知的,如鼠、蛇、昆虫等;(www.xing528.com)
(4)凡是立法者命令消灭的,如老鼠等;
(5)凡是立法者禁止杀死的,如戴胜鸟等;
(6)专吃死尸的,如兀鹰等;
(7)“合法的”和“非法的”之间的混合产物,如骡子等;
(8)其污秽为后生的,即凡是以肮脏的饮食汲取营养的;
(9)凡是对身体有伤害而被禁止的,如各类有毒物;
(10)凡是因致人丧智而被禁止的,如酒类和所有的麻醉品;
(11)凡是未按伊斯兰教法规定所宰杀的;
三、“”(穆什台比哈特)或“”(舒布哈特),意为“含糊的”、“疑惑的”,它是指食用某物是合法还是非法尚不明确,或在食物中含有不明确的成分。如果没有明确的经文或圣训,也没有公议,教法学家们可进行剖析,如有充分的教法证据,那么它便成为了哈俩里,反之,则放弃。穆圣说:“合法的事物是明显的,非法的事物也是明显的,介于两者之间的是一些可疑的事物,许多人不易区分。谁避免了一些可疑的事物,谁就为自己的宗教和名誉求得了纯洁;谁要是接触了一些可疑的事物,谁就接触了非法的事物,就像在国王的禁区周围放羊的牧羊人一样,他几乎闯入禁区。真的,每个帝王都有一个禁区,真主的禁区就是他所禁戒的一切事物。”(两圣训实录)穆圣又说:“你当抛弃令你怀疑的,而遵循不令你怀疑的。”(《提尔密济圣训集》《奈萨仪圣训集》)
四、“麦克鲁赫”()或“克拉赫耶特”(),意为“可憎恶的”、“令人讨厌的”,或“嫌疑的”,指经训虽未明文严禁,但教法认为应受谴责的言行(包括饮食)。麦克鲁赫因其性质不同而分为麦克鲁赫·坦则赫()即一般可恶的与麦克鲁赫·泰哈里目()即十分可恶的。前者如吃大蒜后到清真寺跟集体拜;后者则接近于哈拉姆,如在清真寺里吵架斗殴等,但否认麦克鲁赫·泰哈里目不属于叛教行为。根据教法规定,违犯“麦克鲁赫·坦则赫”不受惩罚,但应受谴责;如果对“麦克鲁赫·泰哈里目”一犯再犯,则应受惩罚。
另外,鉴于我国穆斯林一般都遵循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教法学说,故在本书中我们论述时侧重该学派的教法律例,也同时列出了其他三个教法学派的教法学说,供大家比较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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