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伦理的约束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博士说过:“信息安全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最难解决的问题是职业道德问题; 信息安全治理的措施很多,最容易做到的还是职业道德问题”。现代科技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活生生的人正在从事着的人类实践活动。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把科技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放弃和逃避。科技本身负载着价值,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当代科技主体在科技—伦理实践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遵循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的基本伦理原则,在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建立有效的缓冲机制。
1.科技伦理
(1)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谋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研究了科学建制内部的规范结构。默顿认为,普遍性、公有性、诚实性、竞争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等作为惯例的规则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由于它们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社会法规和政策制度,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2)科学的职业伦理和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
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分工所形成的职业,其不可推卸的社会职责应是正确有效地行使继承、创造和传播实证科学知识,回馈社会的支持和信任。这一职责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职业伦理规范问题。如果将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的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它们的区别和共同之处。前者对认知目标负责,后者对社会、雇主和公众负责。因此,如果说后者是伦理的,那么前者是准伦理的。
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是什么?它应该是对科学的社会规范的伦理拓展。科学的社会规范强调科学研究的认知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公有性。科学活动的基本伦理原则的目标是一个从认知视角向伦理视角转换的过程,通过这一转换,认知客观性拓展为客观公正性,知识的公有性拓展为公众利益的优先性,由此产生了科学活动的两大基本伦理原则。
科学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强调,科学活动应排除偏见,避免不公正,这既是认知进步的需要,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如果说客观性所强调的是确保认知过程中信念的真实性,那么客观公正性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凸显科学活动中涉及的人的行为的公正性。这一原则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的风险得到公平合理的分担;在研究结果形成之后,要审慎地发布传播和推广运用。研究者不仅要对知识和信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更要为这些知识和信念的正确传播和公正使用负责。
公众利益优先性原则是科学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这条原则的出发点是,科学应该是一项增进人类公共福利和生存环境的可持续性的事业。一切严重危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公共福利,有损环境的可持续性的科学活动都是不道德的。这一原则是对科学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进行伦理甄别的最高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对某项研究发出暂时或永久的“禁令”。反过来,也可以用这条原则反观设置某些“禁区”的合理性。
为此,首先科学工作者应向有关个人和公众客观公正和全面地传播有关知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使其具有实际参与决策(决定)的能力。其次,要对知识的垄断作出合乎公众利益的限制,避免企业等利益集团利用投资,控制科学研究,独享研究成果这一公共资源。再次,当第二者或其他研究者的目的将严重损害相关个人和公众利益的时候,科学研究者有义务向有关人群乃至全社会发出警示。这样一来,由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两条原则,可以构建一种兼顾科学建制和全社会的目标的开放的规范框架。
(3)对科技负载价值的伦理反思
有关科技的哲学、历史、社会学等方面的进一步研究表明,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立,科技本身是负载价值的。它所负载的价值是社会因素与科技因素渗透融合的产物。
站在一个相对中性的立场,可以认为,科技的核心机制是“设计”和“创新”。纵观现代科技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到,如果说现代科学把世界带进了实验室,现代技术则反过来把实验室引进到世界之中,最后,世界成为总体的实验室,科学之“眼”和技术之“手”将世界建构为一个人工世界。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讲,设计是人类最为重要的创造性活动之一,创新则是经济化和社会化的技术体系的主要发展动力。但在很长一个阶段,技术设计和创新的主体或者只关注技术的正面效应,或者仅将技术视为工具,只是等到技术的负面后果成为严峻事实的时候,才考虑对其加以伦理制约。许多具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的技术活动往往只顾及其功利目标,绝少顾及其伦理含义。20世纪以来,核危机、“先污染,后治理”之类的现实对策,都反映了这种思路的局限性。
应当看到,技术过程与伦理价值选择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故可以将它们视为技术的相关行为主体的统一的技术—伦理实践。显然,技术—伦理实践的理想目标应该是使技术造福人类及其环境,而达至此目标的一个基本途径是以非暴力的方式解决技术发展所可能遭遇的社会冲突。为此,必须促成技术与社会伦理体系两种因素的良性互动,将技术活动拓展为一种开放性的技术—伦理实践。
我们看到,迅猛发展的当代科技与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互动往往陷入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革命性的、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深远影响的技术的出现,常常会带来伦理上的巨大恐慌;另一方面,如果绝对禁止这些新科技,我们又可能丧失许多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新机遇,甚至与新的发展趋势失之交臂。为了克服科技的加速变迁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巨大惯性之间的矛盾,将当代科技活动拓展为开放性的科技—伦理实践,必须建立一种互动协调机制——当代科技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即当代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的缓冲机制。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社会公众对当代科技所涉及的伦理价值问题进行广泛、深入、具体的讨论,使支持方、反对方和持审慎态度者的立场及其前提充分地展现在公众面前,通过磋商,对当代科技在伦理上可接受的条件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其二,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决策者,尽可能客观、公正、负责任地向公众揭示当代科技的潜在风险,并且自觉地用伦理价值规范及其伦理精神制约其研究活动。在现实的技术活动中,当代科技的伦理“软着陆”机制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运用。各国相继成立了生命伦理审查委员会,在一些新技术领域,科技工作者还提出了暂停研究的原则。这些实践虽不能彻底解决当代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冲突,但的确起到了良好的缓冲作用。
2.网络伦理
网络(Network),指由电子计算机、 远程通信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及个人的高速信息交互系统。作为现代科技革命的杰出代表,网络改变着人的生活,“它向人们展示了全球联网的广阔前景,将每个人互相联结起来,将所有计算机设备联结起来,提供了对任何一种可能想像得到的信息的前所未有的、无可比拟的访问能力”。自美国政府1993年9月正式启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网络的比喻式描述)以来,世界各国政府都相继提出了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试图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前景壮观的领域取得优势。
网络为人的行为、思维乃至社会结构注入了许多新的内容和形式,起到了极其重要的社会推动作用,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方便快捷等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网络化”已成为人们进行生产、管理、流通、教育、医疗等各项社会活动的主要形态之一。短短十数年内,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一次又一次更新、进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科技神话和产业神话,并且以无比迅捷的速度直接进入千家万户和商业市场,有人因而预言:21世纪将是由网络支持的时代。然而与此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病毒程序的流行、信息私有权和信息交流自由之间的冲突、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难以控制等问题也纷纷出现,数以千万计的科学家、工程师乃至经营者为此殚精竭虑却一直无法根本性地予以解决:技术进步得越快,问题也产生得越多;解决方法越先进,制造麻烦的手段也就相应越高超。由此而致的损失已日益频繁并有加剧的趋向。电子计算机和远程通信技术无疑蕴涵了巨大的潜能,但其中也当然地包括了破坏力。这里隐伏着一些问题,如人“应该”怎样使用网络?怎样发挥其正面效能而避免由其产生的
负面作用?怎样使人“合理”、“善意”地使用网络技术而不是利用其发生危害?这是网络技术本身所不能解答或不应该解答的,发达的现代科技本身往往并没有自觉地加入相应的道德关怀。因此,必须超越技术层面,在道德价值观念层面上考察和研究网络现象、网络行为,建立相应的网络伦理规范,以避免和制约网络技术被盗用和加入恶意。
网络伦理是信息伦理的组成部分,网络伦理的发展落后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导致网络伦理存在巨大的真空,为网络犯罪和网络不道德现象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过身份认证、网络社区伦理道德监管中心和网络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助于规范网络伦理,促进网络伦理的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伦理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当前面对的紧迫问题。如果不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正确研究和引导,不能从网络安全技术中得到保障,不能建立全社会的虚拟空间的诚信体系,将严重影响网络在我国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健康的网络伦理,构筑安全的网络信义,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1) 网络伦理的定义
网络伦理不是生来具有的,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应用的普及逐渐产生的,生活中的伦理是基于建立协调的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诚信关系,网络伦理则是要在网络世界建立协调的角色与角色之间互相尊重的诚信体系。网络伦理的概念源自于计算机伦理,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著名应用伦理学家W.Maner对计算机伦理学的定义为:计算机伦理学是运用传统哲学原理研究计算机应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的学科。按照W.Maner对计算机伦理学的定义,网络伦理学是指运用哲学原理研究网络应用中产生的伦理问题的学科,但是,这种定义既不清晰也不准确,不能准确反映网络伦理的实质,因此更为通俗的定义为: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 或者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专门领域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特殊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2)网络伦理产生的原因
网络伦理的产生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而出现的,网络伦理产生的根源包括技术根源和社会根源,在社会根源中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的冲突是网络伦理产生的内在动力。导致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冲突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网络本身的技术、功能特点,是催生这种道德冲突的物理土壤;第二,现行的知识价值观和人才评价体系,是产生这种冲突的思想根源;第三,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产生这种冲突的客观环境;第四,网络道德对个性化的高度认可与传统社会伦理评价机制之间存在的矛盾,是这种冲突产生的人文环境。网络伦理产生的技术根源包括:第一,网络技术及网络建设的先天不足,包括网络的安全性不高,各种漏洞、后门的普遍存在等;第二,网络技术快捷、便利和虚拟的特点易于导致出现网络伦理问题;第三,由于Internet建立之初就定义的开放性诱发了人们内心的反叛心理的出现,使得人们的交往面、交往层次和内容迅速扩大,出现了膨胀真空。
(3)网络伦理的主要内容
网络伦理包括了由浅到深的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为网络礼仪,是指在网络上通过电子媒体而体现的、规定的社会行为和方式,它是网络交往中人们所能找到的能使网络社会正常运行的系列规则和行为方式;第二层为网络规范,是指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是网络礼仪的升华,是网络道德评价的标准;第三层即最高层为网络原则,是网络礼仪和网络规范的集中概括,是网络伦理关系的集中体现,网络原则包括全民利益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自律原则。网络伦理带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也带有鲜明的文化烙印。
(4)网络伦理的特征
网络伦理具有与传统伦理不同的特征,首先网络伦理是具有他律性制约下的自律性特征;其次,网络伦理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地域性特征,即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国家对网络伦理的认知层次和认知范围有所不同;再者,网络伦理具有延伸范围广、判定尺度难、隐蔽性强、不易被监督和管理的特征。
(5)网络伦理不规范造成的危害
主要表现在:① 对社会的危害。由于网络伦理的不规范或发展的滞后,将对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a.道德虚无主义的思想意识滋长蔓延,使得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在虚拟空间中存在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加以放大,也使得人际关系呈现出“面具性”;b.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受到挑战和冲击,主要是由于新的网络伦理不健全、不完善导致的网上行为既不受旧规范的约束,也无新法可依的道德真空状况;c.另外,在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道德的行为,如网络犯罪猖獗、信息污染严重、网络文化侵略、网络欺骗、非法交易等。由于网络伦理发展的滞后导致的社会危害已经逐渐显现出来,并给社会和人们带来极大的危害,加之这种危害的隐蔽性、普遍性较强,一时难以完全消灭或者进行打击。② 对网络发展的危害。网络伦理的滞后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过来,这种危害给网络及其应用的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主要表现为:a.由于网络空间诚信体系的薄弱出现的信任危机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如一些网站起初推出并承诺终身服务的免费电子邮箱改为收费邮箱,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My8848的变故,网络交易中商品的质量价格的欺诈等,使得这类网络的应用和发展受到极大的挑战;b.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黑客的放纵和暧昧的态度使得加密技术和密码算法不断被攻破,敏感信息的传输受到威胁,甚至许多网站的客户信息被盗取,人们不愿意利用网络管理秘密和敏感信息;c.由于人们不经意的穿越信息隔离区域而偷窥他人计算机中信息的天然习性未得到有效规范和杜绝,现在许多网络系统从互连互通又变为逻辑隔离甚至物理隔离,从Internet变成Net||Net。这些都对网络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网络伦理研究的历史不长。到目前为止,其主要工作表现为将不断出现在电子信息网络中的各种社会问题揭示出来并赋予伦理意义加以讨论。在一些发达国家,较早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华盛顿布鲁克林计算机伦理协会从1992年开始每年都召开关于计算机伦理的年会,美国乔治亚州律师协会计算机法律部设有的网络伦理研究会等。这些机构为网络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各个方面,如电子信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信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这些协议有的制定得相当具体,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邮件签名等细节也都有详尽的规定。其中较著名的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所制定的“计算机伦理十戒”,具体内容为:
(1)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他人;
(2)你不应该去影响他人的计算机工作;
(3)你不应该到他人的计算机文件里去窥探;
(4)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偷盗;
(5)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做假证;
(6)你不应该拷贝或合作你没有购买的软件;(www.xing528.com)
(7)你不应该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资源,除非你得到了准许或者作出了补偿;
(8)你不应该剽窃他人的精神产品;
(9)你应该注意你正在写入的程序和你正在设计的系统的社会效应;
(10)你应该始终注意,你使用计算机时是在进一步加强你对你的人类同胞的理解和尊敬。
又如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关于网络伦理的声明指出了六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的类型:
(1)有意地造成网络交通混乱或擅自闯入网络及其相连的系统;
(2)商业性地或欺骗性地利用大学计算机资源;
(3)偷窃资料、设备或智力成果;
(4)未经许可而接近他人的文件;
(5)在公共用户场合做出引起混乱或造成破坏的行为;
(6)伪造电子邮件信息。
网络伦理的建立使人在进入网络、使用服务器的网络行为中有了较确定的规则,在使网络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的隐私权、唤起行为主体道德感、树立合理价值观、形成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日益大规模普及,网络伦理甚至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教育课程,被正式纳入一种西方世界称为“计算机文化”(Cyberculture)的文化现象中加以研究,如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对学生开设了“伦理学和国际互联网络”的课程,授课者和学习者可以就某一相关议题在环球网WWW(World Wide Web)上交流, 或通过参加某一讨论组或新闻组发表自己的意见。
上述诸多研究机构的成立与研究成果的产生及其推广运用,具有开创性意义。这表明人类对自己命运的关注已更加自觉,并能主动将滞后的法律无法规范的、技术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伦理范畴加以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网络伦理的建立过程中体现了某种“道德进化”的趋向:一些原本被认为无关道德的问题逐步转化为道德问题,注重科技本身的伦理性;由注重纯粹、抽象伦理问题转向与现实紧密相联的具体问题;以及由偏重自律型的“弱”的道德转向偏重他律型的“强”的道德,更多地强调由伦理道德充当“准法律”的角色,承担更多的社会规范任务。尤其重要的是,网络伦理在传播、普及以至展开相关讨论、进行修改完善等方面得到了网络技术的强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网络伦理的发展有较好的条件。
3.网络伦理面临的困境
但是,也必须看到,像绝大多数关于新生事物的实践道德理论一样,网络伦理也面临着各种困境,主要表现在:
(1)网络伦理的规范难具操作性
网络伦理作为对人类特定行为的规范,必然首先要确定是对“什么人”、“具有怎样特性的特定的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整。但网络行为的主体、“规范的对象”是与相应的传统意义不相同的。网络行为具有独特的“虚拟性”,在电子信息网络中,主体的行为往往是在“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 )的情形下进行的,在网络技术的帮助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隐形怪杰”,其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标等都能够得到充分隐匿或篡改:一个白发老翁可以发布电子讯号将自己伪装成红颜少女,强盗可以自称警察而难被发觉。网络的构建实际上是将人置于“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 )、“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中的过程。从哲学上讲, “虚拟”的实在与事实上的实在或现实是什么关系尚有待人们进一步认识;从社会学上讲,虚拟社会具体的运行机制与我们今天社会运行机制之间有什么差异也不明确。由此,网络伦理设定的各条具体规范受到严峻挑战:网络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谎言、偷窃的责任者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与传统意义的社会直接接触,责任者之外的他人难以有针对性地作出道德反应并采取道德措施。规范的力量往往只能表现为行为者自身的“道德感”,体现在“道德的我”与“行为的我”的对峙中。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者几乎可以随意地解释他所接受的伦理规范并用来为自己辩护,乃至频繁地实施“自我豁免权”:仅我一个人这样做,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微小的。并且,保护自己是任何人的天然倾向,既然无人知道危害由我造成,那么规范对我个人而言便是无效的。(这里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技术上的网络是要将最大可能多的人联系为一个共同体,伦理上的网络却似乎要将每个人与其他人相隔离。)——在难以确定规范对象,难以确立外在监督环境的情况下,即使伦理规范制定得再完备,理论再缜密,其可操作性也是差的。
(2)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较弱
网络伦理与企业伦理、环境伦理等同属伦理学的应用层次。由于研究起步较晚或研究者置身其中等原因以致对网络的理性认识较浅(甚至干脆回避了对一些问题的追究)。即使在较深入的理性思考中,人们也更多倾向于技术应用方面,倾向于网络本身的“技术合理性”,在更进一步的伦理价值层面上,人们往往会面临以下困难:首先,网络技术的速度发展之快,使其所致的问题数量剧增,人们几乎没有充分时间对其进行详细分类、概括、提炼之后再加以思考解决,这种状态下伦理领域的研究通常是“直接面对具体问题”而较少从“元哲学”、“元伦理学”角度进行精密阐释。因此网络伦理的各种规范往往过于纠缠在具体细节中,过于强调其针对性。这使得其在形式上容易流于琐碎,内容上缺乏较一贯的价值标准与鲜明的伦理原则。其次,网络伦理研究中一些原先无关道德的问题以道德问题的面目出现,也相对削减了其伦理意义。比如在信息标准、网络域名、网址分配等涉及网络应用程度、应用范围的规定中,已超越了传统的较宽泛的伦理标准“应不应该”(从伦理学角度,这样的标准伦理意义最强),而进入到“该怎样”的量化水平。——但这些规定本身是缺乏道德意味的,它暗示了某种以“科学”替代“伦理”的倾向。为了建立稳固的网络秩序,形成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伦理更注重的是如何令人“接受”、“遵守”而并非如何使人“理解”、“同意”,其伦理意义是较间接牵强的,它经常表现为超越个体伦理理解之上的“制度伦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它可能与某些个体毫无利害关系甚至有损其当前利益,往往以牺牲个体伦理价值为代价,过分强调伦理观念中的整体性、综合性伦理价值。这里隐含了一种要求:在个体网络行为与整个网络运行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体应无条件地处于服从和劣势地位。也正因此,网络行为主体(尤其在“私人情境”下)常会将这种略带强加性质且缺乏道德共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此外,网络伦理时常建立在难以成立的对机器的道德预设上。从伦理层面上讲,合理网络行为应当表现为人—机系统的协同作用,这使得人们在建立网络伦理观念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假定网络中的机器、技术等人自身之外的其他因素会自然真实地传递人的意旨,对事件作出道德反应乃至表达道德情绪。——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了具备这种神奇功能的网络,也未必不是灾难。这从另一角度削弱了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
(3)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
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属性(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在现有的网络伦理规范中,很容易体会到一点:这种规范是由技术掌握者制定的,他们只是单向度地和具有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或只是单向度象征性地照顾技术上的弱者,它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损。因此, 即使制定现有网络伦理规范的动机和起点具备了足够的“善”,其付诸实际的过程及效果也是很值得怀疑的:网络伦理是要建立好的网络秩序,但怎样看待Knows与Knows-notw之间的差距? 维持原状还是将其缩小抑或扩大?这是由来已久的复杂伦理问题
我们一直无法从传统道德经验、道德预设中推出答案,因此长期将其搁置。但网络(Network )存在的理由和目标——建立最大可能的信息交往和联系——已急迫地要求得到回答。生存在网络中的现代人对信息的需求和获取能力已远远超过任何历史年代,对不平等、差距的容忍阈限也相应减到最小。因此,网络伦理已很难在原先的层面上空谈什么公正、真实、平等,而需要对权利、义务、公平、责任等概念作新的解释和进一步完善。其次,现有网络伦理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由等原则也有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的危险。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人恣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信息提供了方便——这实际上有害于知识产权和通信自由。而且,在强调保守秘密时,我们难以想像,不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就能有效地将秘密置于保护之下。但如何监控,怎样程度的接近秘密才不致破坏秘密、侵犯隐私权则又是难题。
4.网络伦理的研究前景
考察和研究网络伦理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只要网络仍然作用于社会,这一任务便无法完结,它将始终表现得充满问题而又与人类共同体休戚相关。但必须明确,为这一任务而做的工作远非没有意义。苏格拉底说:“未经考察的生活是缺乏意义的。”正是很多与此相类的任务与工作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富有意义。针对网络伦理的研究现状,我们对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1)逐步完善网络伦理的相关理论
首先,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同时,在相关理论中更多地赋予网络行为以伦理价值,使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其次,对支持网络运行的重要元素——信息形成系统、充分的认识,对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网络诸特性作出明确界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将网络伦理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相比较,厘清前者所说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保密等概念与后者之间的共通处及不同点,力求在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伦理理论基础上讨论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伦理,同时又适度地加以区别和赋予新的含义,以避免由于概念的新旧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理论悖谬。更进一步,可以尝试将研究的问题划分为具体问题(即在网络使用和运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交叉问题(即网络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而出现的问题)和理论问题(即由网络道德问题而引起的深层次的哲学问题)等层次,有系统、有秩序地分别加以考察而不致在面对大量涉及极广的问题时无所适从。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网络伦理提升到理论和实践相联的高度,为其在现实网络行为中的适用打下基础。
(2)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
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最大程度地确定网络中的道德主体是首要任务。现实已经证明,以纯客观的态度、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察收效颇微,而且有加剧损害的危险,从本质上看,这仍然带有“人受控于技术”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论完美及奖惩力度的规范、公约也不足以形成网络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长对网络伦理的“怀疑”和“规避”倾向。因此,要在注重网络伦理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准化技术背景的监督环境。这首先要求网络主体对自身的道德责任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同时也能感到外界要求自己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无处不在的强烈压力以及违约责任。一条可行的途径是:将加入网络规定为一种资格,为获此资格行为主体必须先行付出相应代价和作出遵守相应规范的承诺。在这种契约式的前提下,网络行为主体将不得不把伦理规范和网络技术置于同样的层面加以学习、掌握,内在地培养出自觉的公德意识和规则意识(可以将其与交通规则作一定的对比),出于对违反规则所负的责任和后果的清楚认识,网络主体完全有可能自觉地将自己置于外在的监督之下。此外,对目前许多暂时性的具体操作规范、网络协议,应该尽可能将其纳入网络的正常发展轨道,努力避免规范之间的自相矛盾和规范自身形式的凌乱和内容的不合理。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将这些规范、协议汇集起来加以统筹编纂,重点放在其合乎现实和可操作性上。同时也不可忽略,随着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普及,各种带有地域性局限的网络规范可能已无法相应适用到其他区域,因此注重国际化也是赋予网络伦理以可操作性的一种必然趋势。
(3)注重网络伦理中的可持续性
与生态伦理、环境伦理出于同样的理由,网络伦理也应兼顾全局、着眼长远,注重伦理主体及理论自身的可持续性。这意味着必须将网络和人自身看做是未完成的、有待不断完善的社会存在物。所以,以发展的而不是墨守成规的眼光倡导网络中的国内平等、国际平等、代内(同代人之间)平等、代际(不同代人之间)平等原则,强调网络主体作为人的“类”意识,强调任何局部网络的利益和发展机会不应以损害其他局部为代价,使网络伦理的主体逐渐从“作为个体的人”扩大为“作为的整体的类”[1],是十分重要的。惟此,才能使得网络中的各种资源, 尤其是信息资源的分配、使用格局逐渐趋于协调、稳定,网络所具有的信息共享的巨大优势才能得以合理的发挥和发展。当前,网络技术、信息资源的产业化趋势正为这一时代带来极其丰厚的财富和机会。可以肯定的是,越来越多的人由于认识到这一点并从中获利,但这种“获利”的乐观状态是否能一直持续下去,一直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呢?已经有一些卓有远见的科学家、经济学家、人类学家对网络、信息的滥用和过度产业化提出了忧虑。网络将不仅作为即时性的工具,更作为人类社会历时性的生活理念而存在,它必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网络伦理的价值标准中还应该含有融合了文化传统、时代精神与未来理想的历史尺度,将网络和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视为价值关怀的直接目标。在这一方面,网络伦理似乎没有跟上网络技术的步伐。在各自的领域内,科学家似乎总是较伦理学家更有眼光。也许正因此,技术才总是远远地走在伦理的前面。
5.切实履行科技伦理责任
(1)科技发展需要科技伦理
科学和技术的价值相关性表明,尽管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对象是客观的物质世界,但无论从研究目的、过程和应用来看,都受到人类价值的影响,科技发展的方向、途径也需要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规范。尤其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科技带来的风险是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如何促进科技的积极作用,确保科技发展对社会各群体发挥有利影响,实现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统一,成为科技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科技带来的危害不能由科技自身来解决。许多对科技的批判从哲学和社会的角度揭示了科技固有的缺陷,说明科技需要在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和指导下才能健康发展。现代科技发展的实践也证明,科技越发展,科技带来的问题和过失越多。由于科技发展的后果对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科技活动就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势必要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概念,要受法律与伦理的制约。”
对科技伦理的实质与核心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科技伦理的核心问题是科技人员在其科技活动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第二种看法认为,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要服务于人类社会发展。第三种看法认为,面对科技的发展和挑战应当更新现有伦理观念。第四种看法认为,是对科技发展及与人的生存发展的关系,以及生命的本质与意义提出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和思考。
(2)政府、研究者和公众的伦理责任
政府。科学研究及其运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政府拥有相应的资源和权力对研究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也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后果负有主要责任。首先,在科技政策和规划中,在科研立项、项目资助范围方面政府需要做到既保证科技发展,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此外,在产业发展、成果管理与控制上政府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鼓励有利于资源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的应用,淘汰落后的技术和设施,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与社会公平联系紧密。社会的发展目标是促进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然而,科技发展以及人们对知识占有的不平等却使社会不平等进一步加剧。贫富分化的加剧不仅有悖社会发展的理念,而且将威胁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科技发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府在科技发展中肩负着对研究过程、研究成果及其应用进行指导和调节,避免或减少有利于一部分人而对另外一些人形成负担或损害的科技应用的责任。同时,政府还应该促进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公平分配,积极鼓励发展有利于最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的科技,最终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研究者。科学技术的一系列滥用、误用,对科学研究者的责任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研究者不仅要为研究的直接后果负责,而且还要顾及到研究的间接后果,包括有些难以预知的后果。研究者所掌握的知识使得他们对可能产生的危害比别人有更清楚的认识,他们有责任确保科研成果运用于非破坏性的目的。由于研究者掌握着专业知识,他们承担着一种独特的“通告与预防的责任”,这就是说,他们应该对某项即将诞生的科研成果的社会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向公众说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而且对政府和工业的重大决策提出科学性的建议。不确定性是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尤其是对尖端科技而言,常常是风险和机遇并存,有时科学研究者很难对其所进行的科研活动可能的社会影响有明确的把握,但是,对试图把科学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科学家来说,对其科研活动后果作慎重的考虑则是其研究的前提条件。
公众。随着科技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生产、生活由不断地使用科技及其成果组成,科技伦理已经超越了科研研究者和政府,成为所有社会成员需要面对的问题。公众的责任不仅是从观念和意识上要树立对科技的正确看法,理解科技“双刃剑”的含义,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更重要的是,需要从行动上切实保护环境和自然生态,拒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采用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技术,警惕对科技的忽视和滥用,努力减轻或排除可能造成的危险。
科技伦理要求公众从思想和行动上遵循科技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公众的思想和行动对政府和研究者切实履行科技伦理责任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大量措施以及大量环境研究的涌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环保运动的兴起促成的。此外,公众作为科技产品的使用者,其价值偏好和消费倾向对研究和生产都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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