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 网络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人们对计算机、网络伦理问题认识的路径和视角不同,计算机伦理学方法论呈现多元化。美国著名计算机伦理学家詹姆斯·摩尔(James Moor)无疑是这一领域的先驱,他的“真空说”已成为西方计算机伦理学方法论的主流。后来,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发展了不同的方法论。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菲利普·布瑞(Philip Brey)的“揭示性的计算机伦理学”(Disclosive Computer Ethics)和艾利森· 亚当(Alison Adam)的“性别与计算机伦理学”(Gender and Computer Ethics)。
詹姆斯·摩尔(James Moor)在其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学是什么?》(1985)一文中,提出了计算机伦理学的方法和任务。第一,辨析计算机导致的政策真空;第二,澄清概念的含混之处;第三,制定计算机技术应用的政策;第四,为这些政策的正当性进行辩护。
詹姆斯·摩尔指出,与以前的技术不同,计算机技术具有“逻辑延展性”(Logically Malleable),并认为这种逻辑延展性是计算机伦理学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解释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时,他指出,非计算机技术只能执行特定的功能和任务,而计算机技术不然,它可以执行多种功能。例如,微波炉不能用来看VCD,而VCD机不能用来烤食物。然而,由于应用不同的软件,计算机可以执行各种不同的功能。例如,同样的计算机通过运行不同的软件,可以充当游戏机、电子表格、文字处理器、收发email信息的媒体、互联网的界面等。
摩尔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逻辑延展性为人类行为创造了无限的“新的可能性”,而这种新的可能性又导致了某些“真空”。摩尔将这些“真空”分为两类:一类是“政策真空”(Policy Vacuums),即引导人们面对计算机引发的可能的行为进行新的选择的规范性规则和政策的真空;另一类是概念框架的真空,而这一框架可以使我们能够清晰地把握已经浮现的某些规范性问题的本质。
同时,摩尔也指出,即使“概念含混”得到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变得越来越容易理解,我们有时仍然不能轻而易举地将现成的政策应用于新出现的问题上。因此,我们必须创设新的政策,证明新政策的正当性,回应计算机技术导致的某些“真空”。在摩尔看来,计算机伦理学是这样一个专门的学科,它辨识计算机导致的政策真空,澄清围绕这些问题的概念模糊和含混,在没有现成的政策或现成的政策力不从心的领域,提出和辩护新政策。(www.xing528.com)
在《计算机伦理学是什么?》一文的基础上,摩尔在《计算机伦理的理性、相对性和责任》一文中指出,计算机伦理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普通的和“常规的”(Routine)伦理学不足以解决产生于计算机技术应用的许多规范性问题。他认为,为解决计算机伦理问题,“常规伦理学”(Routine Ethics)和“文化相对主义”(Cultural Relativism)是不够的。他指出,常规伦理学是误入歧途的,因为它低估了计算机伦理问题对传统概念框架的挑战。文化相对主义则是错误的,因为它低估了某些普世的人类“核心”价值的意义。他展望了计算机伦理的理性和有限的相对性并存的可能性。
对计算机伦理学而言,摩尔的方法已成为这一新的应用伦理学科的标准和“主流的”方法论。但这不是惟一的方法,后来人们又发展了不同的方法。如菲利普·布瑞的“揭示性的计算机伦理学”(Disclosive Computer Ethics)和艾利森· 亚当的“性别与计算机伦理学”(Gender and Computer Ethics),以及“数字鸿沟说”。
菲利普·布瑞在批判摩尔主流计算机伦理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揭示性的计算机伦理学”,这一方法用来“解密”嵌入在计算机系统、应用和实践中的价值和规范。这种方法有一个理论预设:技术本身蕴涵着价值和规范。这样,计算机伦理学的任务就是揭示这些内蕴在计算机系统和实践中的价值和规范。在这种方法论指导下,他认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应当是多层次的(Multi-level)和跨学科的。说它是多层次的,是因为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必须区分三个层次:揭示层次、理论层次和应用层次。说它是跨学科的,是因为哲学家、计算机专家和社会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在不同层次进行合作。例如,在揭示层次,三个学科的专家可以合作,揭示计算机系统和实践内蕴的规范性价值。
菲利普·布瑞关注主流计算机伦理学方法的修正,以便揭示计算机系统内蕴含的规范性的偏颇。与此不同,艾利森·亚当认为,进行计算机伦理学研究的适当方法应当能够解释与性别相关的偏见。她考虑的问题是女性主义伦理学如何与经验研究相结合,强调观察和会晤,以便将计算机伦理学推向一个新的水平,承认性别的内在含义。这些含义会影响我们对诸如隐私和权利之类的计算机伦理问题的态度和政策。与此相关,现在出现了“网络伦理与身体”的研究思潮。
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所谓的“数字鸿沟”(Disit Divide)方法论。就像艾利森·亚当认为网络伦理问题是由于性别差异引起的一样,这种方法论认为计算机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与数字鸿沟密切相关。必须指出的是,作为方法论的“数字鸿沟说”与作为问题研究的“数字鸿沟”是不同的。后者是将数字鸿沟作为一个具体的问题加以研究,研究其产生的原因、对世界的影响以及对策。前者则是计算机伦理学的一种新视角,它将数字鸿沟作为计算机网络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认为只有从数字鸿沟的视角才能把握网络伦理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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